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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一个案件,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四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大股东,该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借款数额巨大。在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情况下,即使用该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在借款诉讼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对该借款的担保合同无效,理由引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笔者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一、《公司法》第十六条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先是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交给公司章程,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才需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设置在《公司法》中,而未设置在《合同法》中,显然是为了对公司进行管理而设置,其目的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并非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公司内部的有关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均不构成权利的“行使主体”。无论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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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为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我国制定了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者应当承担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在内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已在《刑法》2011年修正版中由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包括假药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的多少,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自由刑及财产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及量刑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202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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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也就是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有它独特的魅力,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我国第一个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此外,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的还包括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两个音节组成的“sofy”苏菲广告末尾曲;恒源祥的“羊羊羊”;英特尔公司的“灯,等灯等灯(音)”声音;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音等。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进行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近似审查。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声音商标都会遭遇驳回的命运。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数量远低于传统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例如,我国首个成功获得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前后进行了3次补正。其中一次商标局要求补充使用证据及标识的影响力。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最后精心筛选出了317份音频、书面材料,经整理、编号、刻录后提交。之后针对商标局关于国内使用情况与影响力等问题补充提交了50多份第三方收听数据调查报告。这些...
2020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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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化的一类中药制剂。中成药的通用名称,一般用药名加制剂名称组成,例如用主药名称、方剂中药味的数量或主要功能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六味地黄丸,或用成方创始人名或与君药、主要功能结合命名,如万氏牛黄清心丸等。而中成药的商标名称,可以与中成药本身功能、效果或成分没有任何关联,只用以区别生产中成药的不同厂家,例如999牌,葵花牌,同仁堂等等。为了保护自己的中成药品牌,很多药厂在研发中成药的时候会将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打开市场,并限制竞争对手的仿制行为,例如“云南白药”早在1999年便被注册为商标,至今已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掌控二十余年。在此期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传统的云南白药片剂的基础上研制出了喷雾、胶囊、创可贴、膏药等不同的制剂形式。这种商标注册及使用方式在药品上市初期可能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药品管理不断完善规范,这种商标将被纳入中国药典等规范文件中,由国家认定为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要求药厂企业长时间持续性大范围地使用该商...
2020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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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很快来临,《民法典》即将实施。占有《民法典》半壁江山的《合同编》,必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相较即将废止的《合同法》,有较大变动。那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从合同解除的依据来分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2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虽然基于双方合意,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不是什么事由都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
2020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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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庵 近年来,混同用工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同用工呈现普遍化趋势。用人单位或为了规避用人风险,或者出于降低用人成本、实现人才效用最大化的目的,通过注册多个用人主体、相互之间交叉使用同一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内容基本相同的工作职责,却只支付一份劳动报酬,从而构成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在劳动争议产生后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一、什么是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运作模式,特别是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更是错综复杂。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之规定,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之间由于资本关联或基于合同安排,普遍存在管理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反映在劳动用工领域,常常出现多家公司交叉使用同一员工,工作内容相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关系又分别在不同主体的现象,即构成混同用工。实践中混同用工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用人主体人格混同,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从表面看,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注册的法人主体,各自负责一个业务单元,或者一家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另一家公司负责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营,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经营地点具有高度混同性。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经常...
2020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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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药安全是广大群众深切关注的话题之一,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假药泛滥成为国内及全球共同关注的现象。为打击假药销售行为,中央及地方各级部门都在积极作为,但药品领域制假售假问题仍然高发。长久以来,法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以刑事惩罚为主,而在假药领域存在累犯现象特别突出的特点,单一的惩戒措施很难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有必要在刑事惩罚外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检察院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为了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
2020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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