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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一、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基本案情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双方还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天公司多次向恒和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恒和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恒和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徳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德汇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案涉恒和公司、中天公司和德汇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恒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载明:中天公司系涉案在建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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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欲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的做法或者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不合法的。鉴于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接下来用人单位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什么必须写,什么可以写,什么不能写呢?且听笔者下文浅析。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二、实务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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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当企业进入中国准备开拓市场,却发现自有品牌已成为他人注册商标,如不能尽快解决该抢注商标,将直接导致企业丧失中国区的商业利益。近日,铭盾所为遭遇此种困境的客户赢得了一场关于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案件,成功打击了抢注商标,维护了客户权益。该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在先著作权对抗商标专用权,本文将借该案例介绍以在先著作权为权利基础打击抢注商标的关键点。 一、作品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企业精心设计的美术图形,企业作为权利人既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加以保护,又可以视其为美术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究其区别,前者涉及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需经商标注册程序由行政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后者为著作权法,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依法自动产生,由作者自动享有。由于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实践中经常可见企业标识、美术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产生冲突的情况。 面对此种冲突情况,我们可以参考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就包含了在先作品著作权,本文将分享的案例便是一项以在先著作权对抗商标权的实操。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匈牙利公司自2006年在匈牙利成立,致力于为全球客户生产和销售能量饮料,2010年已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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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根据专利法四十二条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引言:专利权期限补偿是2020年颁布的专利法中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其具体操作一直受到申请人的关注。最近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再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在专利授权期限补偿方面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和规定。鉴于本次《再次征求意见稿》已经酝酿了近两年,因此有必要对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做详尽的分析和解读。《再次征求意见稿》中授权过程中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规定解读: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一下条件的: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2)应专利权人请求,则应对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对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予补偿。《再次征求意见稿》对其提出的时间窗、补偿期限所涉及的时间点、时间段的具体定义,以及操作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进行详细说明。1、时间窗、费用和提出人:《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间窗口,即自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需要缴纳费用。但是收费标准和未缴费的后果,《征求意见稿》并未做规定。提出的主体为专利权人,共有专利权人中的代表人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请求,委托代理机构的应由代理机构提出该请求。2、专利权补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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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为重要的核心商标在关联类别进行防御商标注册保护已成为各个商标权利人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尽管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越来越大,但防御性商标注册无疑还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式。 然而,“防御商标”并非商标法中的“特别”商标,其注册保护仍要受到《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最为突出的,防御商标也要满足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要求。《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不投入实际使用的,可能会遭到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简称“撤三”),从而被撤销。 防御商标作为权利人为保护其核心商标而在不相同、不类似类别扩大保护的商标,似乎天然不是用于“使用”的,与上述撤三制度貌似难以调和。 防御商标注册保护的应然性 所谓“存在即合理”,防御商标的存在虽然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但可有效防止他人恶意在关联商品上抢注在先知名商标,防止消费者因上述恶意商标注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业界普遍认同,防御商标与恶意商标囤积行为不同,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达到驰名程度的注册商标,可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立法条款虽然是对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大保护,但亦说明,对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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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法律同行的朋友圈流传一个未经证实的搞笑案件,买家在商家买了一只猫,因为猫不会捉老鼠而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退货。买家经法庭允许后当庭演示:拿出一只老鼠,放到地上,然后把猫放到老鼠边上,向法官演示猫不捉老鼠。演示的结果是猫一脸呆萌,就是不去捉老鼠。我们暂不讨论案件的真实性,仅就猫不能捉老鼠,买家是否享有退货权(合同解除权)进行论述。 现行的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解除等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首先需要明确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我们针对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分别展开论述。 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或称是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权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本案中,如果买卖双方在购买猫的时候,明确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了如果猫不能捉老鼠,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买方在收到猫之后,出现猫不会捉老鼠时,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把猫退还给商家,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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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华宇公司与宝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关于北京广泽中心房屋之《租赁意向书》,华宇公司拟租赁宝成公司所有的部分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意向书约定了租赁房屋的地址、用途、期限和租金,同时意向书第五条也约定了意向书有效期截至2020年8月20日,宝成公司应于意向书有效期内根据意向书之条款与华宇公司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但意向书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后宝成公司于8月12日明确向华宇公司表示不再与华宇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拒绝退还华宇公司已经交付的意向金10万元。因华宇公司已经就租赁房屋进行了设计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宝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华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20年9月华宇公司以《意向书》为依据将宝成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宝成公司返还意向金10万元并赔偿设计费损失20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后判决宝成公司返还意向金10万元并赔偿华宇公司设计费损失10万元。 律师分析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预约制度。学理上对预约的概念、性质和要件并无争议,一致的观点是,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内容,预约的成立有两个要件:当事人承诺缔约的合意以及预约内容确定。但对预约的效力和违约救济,理论上争议很大。主要学说有四:一是必须磋商说,认为双方在未来某个时候对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约则非其所问。二是应当缔约说,认为当事人仅为缔结本约而磋商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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