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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  编者按: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在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中,原股东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有权实施税务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鲍某曾担任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该药业公司20%股权,并通过李某代为持有40%股权。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新股东殷某先后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2月15日,鲍某持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326.0506万元。2017年9月至11月,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并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鲍某、李某未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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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案情简介】2015年,男方王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王某父母出资15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张某共同名下,现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感情破裂,诉之法院,关于其他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问题另议,本小文仅针对该出资问题进行分析。 一、之前的法条和现行的法条对比。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021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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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案情简介    王某与A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在王某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A公司赠与王某4万股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票,A公司需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交付。后A公司未能按时向王某交付上述股票,最后交付日当日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20元人民币 。王某多次向A公司主张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A公司同意以每股18元变现上述全部股票以现金补偿,并于2018年3月向王某支付2万股股票现金补偿款36万元。因剩余36万元补偿款未能支付致诉。一审法院立案庭以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要求王某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后又向一审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给付王某剩余现金补偿36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第一次在一审法院立案时,法院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要求王某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王某去申请仲裁时又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解除后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王某持不予受理通知书重新向一审法院起诉才被受理。本案虽非典型的股权激励纠纷,但依然存在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争议还是民商事纠纷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本案来初探一下股权激励争议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跃,股权激励作为...
2021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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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在为车企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经常碰到汽车改装的话题,稍微做个特别简单的总结,欢迎一起探讨学习。另一方面,截至目前(2021年8月),汽车改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或者法规,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批复等,总结一下也便于日后的检索使用。 1、汽车改装分类 汽车改装分为两种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相差很大。第一种情况,在用车改装,也就是已经完成销售的,上了牌的车辆的改装。这种车辆已经完成了强制认证,一致性认证和环保认证,需要操心的问题是别被交警查到,以及车辆的年审。例如老王把自己的十五手夏利装上奔驰的轮毂,并把车身涂成粉红色。第二种情况,新车改装,就是汽车上牌前,厂家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去进行认证。新车改装头疼的问题就是如何获得认证,不然无法销售,上不了牌。例如老李的汽车厂购入轻卡,改装成厢式货车,然后对外销售。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如汽车4S店,上牌前根据客人的要求,把车辆改装,那算什么?这个车辆虽然具有了认证,但是尚未上牌,介于在用车改装和新车改装之间,需要操心的是解决上牌的问题。 2、在用车改装 人不风流枉少年,老王最近中了彩票,决定提升一下生活档次,于是把自己的十五手夏利开到一个汽车改装厂,让修车小弟给夏利来次大手术,为了怕被骗,老王带上了自己的表弟,在潍坊做律师的小王。三个人对话如下: 2.1 车身颜色&...
2021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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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About Face: Use of Facial Recognition and Legal Restrictions Author: Yingying Zhu, Partner of Beijing MingDun Law FirmEmail: zhu.yingying@mdlaw.cnDate: November 10, 2021 IntroductionFrom public places laden with facial verification cameras to residential buildings that shut strangers out with facial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s being used almost everywhere in China which has contributed to the low criminal rates and high level of public security, earning China the reputation as one of the safest places in the world to travel around.[1] Beyond the ...
2021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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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引言为了便于撰写同时为了寻求更大的保护范围,用功能和效果概括的特征限定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被频繁使用。实践中如何描述的特征会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后对其覆盖范围的影响如何,本文根据中国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机械领域的几个判例尝试对以上问题给出解答。法律基础:在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确定方面,对于功能性特征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下简称“解释(一)”)[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2]。其中,解释(一)第四条给出了功能性特征解释的依据,而解释(二)第八条则给出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以及侵权认定的情形。在后续审判实践中,该条的适用规则逐渐清晰,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案例公布之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包括一个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以及如果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是否相同或等同的认定。而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是否相同或等同的认定又包括功能性特征的内容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是否与认定的内容相同或等同的判断。一、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根据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
2021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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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巴特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员工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制度是我国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得到广泛适用。案例一:2018年6月,李某入职A市某酒吧,从事酒水营销。入职后,酒吧公司和李某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书》,约定李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A市范围内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或类似经营。若违反该约定,李某除需赔偿损失外,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20年9月,李某“跳槽”到A市另一酒吧。而后,酒吧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李某的“跳槽”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请求裁决李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依法裁决驳回娱乐公司的仲裁请求。后酒吧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旧判决驳回了酒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二:2017年3月,老周与B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21年1月,老周与B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老周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能为与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服务,也不能自己生产、经营与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
2021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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