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标田
现在房价超高,年轻小夫妻买房,基本都要掏父母的口袋,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如果小夫妻感情尚好,不吵架不闹离婚还好的,实务中,事与愿违,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当前,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不但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引起更大的争议。
我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小夫妻感情不好,出钱方的子女给自己的父母打了一个借条,然后由父母起诉自己或起诉小夫妻二个人,要求还款,我查询了很多案例,类似案件,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有的判决支持了借款,也有的判决没有支持。
不支持的法院观点认为,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借条这份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还需要查证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在没有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证据下,还需要探究父母出钱的本意,借贷关系仅限定于父母和自己子女之间有效,不能涉及小夫妻的配偶方,也就是说不支持借款关系。支持法院的观点认为,法院认为,父母给自己子女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下,小夫妻双方对购房款来源于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同时借钱方给父母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该借款理应由小夫妻共同偿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规定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于为自己子女购房的母的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执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从《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只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问题来了,小夫妻在购买婚房,蛮多父母本着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想法,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更多时候也没有打算让小夫妻还,这儿是包括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但需要注意的事,如果小夫妻的婚姻关系破裂,表面上是分割他们名下的财产,但实际上是分割了父母的财产,造成父母的财产损失,这个和民法典的保护个人财产的初衷是不符的。我个人认为法院在认定出资款性质认定问题上应该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而不应该统一尺度,中国传统习惯问题,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无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也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借贷或赠与都不符合作为父母的初衷。当小夫妻的感情破裂时,各方当事人都试图抓住各种机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公平公正、公序良俗却应该是司法裁判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