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电子证据研究系列之三: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简述


使用“可信时间戳”与“区块链”取证的电子证据,以其可信度高、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近几年在法院审判中特别是涉网业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也基本予以认可。下文,笔者将分别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方式取证存证进行简要介绍。

一、可信时间戳

可信时间戳是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将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利用哈希算法将处理电子文件时的精确时间嵌入文件编码中,从而形成不可改动的时间记录,以此证明数据电文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

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经过两次哈希运算后的结果,由于在第二次哈希运算时连同可信的时间源一起进行运算,因此称为时间戳。举例说明,例如著作权人在网上发现了网站未经授权发布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权利人此时就可以利用合法手段对该网站进行截屏、录屏等截取操作,进行证据的固定。同时在取证的过程当中,使用时间戳对取到的证据进行固定,这个时间戳就可以充分证明在取证时,该侵权文章确实存在于该网站之上,并且权利人没有且不能对相关取证页面进行篡改。取证完毕后,即使网站删除该文章,也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1、可信时间戳取证及固化保全

可信时间戳的取证适用于各类涉及互联网的电子证据取证、如网页、电子邮件、网络图片、音频、视频影像、软件代码、文字、微信、微博等需要固定电子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的场景。

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1]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可信时间戳固化取证需要依据以下操作步骤进行,以保证能在事后举证所固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来源和内容。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取证步骤如下:

(1)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tsa.cn上注册为用户,并登陆该网站的取证系统。

(2)运行电脑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像,且同时使用外录设备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

(3)用户对自己所用的取证电脑及操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具体检查步骤如下:①使用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进行杀毒;②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③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中删除历史记录;④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下的”链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⑤检查hosts文件,以保证取证电脑未经人为篡改系统、未被连接到虚拟网站;⑥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以保证取证电脑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⑦在命令窗口输入ping+目标页面域名,以确认目标页面IP地址,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⑧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4)固定证据,具体步骤如下:①查看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②通过搜索引擎进入待取证网站,查找并截屏保存待取证页面及查看网站ICP备案等信息;③登录时间戳网站http://www.tsa.cn,将截屏保存的页面压缩包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④结束录像前再次查看时间戳网站显示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⑤录像结束后,将屏幕录像文件(avi格式)、录像机录像文件(MTS格式)分别申请时间戳并验证。

如果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取证,那么原告的证据清单通常关于时间戳的证据有三份:取证、申请可信时间戳证词及截屏,取证及申请可信时间戳屏幕录像(DVD光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另外,有些原告会提交可信时间戳的说明性文件以及操作指引,用以说明取证过程。

2、可信时间戳取证的优劣及案例

优缺点:可信时间戳安全保密较高,时间戳认证过程中,用户无需上传电子数据,能防止信息泄露。同时时间戳价格便宜,每个电子数据认证,如网页认证只需10元,维权成本低。再次,使用方便,按照操作指引,可以通过API接口、网页、应用程序、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取证存证。

但可信时间戳的操作方式较为繁琐,专业度较高,流程和操作要求严格,非专业取证存证人员无法很好地掌握该取证方法,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2018)鲁民终1608号),法院认为“以可信时间戳作为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的技术手段,按照规范操作流程对取证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进行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后,对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并对录像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采用该取证方法可在事后追溯取证过程、方法及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严格按照该操作指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固定的,如无相反证据,其所固定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案例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侵权案是北京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

以上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可以认可这种取证方式,不仅仅是因为可信时间戳的认定时间是由是我国法定时间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而在于当事人对运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时将证据保全过程与时间戳认证相结合,弥补了单个网页截屏图片的真实性无法直接认定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达到网页截屏图片与上传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图片一致对应,大大提高了这种方式下取证的可信力。

二、区块链存证

1、区块链取证与存证现状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创造一种公开透明、可验证、不可篡改且可追溯的技术体系。这些特性极为契合电子证据存证的需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区块链存证简单理解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其核心是实现“去中心化”。区块链存证,不再借助一个中心化的机构,也就是脱离公证机构和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区块链存证依靠区块链算法本身的技术特性(共识机制以及去中心化存储技术),在不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的前提下,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保证了数据的防篡改度和可信度,达到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

目前司法区块链在互联网法院的应用:

法院

成立时间

区块链技术应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7818

司法区块链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899

天平链(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8928

网通法链(区块链存证系统)

 

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本质上是联盟链,法院、公证机关、鉴定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都可接入这个联盟链之中,从而成为区块链应用规模最大的试验之一。

无论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案件,还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严格意义上讲,只是解决了电子证据的存证问题,并没有解决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如何把电子数据从它的生成、传输、存储到最终的提交,整个环节做成可信赖的真实的电子证据,还有待思考。 

