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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一、概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217号指导性案例[1],对涉及恢复被断开的商品链接的反向保全相关问题给出了指引。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案件的判决在2022年6月即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评析进行了发布,本次入选指导性案例,更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导向。 二、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中,用于规范任意性的“参照”两字直接否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强制性”。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将其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又在此强调了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2]三、反向保全:在涉及网络平台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平台如果应专利权人的通知下架涉嫌侵权产品的,则网络平台免除赔偿责任,但专利权存在不稳定性,如果在后续的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这时被诉侵权人请求恢复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则法院在认为满足反向行为保全要求并且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裁定准许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其申请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诉中行为保全)或即将被诉的侵权人(诉前行为保全...
2023 - 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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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有夫妻一方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将自己名下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不能靠房产加名实现;已经产生裂痕的夫妻感情,也往往不是一个房产加名可以修复的。那么,如果后悔加名了,还能否撤销呢?一、实务案例  参见(2022)京0101民初15583号判决书1988年2月26日,王某、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5月25日,王某之母进行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留给王某继承,不包括其配偶。2020年8月22日,王某之母去世。2021年2月4日,王某再次申请遗嘱继承公证,其他继承人未对遗嘱提出异议,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述遗产由王某继承(仅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配偶)。2021年2月5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2021年2月9日,王某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上为张某加名,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22年6月30日,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涉案房屋为其个人继承所得,将上述房屋的50%赠与张某系基于夫妻关系,基于张某承诺与其共度余生,现既然张某提出离婚,与之前张某对自己的承诺相背离,王某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同时涉案房屋存在王某家人的利益,张某的起诉离婚行为严重侵害王某及其家人的财产权益,张某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遂王某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
2023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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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最近几年,由透明材料替换不透明材料导致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频发。而多地法院相关判决并不相同,引发了人们关于透明材料替换时外观设计保护的热烈讨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5节第二段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透明材料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的效果,应当成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最近的司法案例中,也进一步说明了透明材质所体现的视觉效果应予以考虑。但透明材料替换导致的视觉差异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透明材料替换不构成侵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在涉及水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在涉及切菜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部分为透明设计,能看到内部滚筒的形状及纹理;涉案专利为原色体的不透明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在整体视觉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属于不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透明材料替换构成侵权的案...
2023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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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蔬菜界的爱马仕”、“月饼界的迈巴赫”这样的宣传语。仅仅是这样简短的一句话,商家的产品就被蒙上了“劳斯莱斯”、“爱马仕”、“迈巴赫”这些顶级品牌的滤镜,给消费者传递出高贵奢华、顶级品质的信息,从而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但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这样的行为似乎有搭便车、蹭名牌之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呢?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诉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海底捞公司始创于1994年,历经二十多年的经营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餐饮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球开设935家直营餐厅,其中868家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164个城市,67家位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经过市场和顾客的检验,“海底捞”成功打造成为信誉度和市场知名度极高的优质火锅品牌。 1997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餐室;自助餐馆;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后正常续展。 2018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19179791号“HI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小放牛公司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
2023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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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黄氏响声丸于1987年问世,为著名喉科世家黄莘农老中医捐献的祖传秘方,经历多年发展,现为济民可信公司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精心研制而成的喉科良药。“黄氏”商标也经多年经营而享有美誉,承载着重要的品牌价值。 2021年,济民可信公司发现大量“黄氏真菌王”产品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各大平台售卖,虽其冠以“消”字号批文,但在宣传时强调其具有医疗功效,诱导消费者将其误以为药品。该产品严重侵犯济民可信公司“黄氏”商标专用权,更会导致消费者将“黄氏真菌王”与“黄氏响声丸”“济民可信公司”联系在一起,将对济民可信公司及黄氏响声丸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为停止侵害,济民可信公司委托铭盾对“黄氏真菌王”产品采取行动。经对“黄氏真菌王”产品进行深入调查,我所挖掘出了“黄氏真菌王”产品委托生产商、受托生产商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线索,对整个侵权链条主要侵权人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并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侵权人部分财产,避免侵权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惩罚。 为了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因“黄氏真菌王”产品获得极高收益,铭盾向苏州中院申请调取淘宝、京东、1688、拼多多等平台上“黄氏真菌王”销售数据,并查询了消毒制剂相关领域的毛利率,以多种方式向法院证明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极大、销售金额巨大,年销售额以千万计。 2022年8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2023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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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2022年7月,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洗护产品在一次行政专项行动中被检测出使用了与标签不同的原料,进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接受委托后,铭盾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审查了大量与生产销售相关的文件,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经研究讨论,我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销售合同金额认定为案件违法所得是错误的,违法所得应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扣除相应成本和税负的金额。因此,铭盾代表委托人准备答辩材料,积极申请听证,并提交了证明涉案产品成本的相关证据。 2023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纳了铭盾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的违法所得比销售合同金额少了近20万元。 铭盾成功协助委托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减少了20万元的损失,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了法律法规。铭盾将继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服务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2023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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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方的车辆为经营性车辆,如出租车、长途客车、货运车等,在车辆损坏后,不仅会产生车辆修理费用,还会产生停运期间的经营损失。对于该停运损失,责任方是否应当赔偿?如应当赔偿,是否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对于上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不统一。笔者拟结合几个案例针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郭某与赵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3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9000元(600元/天×15天)、交通费,某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2022年某月某日,赵某驾驶的A车与郭某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无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全责。郭某系网约车司机,某财保公司已赔付了修车费。法院经审...
2023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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