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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秀芸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形式处理。随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理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等。部分省份也紧跟步伐,相继颁布与企业名称登记与争议处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等。尽管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理路径,但在实践中,适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仍面临诸多挑战。以下是本人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对解决策略的初步想法。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分割化的困境与思考(一)困境描述笔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实践中,观察到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他人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在先企业字号、注册商标都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在投诉或争议裁决申请文件中,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出,请求行政机关综合考虑,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但是行政登记机关往往在收到文件后,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划分至不同科室或部门处理,如:注册许可科聚焦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合规性审查,注重形式审查,而知识产权科或商标科或不正当竞争科会专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注重实质审查。这...
2024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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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 在药品反假冒的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打击假药和回流药。本篇文章浅显地梳理一下几个重点罪名的适用。 1、“假药”界定的变化 对于“假药”的界定《药品管理法》在2019年发生重大变化。 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也就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即使有疗效也按假药论处。但在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假药的定义中,删除了以药品是否批准来界定假药这一条款。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徐峥扮演的角色从印度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仿制药,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药品管理法》应当视为假药。但按照修改后的法律,印度仿制药并不属于应当被认定为假药的情形。现实中,徐峥扮演的角色陆勇因检察院撤回起诉而被无罪释放。主要的依据是201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
2024 - 1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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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2023年6月,一家德国主营营养补充剂和维生素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通过商标监控发现,安徽省一名个人申请者提交了两件与该企业主标相同的商标申请。随后,该企业咨询我所如何打掉抢注商标。 我所商标团队遂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整理和分析,发现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在电商平台销量超300万件;这两件抢注商标与企业的标识完全相同,且指定商品与企业经营的产品类似,且未发现抢注人的经营活动。综上,我所团队基本上可认定这两件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但是,企业在抢注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上尚未获得商标注册,铭盾建议企业立即对其带有设计的主标进行版权登记,然后依据版权及在先使用情况,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 在正式接受企业的委托后,铭盾协助企业完成了版权登记,收集整理了大量关于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及其国际知名度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企业的商标使用和知名度。 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2个月后,即2024年2月,该个人申请者在铭盾专业且有力的异议压力下,主动撤回了上述两件商标申请。至此,这场商标抢注事件短时间内得到了圆满解决,抢注商标不复存在。 本案不仅彰显了铭盾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精神和高效态度,而且凸显了其助力国际品牌顺利进军中国市场、维护商标权益的卓越能力。此外,铭盾在维护商标秩序、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树立行业标杆方面的坚定决心也得到了充分展现。展...
2024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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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为确保药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设立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溯源制度等配套制度,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国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落实药品安全。处罚手段中,“没收违法所得”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 实践中,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该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7年2月8日作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批复称,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如参考以上批复,对于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可以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即以全额计算。此种计算方式可称之为“全额说”,是将违法所得等同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时不扣除合法成本或税收。此种计算方式带有惩罚性,当事人应当承担超过其获利的处罚责任,其投入成本越高,惩罚性越明...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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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朋友张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一职,因工作需要,常常受公司安排出差,而且通常在周末夜间乘坐夕发朝至的火车卧铺,出差时间也通常连续长达十天半月,期间必然经过双休日,有时甚至经过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其始终认为,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属于自己的时间却不能由自己支配,因此应视为加班。近日,张先生约我“喝茶”,我义务为其解答后,张先生释然,果断放弃了申请仲裁的计划。张先生的疑虑,或许正是很多劳动者困扰的问题。那么,当出差遇到休息日,究竟算不算加班呢?一、加班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的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认定加班需要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加班司空见惯,已然形成“加班文化”。适当的加班,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如果劳动者加班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则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休息日出差在途,算不算加班?加班的本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
2024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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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引言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不涉及工艺或方法。然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引入了方法特征。这种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是否可以引入方法特征,并对这种引入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立法初衷进行详细探讨。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及方法特征的引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工艺过程。这一限定决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在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不会涉及方法特征。然而,在实际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为了强调产品的创新性,往往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方法特征,试图通过这些特征对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创新性进行补充说明。这种情况尤其在涉及产品制造工艺与产品构造密切相关的领域较为常见。二、引入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分析尽管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在权利要求中引入方法特征并非完全无效。关键在于方法特征是否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如果该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特定的形状、构造,则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这些特征仍然可以对权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例如,(...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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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近年来,随着竞业限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竞业限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而实务中又颇多争议。下文就对竞业限制领域常见问题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归纳、提炼,望能对无论是企业还是打工人有所助益。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业限制有明确定义。但具体来说,基本可以归纳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与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行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劳动者任职情况与那些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应盲目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徒增用工成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随意约定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出两年的期限部分无效。四、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有约定...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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