2、区块链取证与存证优劣与案例

优缺点:区块链存证的优点和时间戳存证类似,都具有安全、便捷和成本低等优点,缺点是目前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未得到普遍认可,仅在一些个案中得到认可,并且区块链的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有专业人员的指导。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借助保全网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取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从三方面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1)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2)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3)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网站合法运营,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法院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通过仔细分析发现,这个案例中的所谓区块链存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存证,其本质是通过电子存证平台保全网抓取侵权证据,然后将相关页面及调用日志的压缩包进行哈希运算得到哈希值上传至公证通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在第三方电子存证的技术(如运用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并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已经能够基本保证证据自形成之时就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只是在此基础上再加一道“防盗门”。

案例二:2020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全国首例非互联网法院涉司法区块链证据的案件,审判主要依据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该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提交的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司法区块链平台,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认可了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区块链证据与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的证据文本和截图信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平台的主张事实存在,支持了平台的诉讼请求。

(该平台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司法区块链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简称司法链,网址:https://sfl.court.gov.cn



[1] 国家授时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按照国内外相关时间戳技术与服务标准,根据我国可信时间戳服务体系规划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建设的我国权威第三方公共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的的有关规定,申请了国家授时中心可信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4 - 10 - 28
    作者:杨秀芸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形式处理。随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理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等。部分省份也紧跟步伐,相继颁布与企业名称登记与争议处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等。尽管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理路径,但在实践中,适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仍面临诸多挑战。以下是本人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对解决策略的初步想法。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分割化的困境与思考(一)困境描述笔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实践中,观察到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他人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在先企业字号、注册商标都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在投诉或争议裁决申请文件中,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出,请求行政机关综合考虑,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但是行政登记机关往往在收到文件后,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划分至不同科室或部门处理,如:注册许可科聚焦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合规性审查,注重形式审查,而知识产权科或商标科或不正当竞争科会专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注重实质审查。这种“各自为政”的处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分工,却也因信息孤岛效应而难以形成对案件全面、系统的认知,从而导致许多企业名称争议案件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二)探讨企业字号和商标均是现代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是用来区别生产经营者的,代表企业的信誉,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质...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4 - 10 - 18
    作者:赵丹青 在药品反假冒的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打击假药和回流药。本篇文章浅显地梳理一下几个重点罪名的适用。 1、“假药”界定的变化 对于“假药”的界定《药品管理法》在2019年发生重大变化。 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也就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即使有疗效也按假药论处。但在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假药的定义中,删除了以药品是否批准来界定假药这一条款。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徐峥扮演的角色从印度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仿制药,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药品管理法》应当视为假药。但按照修改后的法律,印度仿制药并不属于应当被认定为假药的情形。现实中,徐峥扮演的角色陆勇因检察院撤回起诉而被无罪释放。主要的依据是201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其中提到“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后在《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亦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 VS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点击次数: 1000010
    2024 - 09 - 13
    作者:金涟伊为确保药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设立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溯源制度等配套制度,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国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落实药品安全。处罚手段中,“没收违法所得”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 实践中,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该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7年2月8日作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批复称,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如参考以上批复,对于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可以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即以全额计算。此种计算方式可称之为“全额说”,是将违法所得等同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时不扣除合法成本或税收。此种计算方式带有惩罚性,当事人应当承担超过其获利的处罚责任,其投入成本越高,惩罚性越明显。 第二种是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情况,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此种情况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违法恶意,适用惩罚性处罚手段显失公平,因此违法所得以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进行计算。 此外,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违法所得,都应当排除应退赔的部分。行政处罚法第...
  • 点击次数: 1000024
    2024 - 08 - 30
    作者:陈巴特朋友张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一职,因工作需要,常常受公司安排出差,而且通常在周末夜间乘坐夕发朝至的火车卧铺,出差时间也通常连续长达十天半月,期间必然经过双休日,有时甚至经过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其始终认为,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属于自己的时间却不能由自己支配,因此应视为加班。近日,张先生约我“喝茶”,我义务为其解答后,张先生释然,果断放弃了申请仲裁的计划。张先生的疑虑,或许正是很多劳动者困扰的问题。那么,当出差遇到休息日,究竟算不算加班呢?一、加班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的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认定加班需要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加班司空见惯,已然形成“加班文化”。适当的加班,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如果劳动者加班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则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休息日出差在途,算不算加班?加班的本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的工作,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出差在路上的时间,主要是乘坐交通工具,如同正常上下班在路上的耗时,都是为下一步工作而进行准备的时间。期间劳动者如未实际进行工作任务的执行,也没有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有时间的消逝,则并不满足加班的这一认定条件。况且,出差在途期间,劳动者虽然不能自由支配时间,但仍可以照常休息,如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以休息或从事个人活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