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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和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
2023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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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后,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有权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反诉。但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有权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时,仲裁裁决书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允许对方当事人在15日起诉期满未起诉的情况下提起反诉,那么关于15日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就形同虚设。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很容易使人们对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笔者拟结合二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某投资发展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566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0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30号民事判决书)赵某因与某投资发展公司发生劳动争...
2023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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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随着时代发展,媒体行业逐渐形式多变,除了传统媒体以外,网络上的自媒体也开始逐渐兴盛。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日益增长的肖像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对于自媒体人来讲,他们的肖像权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知名度而受到侵犯。 在肖像权网络侵权案件中,自媒体人有时会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与普通民众相比,自媒体人更需要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经营,收获名气,其他主体也有一定对其进行评论、转载的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名人,如演员、明星等相比,自媒体人的知名度有限,侵权行为可能难以被及时察觉。自媒体人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肖像权不受侵害,是值得我们深思与研究的。 一、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我们可见,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建立在“可识别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形象具有某种特征,可以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联系,也可视为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相比,肖像权侵权不再将“以营利为...
2023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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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摘要:股东资格认定,也称股权确认,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公司章程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区别对待。如在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受让方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仍继续受让股权的,转让方在承担出资缴付义务后若导致此前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对价显失公平时,转让方有权要求调整股权转让对价。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出资评估不实随着2014年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不少公司都设置了较长的股东出资期限,近些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逐渐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甚至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而在这类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均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瑕疵出资中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案件详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将公司资产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数;其中一部分用于归还公司的银行贷款,另一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款项。半个月后,双方当事人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受让人并未收到转让人任何股权转让款项,故提起诉讼。根据法院判决,该公司在股权转让事项中,股权存在瑕疵,...
2023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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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引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判定是最疑难复杂、最有争议、最有弹性且又最常见、不可回避的问题。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正式提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其字面表述范围外的适当范围,从而给与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然而,等同的扩展范围的界限的确定一直是难点问题,也是侵权判定原则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等同适用限制包括:1) 现有技术抗辩所用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等同范围。2) 禁止反悔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已经明示放弃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3) 捐献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仅写在说明书(附图)中而不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4) 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即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预见并应当将其涵盖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案例详述:上述前三点在实务中已经有过充分讨论,本文旨在通过以下案例对于上述第4) 点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1)案号: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类别:第二审案例涉案专利:CN201610201500.0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判决书中...
2023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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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在商标授权程序中,为克服在先引证商标的阻碍,权利人需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及其后续程序。而上述撤销申请、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及后续复审的审查时长均明显长于注册申请及其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时长,这将导致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不得不穷尽所有法律程序,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同时开启新一轮的注册申请。 为高效解决上述商标授权过程中程序冗长、繁复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分别从行政及司法两方面出台了新的审查政策,更为灵活地解决上述情况。 在商标行政授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商标授权程序中审查员依申请人申请,应当予以中止案件的七种情况: (一)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二)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三)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四)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五)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七)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
2023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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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待岗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发展至今,很多非国有企业也会采用待岗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原因多样,或出于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或劳动者违纪等,实践中,也不乏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况,安排员工待岗,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较低工资待遇而主动离职。那么,具备哪些条件可合法安排员工待岗?违法强行安排员工待岗要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就针对前述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交流。一、安排员工待岗需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安排员工待岗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具备哪些条件可合...
2023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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