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儿童节:快乐的同时不忘《未成年人保护法》

近期,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毒插画”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涉事教材竟然多处存在“性暗示”内容,人物形象一言难尽,小学生纹身、穿着星条旗服装,连国旗也画反了,让人难以置信。火眼金睛的网友们,陆续发现很多儿童绘本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能长期存在,简直骇人听闻,触目惊心!

错误的价值导向必然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在此,姑且不论“毒插画”和儿童绘本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美西方等邪恶国度、敌对势力的渗透等大道理,单从我国儿童法律保护的角度,此事件也暴露出教育、出版领域在完善和执行儿童保护法律方面的短板。

事实上,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诸如《宪法》《刑法》《民法典》当中都穿插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儿童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下面是《未保法》的一些重点亮点。

1、社会和公民都有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个人价值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及一生成败荣辱。而价值观的形成,关键在儿童期。儿童基本是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他就会成为什么样子。“毒插画”及个别儿童绘本问题,说到底是价值观问题,是对儿童价值观的不正确引导。对此,《未保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别人家的孩子,成年人也有责任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更是全体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不应当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未保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3、父母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

    父母不可能时时刻刻在孩子身边“监督管理”,于是有些父母患上焦虑症,总担心孩子做出出格的事情。“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了孩子感情,还违反了《未保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4、父母需为“留守儿童”委托“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在城市,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未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同时规定要合理确定“被委托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5、自己的孩子,也不是想打就能打。

有些父母,因局限于自身的成长经历或狭隘观念,常抱着“棍棒底下出人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意识,对孩子实施“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这种思想和行为要不得。《未保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6、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保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7、人民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保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8、老师可抽烟,但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行为不但是有损老师个体形象,也影响教师群体整体形象,对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属于违法行为。《未保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9、人格尊严不分长幼,老师不得骂学生“蠢”“笨”等。

套用鲁迅的一句话,世上没有蠢笨的学生,说的人或说的次数多了,正常的学生也成了蠢笨的学生。人人都有人格尊严。即便个别学生对知识的接受能力慢一点,辛勤的“园丁”们也不得对其侮辱。《未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0、学校和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政府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有些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未保护》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11、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未保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2、学校应该对校园霸凌坚决说“不”。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学生品德、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难免出现校园霸凌现象。对校园霸凌的严密防控及严肃处理,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未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3、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乞讨或表演将受严厉处罚。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当然,向成年人等任何人这么做,都是违法的,《未保法》再次着重强调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5、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故此,成年父母等长辈,也不应当委托未成年人子孙去商店购买烟酒。

17、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8、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1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等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未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20、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未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3 - 09 - 15
    作者:赵丹青在商标实务中,对于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争商标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求将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若是反过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台联良子公司于2004年注册“良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即蒸汽浴室;按摩;公共卫生浴室;美容院;修指甲;高级理发店。台联良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05年、2006年均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2016年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台联良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20年,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曾用名北京阿丽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等。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靠垫、毛巾、前台等处均突出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台联良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台联良子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包括第44类的按摩、洗浴、美容理发,结合足间道良子公司经营范围、店招、店内装潢及宣传材料,足间道良子公司提供的是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的按摩及足浴服务,两者服务类别相同。足间道良子公司未经台联良子公司许可,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突出使用了与上述注...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3 - 09 - 08
    作者:刘文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除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外,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以及优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笔者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 扩大了企业名称登记审核范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争议; 新《办法》之前,各县级以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对拟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一般仅针对本辖区内登记的在先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在其他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一般不在其审查范围内,这就导致了不同辖区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新《办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不同辖区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权利人可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对于经判定侵权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名称的,不需要权利人另行申请,可以得到更高效地执行。 第二, 协调了企业名称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 新《办法》之前,对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般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实际从事了商业活动。对于仅登记但未投入使用的企业名称,权利人往往束手无策。 新《办法》是直接针对企业名称的规定,不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投入使用并造成实际的混淆后果。权利人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诉讼或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新《办法》弥补了之前企业名称争议解决上的不足,很好地将企业登记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结合,有利于各部门法之前的...
  • 点击次数: 23
    2023 - 08 - 25
    作者:曲淼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我国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应对市场需求,不少企业选择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但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及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变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实践中,劳务外包成为了劳务派遣改头换面的屏障,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转向劳务外包,以减轻单位用工责任、节省单位用工成本,这就导致了“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时常发生。本文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来讨论实践中“假外包、真派遣”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一、 对劳务外包的基本理解 1. 劳务外包的概念与特征目前,劳务外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无明确定义。根据各地条例、各级法院判决等可将劳务外包理解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具有以下特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参照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为发包单位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项业务。 2.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标的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为“工作成果”: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来自发包方的业务委托,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劳务派遣的标的为“劳动者”,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 (2)内在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发包方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承包方独立指挥命令劳动者完成业务委托,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行使指挥命令权。 (3)主体要求不同・劳务外包要求承包方具备相应的经...
  • 点击次数: 15
    2023 - 08 - 18
    作者:刘艳玲《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和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交易双方参考。但实际交易中,根据交易背景和交易双方的情况最后签署的技术合同会各有不同。现介绍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公布的一份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1]给读者提供信息参考之用,这是一份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 LLC和Beceem Communications Inc.之间于2010年签署的技术转移和许可协议。  首先是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和目的能...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