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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案例:孙某某诉百度搜索引擎案[1] “Chinaren 校友录”网站(网址为www.chinaren.com,以下简称校友录网站)为一家校园社区网站,该网站的管理单位为搜狐公司。该网站的用户以学生群体为主,可以以班级为单位在网站上建立自己的“群”,每个班级可以设置管理员,管理员通过后就可以加入班级群,在群内交流等。因此,校友录网站是相对封闭的社交网站。原告孙某某主张,其曾于2011年左右,为联络其同学,在其注册的校友录账户中上传了个人的证件照作为自己的用户头像。 根据搜狐公司陈述,在2012年-2013年左右,校友录网站已经停住了运营。由于年代久远,无法确定当初收集用户头像照片时,设定的照片访问权限范围。原告孙某某主张,2018年,他通过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孙某某”,置顶内容是孙某某在“chinaren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个人证件照)。因此,孙某某将百度起诉至法院,搜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百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向第三人搜狐公司进行任何权利主张。法院查明,虽然校友录网站已经停止运营,社会普通大众无法通过常规的网址输入的方式访问校友录网站。但是,百度的爬虫是可以访问校友录的数据库的,因为这个数据库本身仍然对外开放,只是网址不可用而已。孙某某曾经在起诉前,通知百度要求其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
2022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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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1]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定,适用的主要场景例如搜索引擎、数据爬虫(例如天眼查、企查查等)、裁判文书公开等。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犯罪不以个人信息构成隐私为前提,即便是处理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仍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因此,准确理解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自由流动,并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生态的塑造,意义重大。 1、比较法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设定了单独的处理规则。最典型的就是欧盟的GDPR,以及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可以为我们去解释和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一些思路。 欧盟GDPR第9条第1款规定了例如种族、民族、生物学数据等有关的特殊数据,类似于我国个保法上的敏感个人信息,对于这些特殊数据的处理,GDPR第9条第2款给出了处理的特殊事由,例如明确/明示同意(对应我国个保法的单独同意),以及“数据处理与已经由数据主体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相关”。但是欧盟第29条工作组在2014年发表了编号844/14/EN WP 217的《Opinion 06/2014 on t...
2022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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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板块,首次通告上海市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的相关公开信息。自范冰冰偷逃税案通告三年后,文娱行业的艺人主播偷逃税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随着自查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案通报板块先后又通告了朱宸慧、林珊珊、黄薇、平荣、邓伦等五人因存在偷逃税行为被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的公开信息。梳理税案通报板块的上述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尽管都是文娱行业的偷逃税案件,但由于各纳税人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存在差异,使得税务部门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理处罚决定也存在明显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不同,征收的税种不同,处罚依据的法律不同以及给予的处罚轻重不同,具体如下: 从上述几个维度对比分析,结合图表中的核心要点总结,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一、明星艺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取得的个人所得来源广、频率高且数额大,是否具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义务?从税务总局通告的公开信息看,仅在郑爽案中,上海税务部门明确援引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在朱宸慧、林珊珊案中,杭州税务部门明确两人仅偷逃个人所得税,其余几份通告中,未明确是否有补缴增值税的决定以及相应处罚。二、明星艺人少缴税款,偷逃税会被税务部门予以处罚,普通少缴税款是否同样面临行政处罚?从税务总局通告的公开信息看,明星艺人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多样,不仅存在偷逃税行为造成的...
2022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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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前言: 民法典中用专章规定了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而技术合同的合同属性也使得它必然受民法典中合同篇通则部分的规制。第(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集成电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就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一类,合同委托方往往因降低成本的需求,委托受托方进行技术研发以形成某一产品的整体设计、制造、检测方案。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往往会把整个开发过程按时间顺序划分为若干阶段,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技术领域的不同,在满足交付要求的前提下,每个阶段的成果对委托方可能具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作为开发合同的对价,合同双方往往也会约定价款以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因技术开发合同的不同阶段的履行往往存在先后顺序,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向对方就产生了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此外,合同一方也可能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义务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本案中的纠纷涉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的技术开发合同,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和制造通常涉及规格参数定义、设计、流片、样片验证、金属层修改、芯片试产、芯片量产几个阶段。双方约定委托方按照开发的进展分阶段支付费用。合同双方在技术开发前对拟开发产品的规格和参数进行了详细定义。后委托方依约支付费用,受托方玩...
2022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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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前言笔者这几天遇到一个法律问题,北京A单位注册在北京市昌平区,在内蒙呼市有项目,就在内蒙呼市聘请一个员工,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和“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管辖”,现在双方针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员工在内蒙呼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A单位提出管辖异议,针对该问题咨询笔者。01观点一针对该问题,我们内部讨论,有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A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有效。02观点二但也有不同意观点认为,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不适用普通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协议管辖。也就是说,劳动纠纷管辖条款是法定条款,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约定。03笔者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
2022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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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涟伊驰名商标,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商标法第14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标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以更好地认定事实确定赔偿,今天带来的这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给大家分享下思路。 案情: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慕股份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艾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二审)。 原告爱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爱慕”字号,申请注册了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的服装、内衣产品销至北京、上海、河北、广东、吉林、新疆、宁夏等地,公司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艾慕”作为其企业字号,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AiMU艾慕”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爱慕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
2022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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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引言:技术秘密为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和价值性的技术信息。在技术秘密的接受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后,除非有其他使得保密的技术信息脱密的情形,接收方应一直遵守保密义务。如果接受方未遵守保密协议使用该等技术秘密,甚至把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使得专利技术公开,则会构成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情回放:程某曾在瑞昌公司担任营销部副总经理,任职期间曾与瑞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接受公司的技术培训。2014年离职后成立明远公司。李某曾在瑞昌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在瑞昌公司任职期间,与程某共同作为发明人以明远公司名义于2014年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明远公司将承载由该专利的相关设备销售给其与瑞昌公司的共同客户获得利益。瑞昌公司认为明远公司申请专利中的燃烧器技术关键技术信息为瑞昌公司通过签署保护协议从第三方获得的技术秘密,因此,明远公司使用该计技术秘密以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为了证明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瑞昌公司提交了其与该技术信息提供方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技术信息提供方将该技术信息向瑞昌公司员工展示时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李某在OA端保存含有涉案技术信息的文件的过程记录。根据上述《技术许可协议》,技术信息提供方向瑞昌公司许可技术,其中约定在设施内启动安防系统,与接触上述许可技术的第三方签...
2022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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