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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目前,短视频领域异常火爆,B站、西瓜视频、抖音、快手等平台每天都有众多视频创作者发布自己的原创视频,这些视频的题材类型多样,既有广大网友对自己生活的记录,也有知识科普、自制情景剧、游戏和电影解说等多种类型。但是在短视频热火朝天发展的同时,众多的视频创造者由于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很可能侵权。今天我们就“合理使用”以及短视频中引用他人几种常见的作品类型是否侵权进行分析。1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共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要件包括:第一,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情形。第二,该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第三,该行为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其中针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中的“适当引用”,北京市高...
2020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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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月6日,房某一在山东省郯城县购买房屋一套,后其因无法办理贷款,便与弟弟房某二口头约定,用房某二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房某一实际控制并出租,2015年房某一前往北京发展,将房屋的出租等事宜口头委托房某二办理。2019年3月1日,房某一要求房某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某二拒绝办理,且认为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应系本人房产,后房某一诉至法院。一审结果2019年8月14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由房某二配合房某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判决作出后,房某二未上诉。律师观点本案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借名买房现象在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及贷款障碍;简化手续、减少税费或为了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名买房的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01确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存在本案中房某一与房某二并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因此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了以下几个方面:借名买房的背景及原因;购房合同由谁签署;首付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还清;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或掌控;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谁实际缴纳;购房合同及房本等由谁掌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证据来...
2020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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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6月,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坚持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男方起诉。随后,男方搬出住处另行租房居住。2020年5月,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女方拿出分居期间为其父母看病所借债务,要求男方共同负责,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仅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目前,司法界针对该问题有二种不同的分析,尚无统一定论。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但从法律上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考虑到赡养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并非女方主观因素而产生,自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观点二: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2020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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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笔者在办理案件中,遇到一类案件:原告名下拥有A和B两个类别的商标,其中A类别的商标驰名。被告在B类别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没有以B类别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权利,而是单独以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原告这种本来可以直接用B类别的商标主张侵权,却舍近求远式的援引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保护的行为,是否违反按需认定原则,值得讨论。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按需认定意味着只有确有需要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方能保护的情况下,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条款。那么原本可以在先商标权主张权利,却寻求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符合确有需要的要求呢?相关案例案例1:“华润(集...
2020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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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受让人善意受让商标能否对抗商标申请“原罪”?我国的商标资源愈发紧张,客观上商标申请成功率并不是很高,从他人处购买一个商标是很多市场经济主体的选择。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受让了该注册商标,此时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第三人能否因其自身的善意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为本文讨论的目的,仅用注册商标作为讨论的对象。实际上,善意受让商标申请除了形式上的不同,与注册商标并无区别,也应当适用讨论的结果。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诉争商标的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仅以其受让该商标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者维持有效的,不予支持。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
2020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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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还没有广泛进入学术讨论,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学术观点和迄今为止的唯一一个案例。本文简明扼要地对被遗忘权进行介绍,以启发读者继续思考,但本文并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被遗忘权(Rightto beforgotten)与个人数据相关,即在一定情况下,个人可以要求控制其真实个人数据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即相当于让世人遗忘这个数据,遂有被遗忘权的说法。例如,张三曾欠债不还,成为老赖,新浪网对此进行了报道。两年后,张三已经还钱了,对网上的报道感到难为情,要求新浪网予以删除。张三据以提出这项要求的法律依据,在欧洲,就是被遗忘权,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术语,只能从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处着手,进行处理。案例一:谷歌与冈萨雷斯案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房产的公告。2010年,冈萨雷斯发现,如果在谷歌输入他的名字,会出现指向《先锋报》关于其房产拍卖的网页链接。冈萨雷斯认为,相关债务问题很多年前就已经解决了,这些信息与其目前的状况已经没有关系了。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投诉,要求《先锋报》删除或更改其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要求谷歌删除或更改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相关链接结果。西班牙数据保护局认为,拍卖信息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广泛通知竞拍者参加拍卖而发布的,《先锋报》发布该消息是合法的,冈萨雷斯无权要求删除或更改。...
2020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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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游戏主播韦联(直播名:韦神)因违反解说合约,被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斗鱼直播平台赔偿违约金8522.5389万元,该消息一出,立即创造了两个第一。1、史上首例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的主播解约案;2、同类案件中判赔违约金数额最高。2017年9月7日,韦朕与斗鱼签订了为期2年的《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联作为斗鱼的独家解说员,在未取得斗鱼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在此之后,韦联凭借自身的努力和斗鱼平台给他的资源,人气很快打响,成为了游戏直播领域的“TOP”级人物。然而,在2017年12月6日,韦朕单方面宣布跳槽至虎牙直播平台,而前者正是斗鱼在游戏直播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之后,斗鱼将韦联诉至湖北高院。目前直播领域异常火爆,很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的扶持可以很快获得巨大的人气值,随之而来的也是丰厚的收入,而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生产力,直播平台在培养主播或者吸收有一定名气的主播合作时,为了防止主播随意跳槽,往往都规定了天价的违约金,这种约定的本意是为了让双方紧密合作,但在真正要“分家”时,主播们一定要支付“天价”违约金吗?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2020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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