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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仅2020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完成异议案件审查68162件,同比增长71.85%,充分发挥了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及时处理恶意囤积、抢注公共资源的商标案件,充分保障商标主体的合法权益,上半年平均异议成立率(包括部分成立)为50.14%,高于2019年的47.65%。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异议成立的案件约70%,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异议成立的案件约30%,恶意注册在异议程序中得到有效遏制,营造了良好的商标注册保护环境。当遭遇恶意商标抢注,且该商标进入了初审公告阶段,真正的权利人可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进行积极维权。启动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因此权利人应当积极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一、从商标本身角度发现破绽如果商标申请之初便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权利人可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这种情况应当注意,真正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证明其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在抢注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且商标使用在与抢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似的项目上。2、抢注商标侵犯了真正权利人在先权利被侵犯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如果抢注商标为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需提...
2020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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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多是期货交易模式,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引发了大量“现货”交易合同纠纷的诉讼。在这些诉讼中,现货交易平台运营方无一不以诉讼主体问题提出抗辩。这些平台运营方一致认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其“会员单位”,而不是平台运营方;投资者应“会员单位”为被告,平台运营方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平台运营方的这种抗辩,简直与当下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时西方敌对国家的“甩锅”操作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我国毕竟不同于西方,不是“甩锅”就能得逞的。绝大部分法院法官火眼金睛,明辨是非,并能做到公正判决。只有极少数法院予以支持平台运营方的这种“甩锅”行为,让人匪夷所思。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数百起类似纠纷诉讼案件及其相关证据分析,认为在所谓的“现货”交易合同纠纷中,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正是平台运营方,而“会员单位”只不过是与平台运营方狼狈为奸、组团忽悠的代理人。平台运营方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一、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首先,交易“平台”由其运营方开发、运营。运营方将交易系统提供给投资者注册、开户。投资者申请注册后,运营方将开展交易的账号提供给投资者。这是运营方在庭审中认可的基本事实。那么,“平台”运营方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或诱导投资者在其交易平台注册的行为,为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投资者申请注册,为“要约”;运营方将开展交易的账号提供给投资者,则为“承...
2020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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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时某和苏某于2011年相识,2013年3月结婚,2016年6月时某父母全款出资为其在北京购房,因购房指标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在时某和苏某共同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时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争议焦点是2016年6月时某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和苏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同观点//观点一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按此条解释,诉争房屋应归属时某个人所有。观点二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理解有偏差,只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该条进行裁判。由于争议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时某一方可以多分。//观点分析//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分析如下:第一、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适用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使用,而非为父母本身使用。现实生活...
2020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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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出发点在于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形,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缺失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临时性、过渡性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基本上是相同的,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机构,其本身与业主委员会也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一、组织属性业主委员会:根据《民法总则》,我国民事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法律并未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属性,只能从其职能上理解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会本身属于临时性、过渡性机构,其组织属性同样不明确。二、委员会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委员的资格要求及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
2020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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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截至2018年底,北京市共有住宅电梯11万台,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有4.2万台,约占住宅电梯总数的38.2%;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13362台,约占12.1%。相信到现在,北京市很多小区的电梯都是“带病”运行,住宅电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让全市的小区都有望在近期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这两个机构的小区也会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行使决定权,这意味着业主们对电梯的维修或更换问题有了可以行使决定权的合法渠道。01电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维修和更换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包含电梯日常维护费用,用于支付电梯的日常维护费用和年检费用等。针对小区电梯出现的一些小问题,由与小区物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的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然而,一旦电梯遇到大故障,则需要花费高昂的维修费用,此时就超出了物业费所能承担的范围了。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在非人为原因情况下,在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前,由电梯的生产或销售方提供维修等服务;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则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电梯应当维修还是更换,业主一般有以下三种选择:对于电梯的一般故障,可以对发生故障的具体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具体部件;如果电梯的故障比较严重,可以考虑对发生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
2020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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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中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认定往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而因该类案件的技术属性,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又是同一性认定的关键依据。基于田间观察检测的鉴定,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检测方法。对于玉米种子侵权案件而言,由于两种检测方法在检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如何对鉴定方式的选择以及对检测结果的认定将决定案件的审查周期和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本文旨在对涉及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的鉴定方式的选择和鉴定程序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玉米种子侵权行为《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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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以获利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我们认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罪刑法定不能狭隘的理解为罪名法定,从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条文来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然要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可能仅根据刑法就得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获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对应的非法经营或非法所得金额的,满足上述犯罪构成。首先,对于主要农作物,我国《种子法》规定了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推广、销售。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主要农作物种子在我国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同时,我国《种子法》规定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该类种子的生产、分销、加工、销售等行为的主体都应当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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