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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依法申报纳税 以免犯逃税罪

 本文作者:胡晓锋


  编者按:

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在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中,原股东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有权实施税务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鲍某曾担任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该药业公司20%股权,并通过李某代为持有40%股权。

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新股东殷某先后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2月15日,鲍某持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326.0506万元。

2017年9月至11月,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并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

鲍某、李某未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0日,税务部门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两人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2020年6月17日,公安部门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认定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持有的40%股份是帮助鲍某所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鲍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鲍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后应当纳税11926935.07元,但是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54841.43元,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转让所得的原股东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新股东是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谋损害公共利益,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以及代扣代缴义务,合同双方也应认真执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违反法定义务。

本案中,新股东殷某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其将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给了鲍某,而且从现有文书公开来看,其也未能阻止鲍某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最终使得鲍某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偷逃了巨额税款。根据公开文书,我们看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了处理处罚,仍然需要对新股东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股权代持,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安排,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环节并不一致。根据公开文书,我们看到,税务部门在执法时倾向于将显明股东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对待,司法机关则更多通过实质性认定来进行定罪量刑。

本案中,税务部门对登记股东鲍某、李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放弃法律救济机会,且未能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代持人李某并非实际纳税人,仅追究鲍某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监管进入了新阶段。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一前置事项外,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方面,针对阴阳合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系统数据比对、风险识别以及精准推送排查的业务工作规程,这对于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打击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综上,提醒正在进行股权交易或者即将进行股权交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切莫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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