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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不乏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发出录用通知书,但又由于种种原因取消录用通知书的情况。而这种取消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势必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下文通过两个案例对此作一粗浅分析。一、实务案例◆案例1:参见(2021)京01民终9746号判决书2020年11月18日,A公司向吴先生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通过了公司面试,附件是《录用通知书》及《入职信息登记表》。其中《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并明确“1、本通知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1)公司将对您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被证明您存在与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的重大问题的,您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您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3)您已终止或解除与其他任何雇主的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8日吴先生回复电子邮件称“确认入职”。后因背景调查事宜,双方发生摩擦,A公司取消录用,因此引发争议。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共计2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磋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信赖利益,自觉避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本案中,其一,A公司已向吴先生发送《录用通知书》,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报到时间等进行明确,吴先生收到该通知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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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视频平台上出现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视频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例外规则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例外规定即避风港原则的体现,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可援引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去,避风港原则常被简化为“通知——删除”义务,即平台只要能够证明其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视频流量暴涨、视频经济繁荣的今天,平台主体与平台内视频的权属关系越来越复杂,平台主体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诉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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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的启示引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其中强调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侵权判断方面值得深入讨论分析,对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上也提供了启示。涉案专利:为了避免人们把U盘遗忘在插入电子设备上,盈和公司提出了一种新的记事本产品,他用带磁片的U盘作为记事本的鼻带的磁性锁扣,通过U盘与封面上的磁片或金属片的磁性连接实现只有U盘存在时才能将记事本的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封面上,从而避免了遗忘U盘。盈和公司对该产品获得了第20142062680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图1) 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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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基本案情】2019年2月27日,借款人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出借人容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约定利率。容某同意并通过手机银行向杜某转出全部借款。杜某向容某出具了借条和收据。不久,容某因犯罪被羁押。容某通过律师转告其妻子李某,让李某将杜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据交给受托人陈某,委托陈某向杜某催收借款本息。杜某经陈某催收后,于同年3月27日向陈某偿还一个月利息,4月27日再向陈某转款,还清全部本息,并收回借条和收据。因受托人陈某并未将其收到的、杜某偿还的借款本息转交给容某或其妻子,容某出狱后,仅凭其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某和陈某向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案情分析】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杜某,倍感委屈:自己明明按照约定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却在本案中依然是被告主体;既然是被告,自己是不是会有判决偿还借款本息的风险?在杜某向代理律师陈述了借款及还款的前因后果后,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1、原告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只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案中,虽然出借人容某已没有借条和收据,但是当时其是通过手机银行向借款人杜某转出借款,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当然会显示交易双方为容某和杜某,容某和杜某之间就形成了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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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不仅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动力,也是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实现司法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应按照上述规定“依次计算”还是权利人可“选择计算”,实践中一直都有不同的解读。严格适用“依次计算”的计算方式,可能会使权利人陷入赔偿数额不及侵权所得的尴尬境地。笔者近期遇到一个案件,侵权人在与权利人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侵权产品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侵权人且获益较大。 此类案件中,商标侵权行为事实清楚,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上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侵权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并未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削弱了注册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正当利用权利人商标的市场声誉。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失明显小于侵权人的获利。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判赔有违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严格按照“依次计算”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所获赔偿要小于侵权人获利。 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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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由于专利技术能够为专利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当我们讨论高价值专利的时候其实是在讨论专利经济属性中的价值属性,即价值量的大小。一件专利技术或者一组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通常由专利实施后产品或服务的获利能力来体现。以实体产品为例,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越高,对产品价格起贡献作用的专利经济价值相应地也就越高。例如,如果包含专利技术A的某产品单价为100元,材料、加工费和人力等的成本为50元,专利A所起的经济价值为20元,那么产品的销售数量为1万件时,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该件专利A所起的经济价值为20万元。当企业持有专利A并通过制造、销售包含专利A的产品时,由专利产品最终获得的总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反映专利A的经济价值。如果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等非实施主体(NPE)持有专利技术A,其可以通过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一家或多家企业来获利。具体而言,一家或多家被许可企业通过制造包含专利技术A的产品并投入市场后直接获利。非实施主体则在被许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A获利的基础上相应地间接获利。此情形下,通过专利产品的总销售收入体现的专利A的经济价值X相对来说是确定的,但是对被许可企业来说,其减去支付出去的许可费才反应专利A在被许可企业的经济价值Y;对非实施主体来说,其收到的专利许可费为其持有专利技术A的经济价值Z。很明显,专利A在企业的经济价值Y以及在非实施主体的经济价值Z会小于经济价值X。企业通过自己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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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现在一般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和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均对通奸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公元前,《法经》中规定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还规定因通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同时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民国的《暂行新刑律》中,也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后来,台湾地区也延续了通奸罪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通奸罪也一直保留,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取消了通奸罪。亚洲国家,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刑法中一项涉及处罚通奸者的法条,认定实行62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2020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的司法部门正式宣布,台湾地区“刑法”中第239条通奸罪被大法官裁定“违宪”,于当日正式除罪化。而在美国,部分州仍然保留通奸罪,如纽约、威斯康辛、密歇根、马里兰、南卡罗来纳等,但现实中基本不用。目前,仅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朗、埃及等国保留通奸罪。通奸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制度和社会理论,为什么世界上各国纷纷将“通奸”去罪化呢?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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