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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方的车辆为经营性车辆,如出租车、长途客车、货运车等,在车辆损坏后,不仅会产生车辆修理费用,还会产生停运期间的经营损失。对于该停运损失,责任方是否应当赔偿?如应当赔偿,是否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对于上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不统一。笔者拟结合几个案例针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郭某与赵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3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9000元(600元/天×15天)、交通费,某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2022年某月某日,赵某驾驶的A车与郭某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无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全责。郭某系网约车司机,某财保公司已赔付了修车费。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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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 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由于其技术复杂性、案件背景复杂性和有效证据取得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属于较难的案件。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侵犯自己所有的技术秘密,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第一,明确其技术秘密的内容,通常需要细化固定和明确其主张的技术密点;第二、举证该技术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第三、被诉侵权人持有的侵权信息;第四、被诉侵权人持有的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第五、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所列的侵权行为之一。首先,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作为商业秘密的确权基础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现有裁决文书对技术秘密纠纷中技术密点的分析和认定进行讨论。 【案号】(2015)闽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知民终385号二审民事裁定书[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物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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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基本案情2022年8月22日,原告宗某某到被告某保健品经营部所经营的店铺购买燕窝,支付价款5000元。原告称其在准备送人时发现涉案产品“燕窝”外包装标签仅仅标注了产品名称,未标注配料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储存条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属于无证生产、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遂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损失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保健品经营部辩称涉案产品“燕窝”属于食用农产品,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原告购买产品后立即举报、索赔,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进行保护。代理意见在审理中,法院总结了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紧紧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亦依职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1、原告宗某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原告宗某某在本案中究竟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的认定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通常,产品外包装标签肉眼可见,相关信息是否标注,购买人一看便知。宗某某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必然明知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没有配料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各项相关信息,其仍然购买,显然是“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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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淼2022年9月,某保险公司起诉我所委托人某保险经纪公司和某保险科技公司,要求我所委托人及某科技公司支付代收保费及代付理赔款人民币300万元。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耐心听取委托人关于合同签订、履行、争议的情况介绍,仔细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深入分析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与委托人一起制订应诉策略,积极应诉,起草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质证意见,但并不参加庭审。 2023年7月,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代收保费及代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 本次案件的成功解决,彰显了本所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灵活的应诉策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公司解决问题,助力公司实现健康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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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在商标实务中,对于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争商标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求将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若是反过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台联良子公司于2004年注册“良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即蒸汽浴室;按摩;公共卫生浴室;美容院;修指甲;高级理发店。台联良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05年、2006年均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2016年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台联良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20年,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曾用名北京阿丽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等。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靠垫、毛巾、前台等处均突出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台联良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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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除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外,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以及优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笔者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 扩大了企业名称登记审核范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争议; 新《办法》之前,各县级以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对拟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一般仅针对本辖区内登记的在先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在其他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一般不在其审查范围内,这就导致了不同辖区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新《办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不同辖区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权利人可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对于经判定侵权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名称的,不需要权利人另行申请,可以得到更高效地执行。 第二, 协调了企业名称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 新《办法》之前,对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般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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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淼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我国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应对市场需求,不少企业选择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但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及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变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实践中,劳务外包成为了劳务派遣改头换面的屏障,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转向劳务外包,以减轻单位用工责任、节省单位用工成本,这就导致了“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时常发生。本文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来讨论实践中“假外包、真派遣”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一、 对劳务外包的基本理解 1. 劳务外包的概念与特征目前,劳务外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无明确定义。根据各地条例、各级法院判决等可将劳务外包理解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具有以下特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参照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为发包单位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项业务。 2.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标的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为“工作成果”: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来自发包方的业务委托,向发包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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