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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导读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2、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3、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4、如果原告在同一诉中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则制造者和销售者构成必要共同被告;5、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引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便利对侵权产品的调查、合理来源抗辩等原因希望将其他相关当事方作为被告引入诉讼中。例如以销售者被诉的被告方往往希望选择将被诉产品的制造者追加为被告,而以制造者被诉的被告方愿意将被诉产品的销售方列为被告以确认产品的来源。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被告方追加其他被告方的条件苛刻,即需要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才会必然被追加被告,而其他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愿意追加被告。例如:在第(2019)最高法民申407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广通公司,该案外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必要共同被告。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对被告的追加包括法定追加的情形和裁定追加的情形。其中,法定的可以被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1)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这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需要有合意,即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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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罪名之一,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在该罪名的适用,以及其与逃税罪的衔接等方面存在模糊认识,容易产生相应风险。本案中,纳税人于2013年通过虚假申报少交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于2016年将其定性为偷税并给与相应处理处罚,纳税人未履行义务,公诉机关根据纳税人在交易期间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以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纳税人仅构成逃税罪,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4日,黎某某以人民币2325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的位于A市某工业厂房给袁某,并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厂房交易后,被告人黎某某指使袁某将其中购厂房款项1750万元分别汇入A市某针织厂和A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账号及谭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少交税款,于2013年12月2日在A市国土局以虚假的交易价格11478697元签订备案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只申报税款5739.3元,实际少缴税费5825389.61元。2016年8月18日,A市地方税务局向被告人黎某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人民币5825389.61元及罚款人民币2897980.69元,但被告人黎某某拒不缴纳。经多次催告,A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2月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税收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黎某某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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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inese Data Privacy Law with Strong Influences from the EU-China Releases the Draft on Its First Uniform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Authored by Yingying ZhuThe world has witnessed a torrent of lawmaking, regulatory design and enforcement activities regarding data privacy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1]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May 2018. At present, 132 out of 194 countries had put in place legislation to secure the protection of data and privacy. [2] The inadequ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has raised wides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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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迄今已有20余年。考虑到海量互联网信息,以及当时的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法案规定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即采取必要措施。避风港条款在当时而言是十分合理的,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针对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电商模式的演变以及在线版权侵权形式的变化,这一制度设计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对避风港条款的约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详细规定了避风港条款:(1)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2)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声明。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4)转送声明并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5)终止措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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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把一部分个人信息通过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民法典》没有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规定,这与行业内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普通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做法差别较大,不知道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行业内的做法并不与《民法典》冲突。本文并没有能力给出答案,但是可以把隐私权和个人敏感信息做一点简单的介绍,以作为继续研究该题目的基础。一、隐私权隐私权的基础是隐私,但是二者并不等同。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可以给予法律保护,给予法律保护的隐私部分就是隐私权。i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概念出现的很早,根据隐私权的鼻祖美国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其划时代的文章《隐私权》中考证,在1868年法国就有关于报纸的法律:“II.所有在期刊上刊登有关私人生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五百法郎的罚金。”ii但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提出,仍然是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的《隐私权》一文,该文写就的背景是沃伦对记者大肆报道其女儿的婚礼感到不满,但是又找不到既有的法律进行对抗,愤而创设了隐私权。隐私权此后在美国不断发展其内涵,到今天已经内容极大丰富,远远超过了任何其他国家。本文首先从美国开始介绍隐私权,进而介绍德国的隐私权,最后介绍我国的隐私权。1、美国的隐私权根据美国著名的法学家ErwinChemerinsky在其著名的《重新发现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中介绍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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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有关合同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成为热点话题。最高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认为,法院应对此诉求应该进行审理,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范畴,另一方不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范畴,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在某贸易公司与某轮胎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判决生效后,另一方始终拒绝开具发票,即便是在税务部门介入之后,该案的发票开具和取得问题仍未取得妥善的解决。1基本案情2010年、2011年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订立合同,B贸易公司购买A轮胎公司的轮胎。因货款争议,A轮胎公司提起诉讼,因管辖权异议后被移送至B贸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贸易公司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196号判决),A轮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B贸易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196号判决已生效,其确认: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同真实有效;至2012年6月,A轮胎公司共向B贸易公司发货17675101元,B贸易公司只付货款17386702.5元,次品轮胎赔偿应退B贸易公司204657元;A轮胎公司已开具1005000元的增值税票。196号判决:一、B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A轮胎公司货款83741.5元;二、A轮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贸易公司开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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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制度,即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最终核准注册的商标,企业才拥有该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上的商标专用权。例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可查询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994年6月29日申请的第842782号“(華為)”商标,核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1996年5月28日,已经过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从199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此商标专用期便代表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享有“華為”商标专用权,有权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华为商标。为了更好地保护华为品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又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枚华为商标,并获得了相应的商标专用权。2商标使用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许可使用人便可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自愿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商标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商标或使用商品服务的更改商标注册后,企业很可能会根据业务调整而变更使用的商标样式,或扩展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商标改变的情况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1)在商标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不必提交新商标注册申请对新商标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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