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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标田经常有人咨询,对方坚决不同意同意,说拖也要拖死我的,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到底能拖多久?今天就从法律层面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问题,在弄清楚能拖多久之前,我们先梳理一下我国现行的离婚方式。我国现行的离婚只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然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个过程最快需要32天。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另一方又坚定离婚,这个时候就不能协议离婚了,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能否成功?以及被告就是不同意离婚,最长能拖多久?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应该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又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有法定的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认定标准,另一种就是没有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而是根据法院实务经验总结出来的认定标准。我们分别来讨论,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判决离婚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
2023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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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自己经营、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同时,对员工的择业自由构成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公司通过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弥补员工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与公司任意解除权,但对员工的解除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有些员工对竞业限制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公司不按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就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现本文拟通过北京地区的二个案例来分析和探讨上述法律问题。由于各地和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有所差异,本文的分析过程可能不够全面系统,分析结果仅供大家参考借鉴。一、案例简介案例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42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刘先生与...
2022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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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强化商标使用导向,支持开展海外商标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加强建设高质量的商标品牌,企业可以从做好商标管理做起,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重点略有区别。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是由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公告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后可获得商标注册证,列明该商标的注册号、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注册人、注册人地址、注册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商标注册证记载该商标的关键信息,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并且商标专用权届满前,企业应根据需要及时续展。 实践中,为向公众宣告商标已获准注册,企业可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在该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志“®”,同时应在使用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应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合法合规地使用注册商标并妥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是企业商标管理的重点内容。 商标使用证据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书面材料及实物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交易文书、产品检验报告、加...
2022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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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标田笔者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1年12月同居,同居期间财产混同,2013年5月份在北京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资金240万元,贷款260万元,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其余140万元来源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有分割财产产生争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我们在分析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前,需要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起算时间,这个非常重要。案涉的当事人于2011年12月同居,2015年1月补办结婚证,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一方有家庭,对于这类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也有不同观点则认为婚姻是以登记结婚为准,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同居行为,亦变现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矛盾。对于上述的二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
2022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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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漆小晖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分包是指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相应资质单位,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律法规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禁止主体工程分包、禁止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分包除外)。劳务分包主要范围有13种,对象是劳务,本质上不属于工程分包,对工程质量不需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合法分包情形下,总分包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但诉讼中,总包人应对建设单位未就分包工程付款一事负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或无法区分则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若总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工程款债权,分包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而违法分包则是无效的,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工程通过单项验收,若无特别约定,分包人即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发包人应当提前支付,工程保修期仍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发包人仅负依合同付款义务。那么劳务分包中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却承接工程,合同是否无效呢? 在(2021)辽02民终84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为被上诉人中机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
2022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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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第35类属于服务项目,“为他人提供服务”本应是服务商标的应有之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及商业管理的不断细化,第35类为他人提供商业帮助的服务与企业自身为商品营销开展商业活动的界限逐渐模糊。 例如,传统销售商品的企业欲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上旗舰店,企业是否需要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企业在商业经营中对商品商标的宣传推广,是否会侵犯到他人在第35类服务商标专用权?管理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广告策划、商标许可管理等是否属于第35类“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商业辅助服务? 为了澄清第35类服务商标的适用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指引》”)以正视听。笔者以《指引》为依据,仅列举如下两个方面供讨论。 一、《指引》强调了第35类“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本质特征 《指引》将第35类的服务大致分为广告相关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特许经营相关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先市场服务、人事相关服务、办公事务相关服务、财会相关服务、寻找赞助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几类。 上述所有的服务都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企业为自身产品所进行的广告制作、展销活动均属于商品商标的使用,不属于“为他人提供”的第35类服务...
2022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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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美国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包括临时申请、非临时申请(又称正式申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一份正式专利申请(非临时申请)需要包括说明书、附图和发明人签名的宣誓或声明书等。说明书需包括以下部分:发明名称、相关申请的交叉参考文献、发明背景、发明概述、附图概述、发明的详细描述、至少一个权利要求和摘要。 申请人可以在发明初期提交临时申请,临时申请不需要包括权利要求和发明人宣誓或声明书。申请人需在临时申请提出后的12个月内提交非临时申请,否则USPTO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该申请。USPTO不审查临时申请。[1]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如下:USPTO收到一份正式的专利申请A后,将由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A进行审查并检索现有技术,然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审查意见中记载了或者全部或部分驳回该申请,或授予该申请专利权。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来抗辩审查员的驳回。如果申请人收到的最后驳回的通知书(Final rejection),申请人此时有一个选择是可以提交“继续申请”(例如,专利申请B),该继续申请B的申请日与在先申请A的申请日一致。当然,对于专利申请A被驳回的情形,申请人也可以选择请求再审或继续审查申请A。[1][2] USPTO也允许“部分继续申请”。例如发明人提供原始专利申请A之后,为加入他们对发明做出的改进,可以提交部分继续申请C。部分继续申请C重复在先原始申请A...
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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