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专业的品牌服务,为您创造更高的价值
本文作者:刘文娟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上述“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应予以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保护,《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规定适用要件如下: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且该著作权在保护期限内;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4、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笔者认为,上述适用要件中的1、3、4毫无疑问是非常必要的,但适用要件2似乎并非保护在先作品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严格适用上述全部适用要件可能会导致无法充分保护在先著作权。 笔者曾处理过若干他人商标注册申请与权利人在先著作权冲突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若系争商标与权利人在先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在满足其他适用要件的情况下,在先著作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概率非常高。然而,若申请人对在先作品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再创作后进行商标申请,即使申请人再创作的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因该系争商标具有了区别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很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与在先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从而不予支持在先著作权人的请求。因此,业内逐渐形成这...
2022
-
07
-
08
浏览次数:89
本文作者:黄湘一、概述隐名股东一般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也被称为实际投资人。通常与之相对应系显名股东,即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亦被称为名义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极其明显的承认在“名义股东”之外亦有一个“隐名股东”的意思,同时明确使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二、裁判要旨(一)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传针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88号】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是认定其是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其为公司隐名股东,法院应就其是否与公司之间具有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额以及资金性质等进行审理,从而确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并因此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二)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永胜诉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01民终7021号】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请求权人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且公司依法作出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案涉请求权人无法证实其与股东之间就公司的股份存在代持关系或其系公司的隐名股东。即便前述事实成立,请求权人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显名确权。同时,公司盈余分配依法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2022
-
07
-
01
浏览次数:36
本文作者:刘艳玲2022年6月24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改,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反垄断法》中重点修改了几个方面:1、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授予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增加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4、将对经营者的法定罚款上限额度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5、如果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前由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承担。2018年国家市场管理监督总局反垄断局设立,成为反垄断专门机构。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基于新《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法规比2015年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多10条。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修改和细化,并增加兜底条款之四,见以下对比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
2022
-
07
-
01
浏览次数:128
本文作者:胡晓锋2013年,媒体有过一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热点话题,起因是央视的一篇公开报道称,有税法律师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出2005年至2012年8年间,全国房发企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该报道引发业界热议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官方普法,纠正了媒体针对土地增值税的一些错误认识,这一事件在网易财经等一些媒体上至今仍然保留着很多印记。最近一次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热点话题,则来自与某地税务稽查部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的处罚结论,认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多扣成本,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98亿元,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5倍罚款共计7.09亿元。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上文中的这俩个事件,算是土地增值税的高光时刻。与个人所得税、房产契税这些直接关乎个人财产收入的税种不同,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非常低调的税种,但在实务清算中,它不但让企业和财务人员受尽折磨,税务局也面临很大压力,一个很复杂的税种,为什么鲜见其公开的纳税争议案件呢? 作为税务律师,在本文中就土地增值税纳税争议产生行政诉讼极为罕见的原因,做一下实务层面的探讨。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重要纳税主体,根据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原则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理念,在各地的征管机构设置中,一般将房地产企业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对待,日常征管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由...
2022
-
06
-
24
浏览次数:21
数十年来,部分快递公司(分支或线路)及其员工为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和高额利益,长期在实名寄件、收件验视及执行寄递违禁物品规定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一些快递/物流公司几乎与制售假团伙沆瀣一气,形成严密的利益链条,却鲜见追究快递物流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大量的假药或非法药物通过快递进行周转流通。 案件介绍 金某作为快递从业人员,在明知杨某长期用假身份销售假药,长期帮助杨某保管、打包、 收发、寄送假药,获利远高于正常快递工作所得,构成销售假药罪共犯。杨某和金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金某所在物流公司在实名寄件、收件 验视制度及执行寄递违禁物品规定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对过去三年相关假药刑事判决的调研,发现全国范围内假药交易中使用较多的物流公司,正是该快递员所在的公司。 上海检察院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对药品运输的监管职责, 促进物流企业落实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履行验收寄递物品责任。由于涉案物流分公司位于哈尔滨,上海铁检院与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协作,将案件中涉及物流公司违规运输的证据材料移送案发地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并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对涉案收寄假药快递的物流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于...
2022
-
06
-
24
浏览次数:58
Author: Yingying Zhu, Partner at BEIJING MINGDUN LAW FIRMEmail: zhu.yingying@mdlaw.cnDate: June 15, 2022 Introdu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empower their owners with a privilege to exclude unauthorized parties from use of the relevant subject matter under protection (for example, trademarks, patents, copyrights). However, exercising IPRs might sometimes generate tensions with other sectors of law, such as the civil code,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he antitrust law, etc. According to the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
2022
-
06
-
17
浏览次数:12
本文作者:王辉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不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时,希望延长原定试用期。于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何种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下文以北京地区两个判例为例,以案说法。一、实务案例◆案例1:参见(2021)京02民终5412号判决书苏先生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80%的标准发放。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3个月,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2020年10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苏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违法,应属无效,公司应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苏先生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工资;但鉴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苏先生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
2022
-
06
-
10
浏览次数: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