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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第35类属于服务项目,“为他人提供服务”本应是服务商标的应有之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及商业管理的不断细化,第35类为他人提供商业帮助的服务与企业自身为商品营销开展商业活动的界限逐渐模糊。 例如,传统销售商品的企业欲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上旗舰店,企业是否需要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企业在商业经营中对商品商标的宣传推广,是否会侵犯到他人在第35类服务商标专用权?管理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广告策划、商标许可管理等是否属于第35类“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商业辅助服务? 为了澄清第35类服务商标的适用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指引》”)以正视听。笔者以《指引》为依据,仅列举如下两个方面供讨论。 一、《指引》强调了第35类“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本质特征 《指引》将第35类的服务大致分为广告相关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特许经营相关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先市场服务、人事相关服务、办公事务相关服务、财会相关服务、寻找赞助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几类。 上述所有的服务都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企业为自身产品所进行的广告制作、展销活动均属于商品商标的使用,不属于“为他人提供”的第35类服务...
2022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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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美国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包括临时申请、非临时申请(又称正式申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一份正式专利申请(非临时申请)需要包括说明书、附图和发明人签名的宣誓或声明书等。说明书需包括以下部分:发明名称、相关申请的交叉参考文献、发明背景、发明概述、附图概述、发明的详细描述、至少一个权利要求和摘要。 申请人可以在发明初期提交临时申请,临时申请不需要包括权利要求和发明人宣誓或声明书。申请人需在临时申请提出后的12个月内提交非临时申请,否则USPTO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该申请。USPTO不审查临时申请。[1]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如下:USPTO收到一份正式的专利申请A后,将由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A进行审查并检索现有技术,然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审查意见中记载了或者全部或部分驳回该申请,或授予该申请专利权。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来抗辩审查员的驳回。如果申请人收到的最后驳回的通知书(Final rejection),申请人此时有一个选择是可以提交“继续申请”(例如,专利申请B),该继续申请B的申请日与在先申请A的申请日一致。当然,对于专利申请A被驳回的情形,申请人也可以选择请求再审或继续审查申请A。[1][2] USPTO也允许“部分继续申请”。例如发明人提供原始专利申请A之后,为加入他们对发明做出的改进,可以提交部分继续申请C。部分继续申请C重复在先原始申请A...
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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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一、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基本案情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双方还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天公司多次向恒和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恒和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恒和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徳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德汇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案涉恒和公司、中天公司和德汇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恒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载明:中天公司系涉案在建工程承包...
2022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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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欲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的做法或者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不合法的。鉴于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接下来用人单位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什么必须写,什么可以写,什么不能写呢?且听笔者下文浅析。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二、实务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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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当企业进入中国准备开拓市场,却发现自有品牌已成为他人注册商标,如不能尽快解决该抢注商标,将直接导致企业丧失中国区的商业利益。近日,铭盾所为遭遇此种困境的客户赢得了一场关于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案件,成功打击了抢注商标,维护了客户权益。该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在先著作权对抗商标专用权,本文将借该案例介绍以在先著作权为权利基础打击抢注商标的关键点。 一、作品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企业精心设计的美术图形,企业作为权利人既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加以保护,又可以视其为美术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究其区别,前者涉及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需经商标注册程序由行政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后者为著作权法,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依法自动产生,由作者自动享有。由于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实践中经常可见企业标识、美术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产生冲突的情况。 面对此种冲突情况,我们可以参考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就包含了在先作品著作权,本文将分享的案例便是一项以在先著作权对抗商标权的实操。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匈牙利公司自2006年在匈牙利成立,致力于为全球客户生产和销售能量饮料,2010年已经在...
2022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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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根据专利法四十二条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引言:专利权期限补偿是2020年颁布的专利法中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其具体操作一直受到申请人的关注。最近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再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在专利授权期限补偿方面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和规定。鉴于本次《再次征求意见稿》已经酝酿了近两年,因此有必要对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做详尽的分析和解读。《再次征求意见稿》中授权过程中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规定解读: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一下条件的: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2)应专利权人请求,则应对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对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予补偿。《再次征求意见稿》对其提出的时间窗、补偿期限所涉及的时间点、时间段的具体定义,以及操作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进行详细说明。1、时间窗、费用和提出人:《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间窗口,即自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需要缴纳费用。但是收费标准和未缴费的后果,《征求意见稿》并未做规定。提出的主体为专利权人,共有专利权人中的代表人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请求,委托代理机构的应由代理机构提出该请求。2、专利权补偿期...
2022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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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为重要的核心商标在关联类别进行防御商标注册保护已成为各个商标权利人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尽管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越来越大,但防御性商标注册无疑还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式。 然而,“防御商标”并非商标法中的“特别”商标,其注册保护仍要受到《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最为突出的,防御商标也要满足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要求。《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不投入实际使用的,可能会遭到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简称“撤三”),从而被撤销。 防御商标作为权利人为保护其核心商标而在不相同、不类似类别扩大保护的商标,似乎天然不是用于“使用”的,与上述撤三制度貌似难以调和。 防御商标注册保护的应然性 所谓“存在即合理”,防御商标的存在虽然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但可有效防止他人恶意在关联商品上抢注在先知名商标,防止消费者因上述恶意商标注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业界普遍认同,防御商标与恶意商标囤积行为不同,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达到驰名程度的注册商标,可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立法条款虽然是对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大保护,但亦说明,对高知名度...
2022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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