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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全球贸易电商网站的一个特点是卖家将商品放在网站上售卖,这样可以向全球顾客广告和推销其商品。典型的全球贸易网站包括AMAZON 和ALIBABA电商平台。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保护的特性,适用当地国的法律对权利人进行法律保护。典型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商标权通常需要商家的商标在当地国获得商标注册批准才能在商标注册国的领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权要求申请人向当地国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专利授予国的领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用于规定、规范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者的作品在该公约下的一个成员国受到著作权保护,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无需与商标和专利一样需要在当地国获得批准才能得到保护,但是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中国作为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企业制造的产品出口到全球各个国家,这种商业贸易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所以经常能看见中国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闻和案例。例如,持有中国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到多个国家,可能侵犯当地国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又如,中国企业的品牌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导致商品出口到当地国会引发商标侵权,最近的知名案例是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
2024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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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大学生在校期间经常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既能贴补学费和日常生活开支,又能提前接触了解社会,增加实践知识和社会经验,为未来就业作好更充分的准备,很多院校也把社会实践作为课业的一部分。公司也往往会挑选一些大学生来公司实习,一方面可以从中选拔优秀的人才在毕业后为公司所用,另一方面与招聘社会人员相比可以节省较大人力成本。大学生在公司实习,双方之间是否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影响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公司的用工风险。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相关案例案例1: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参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系某学院学生,于2020年7月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2019年5月5日,某公司与某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某学院将本学院部分全日制学生的技能实践课程安排至某公司,完成与销售相关联的职业技能学业;实习时间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1日;在实习期间,某学院负责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责任,某公司每月支付每名实习生实习津帖,免费提供食宿、交通等;实习生实习期满,经双方双向选择后,经考核符合某公司录用条件的实习生,某公司将优先录用。根据该协议,某学院选派包括王某在内的24名在籍学生到某公司进行校外实习,某学院为包括王某在内的18人购买了学平险。后王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劳动...
2024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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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采取了认缴制度,即允许股东在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承诺认缴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而实际缴纳可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完成。这一举措降低了企业初始资金压力,减轻了创业者财务负担,也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允许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逐步注入资金,因此此后涌现了大批认缴资本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造了更加灵活、创新、有活力的商业环境。然而,根据近十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认缴制在盘活营商氛围的同时亦导致了胡乱认缴、长期不缴等问题。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第二次修订,上述公司资本认缴制将被优化完善,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规定了,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2024年7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资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内容,同时应当满足五年内全部缴足的法律规定。而2024年7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公司,亦应当将出资期...
2024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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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米老鼠进入公共领域——版权狂魔落幕了吗? 步入2024年,知识产权届的一个新闻便是迪士尼的元老级IP、迪士尼王国的奠基形象——米老鼠的版权到期了。这个黑白配色、开着汽船吹着口哨的直立小老鼠形象,在迪士尼公司的两次游说下,获得了长达95年的版权生命,并最终在2024年1月1日进入了公有领域。 在美国1906年的版权法案当中规定作品版权保护期为28年,如果到期后作者还在世,可以继续延长28年,也就是说,1928年创作的米老鼠形象,在创作初始仅享受最高56年的版权保护,应当在1984年过期。1976年,美国国会修改版权法案,将法人作品的保护期延伸至75年。1988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版权保护期延长法》,规定法人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的95年,又有戏言称新版权法为“米老鼠延长法案”。 举个例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与其他国家版权保护期相比,美国的版权法案确实给予了作品超乎寻常的保护力度,而这两次续期的背后均有迪士尼公司的努力,而迪士尼也在这几十年间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的IP实力,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
2024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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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一、概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217号指导性案例[1],对涉及恢复被断开的商品链接的反向保全相关问题给出了指引。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案件的判决在2022年6月即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评析进行了发布,本次入选指导性案例,更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导向。 二、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中,用于规范任意性的“参照”两字直接否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强制性”。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将其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又在此强调了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2]三、反向保全:在涉及网络平台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平台如果应专利权人的通知下架涉嫌侵权产品的,则网络平台免除赔偿责任,但专利权存在不稳定性,如果在后续的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这时被诉侵权人请求恢复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则法院在认为满足反向行为保全要求并且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裁定准许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其申请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诉中行为保全)或即将被诉的侵权人(诉前行为保全...
2023 - 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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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有夫妻一方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将自己名下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不能靠房产加名实现;已经产生裂痕的夫妻感情,也往往不是一个房产加名可以修复的。那么,如果后悔加名了,还能否撤销呢?一、实务案例  参见(2022)京0101民初15583号判决书1988年2月26日,王某、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5月25日,王某之母进行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留给王某继承,不包括其配偶。2020年8月22日,王某之母去世。2021年2月4日,王某再次申请遗嘱继承公证,其他继承人未对遗嘱提出异议,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述遗产由王某继承(仅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配偶)。2021年2月5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2021年2月9日,王某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上为张某加名,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22年6月30日,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涉案房屋为其个人继承所得,将上述房屋的50%赠与张某系基于夫妻关系,基于张某承诺与其共度余生,现既然张某提出离婚,与之前张某对自己的承诺相背离,王某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同时涉案房屋存在王某家人的利益,张某的起诉离婚行为严重侵害王某及其家人的财产权益,张某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遂王某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
2023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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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最近几年,由透明材料替换不透明材料导致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频发。而多地法院相关判决并不相同,引发了人们关于透明材料替换时外观设计保护的热烈讨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5节第二段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透明材料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的效果,应当成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最近的司法案例中,也进一步说明了透明材质所体现的视觉效果应予以考虑。但透明材料替换导致的视觉差异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透明材料替换不构成侵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在涉及水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在涉及切菜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部分为透明设计,能看到内部滚筒的形状及纹理;涉案专利为原色体的不透明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在整体视觉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属于不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透明材料替换构成侵权的案...
2023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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