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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实施检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基于自身诉求常对税务部门的检举查处结论存在异议,他们是否与检举结论存在利害关系,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成为近年来多发的涉税争议事项。从已公开的相关判决来看,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多数认定检举人与检举处理结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是否可以一刀切的理解为检举人与涉税检举结果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呢?其实不然,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利害关系的构成要件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推论判断。基本案情2020年8月17日,某地税务所对张某、黄某等人检举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偷逃房产交易税等行为,作出涉案检举答复,告知未发现检举人举报的问题。张某、黄某等人对检举答复不服,向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地税务局在收到张某、黄某等人的补正申请后,于8月26日作出《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张某、黄某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黄某等人由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某地税务局重新处理。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
2021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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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案件基本事实:柳某富与王某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柳某玲、柳某光、柳某华三个子女。1997年4月16日,王某玉死亡;1998年7月22日,柳某富与刘某莲再婚;2003年3月12日,柳某富作为买方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柳某富购买位于北京某处1402号房屋房屋,2003年9月22日,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登记在柳某富名下。2010年4月8日,柳某富去世,柳某富及王某玉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三子女对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纠纷,柳某光提出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理应归自己所有,柳某玲和柳某华认为案涉房屋为父母遗产。一、涉案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是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案涉房屋不是普通的商品房,其性质属于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也称公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房改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基于职工长期低工资、无住房的社会现状,由单位根据职工工龄、职级进行了相应购房价款折抵与优惠,是对职工一次性的工资补偿,是一种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中认为:“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
2021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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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 案情简介华夏公司就承租通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的部分院落房屋及设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年租金为25万元人民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还就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因政府部门拆迁,双方于2020年4月14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书》又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通产公司应在华夏公司腾退租赁物与设施且与通产公司交接后7日内退还华夏公司剩余租金与押金。2020年6月7日后,通产公司未能按照《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约定向华夏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华夏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通产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并基于张某为通产公司唯一股东请求判令张某对通产公司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华夏公司的全部诉请。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一人股东直接决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因此无法再要求一人公司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
2021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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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历经三次审议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除了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政务数据的利用、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数据出境和跨境传输方面也作出了亮点性的规定。本文就《数据安全法》中与数据跨境传输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关注这方面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一、确立数据安全的宗旨,明确域外效力《数据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数据主权的立法宗旨,赋予《数据安全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这一规定以“后果论”为标准,域外的数据活动给我国国家、社会、公民利益带来损害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确立了我国的对数据管辖权的“长臂管辖”,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决心。站在企业合规的角度,以中国公民为数据处理对象,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对中国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境外主体,都需要履行《数据安全法》的安全义务,为跨国企业面向中国提供服务、开展数据活动提供了依据。 二、明确数据跨境的必要,促进数据跨境的安全和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数...
2021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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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作为我国两家极为具有影响力的内容聚合平台,对优质内容存在争夺。为了阻止今日头条从新浪微博移植内容,新浪微博设置了专门针对今日头条爬虫的ROBOTS协议,不允许今日头条的爬虫获取新浪微博的内容,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一事,今日头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新浪微博(简称“头条爬虫黑名单案”)[1]。针对今日头条从微博移植/同步内容一事,新浪微博则起诉了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简称“微博移植案”)[2]。这两个诉讼明显具有相关性,一审原告均胜诉,在某种意义上,两个判决可能是矛盾的。 1、头条爬虫黑名单案 本案涉及新浪微博在自己的Robots协议中,将今日头条的爬虫放入黑名单。Robots协议简单说,就是一个网站会在自己的根目录下写明,哪些搜索引擎可以抓取数据,哪些搜索引擎不可以抓取数据,哪些内容可以被抓取,哪些内容不可以被抓取。其没有任何技术效果,可以视为一个君子协定,搜索引擎完全可以忽视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在Robots协议中,User-agent代表搜索引擎,Allow代表允许抓取,Disallow代表不允许抓取。例如: 1.允许所有的搜索引擎抓取:User-agent: *Allow:/ 2.不允许所有的搜索引擎抓取:User-agent: *Disallow:/ 3.不允许头条爬虫抓取:User-agent: T...
2021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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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前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第(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判决书,该案判决详细阐述了技术秘密的接收方将技术秘密内容包含在其专利申请中并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对类似案例有指导作用。 要旨: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依据涉案专利中公开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而将判决涉案专利归属技术秘密所有人所有,而是从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贡献角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专利全判决归属双方共有。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确认技术秘密成立以及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应当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判断技术秘密所有人是否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益。可以从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或涉案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两方面考虑专利权判断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其次,应当根据其他当事人是否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有创造性贡献来判断其他当事人对涉案专利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有不止一方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享有权利,则判断各方所占份额,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各方份额的,则应当判断为共同共有。 基本案情:2013年8月青松公司与案外人东都公司签署技术转移及保密协议,东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从6-APA合成氟氧头孢钠和生产氟氧头孢钠制剂的全套合成的专有技术转移给青松公司,青...
2021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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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编者按: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债权保障机制,对于解决因多数债权在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引发债权人间发生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待破产的企业通过清算、和解、重整等特殊法律制度或者程序,能够实现社会实质公平,进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在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会基于公司法人制度中有限责任的认知,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破产程序中,结合本案判决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以及《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可以对怠于行使清算义务的股东提出连带赔偿诉求,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进一步的主张。基本案情: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郑某某和林某某。2015年4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原某县国税局、原某县地税局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后经确认原某县国税局享有28687.23元税收债权,原某县地税局享有2250237.69元税收债权,共计2278924.92元,经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进行处置并分配,税务部门共分配得886572.82元款项,有限公司尚欠税款及滞纳金1392352.10元。2017年8月21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认定本案...
2021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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