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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一、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虽已时隔数年,但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结合该案例探讨当今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二、案情简介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商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99号 王XX从事贩卖板皮业务,孙YY为个体工商户AA板材厂的经营者,孙ZZ为孙YY之兄。王XX多次与AA板材厂发生买卖夹心皮的业务关系。2012年4月1日,王XX给AA板材厂送夹心皮,孙ZZ当时给王XX出具了出货单,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孙YY分别于2012年4月14日和10月17日向王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和10000元。2023年9月17日,王XX给孙YY打电话催要226000元货款,孙YY表示十月一过后安排点。 后王XX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孙YY、孙ZZ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孙YY、孙ZZ支付所欠货款226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孙ZZ收到王XX价值236000元夹心皮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王XX提交的出库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王XX向孙ZZ索要货款,孙ZZ理应支付。但是,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ZZ、孙YY系合...
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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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
2025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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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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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
2025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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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秀芸近日,铭盾所代理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顺泰公司”)就其在先使用的“顺泰”商标(下称“争议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一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方主张,争议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案件背景顺泰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自行车变速器套件的研发与销售,始终将“顺泰”作为企业商号和商标进行使用。通过多年参展、媒体报道及市场销售,“顺泰”已在行业内建立起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唐某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变速器...”等。2024年3月,唐某以顺泰公司销售的自行车配件产品侵犯争议商标专用权为由,在拼多多与淘宝平台提起侵权投诉。 法律主张及证据梳理铭盾所接受顺泰公司委托后,迅速分析案情,系统梳理并提出以下核心观点:(1)争议商标的注册既侵害了顺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多次申请注册“BINLEY”“宾利”“蚕蛹”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为证明上述主张,铭盾所协助顺泰公司系统整理并提交了近百页证据材料...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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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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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2025年6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山西某公司(下称“原告”)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下称“北京科技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所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北京科技公司,最终帮助委托人取得了满意结果。 本案争议源于原告主张其享有“系列图形”及“外包装盒”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认为北京科技公司等主体在京东、天猫、拼多多等平台销售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软胶囊产品包装侵犯了其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北京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万余元。 正式代理本案后,我所律师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梳理案情,并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进行了法律分析。在诉讼过程中,我所律师重点围绕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权属证明及侵权比对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提出关键观点:原告主张的系列图形因表达方式简单、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原告未能充分举证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及持续使用情况,权属证明存在瑕疵;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动物图案在整体构图、细节设计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近似。 经审理后,法院认同了我所律师观点。法院认为,关于“系列图形”,法院认定该图案主要由希腊字母“α”及中英文文字构成,表达方式较为简单,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故不构成受保...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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