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标田
【案情简介】
2015年,男方王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王某父母出资15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张某共同名下,现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感情破裂,诉之法院,关于其他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问题另议,本小文仅针对该出资问题进行分析。
一、之前的法条和现行的法条对比。
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司法实务
在司法实践中,年轻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就是“六个口袋”的传说,例如本案中,男方王某父母出资150万元,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没有留有赠予或借贷的书面材料。年轻夫妻过得好的情况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而夫妻发生矛盾闹离婚时,往往会出现掏钱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理应由王某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实践中,对王某父母为张某和王某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王某父母的子女为其父母出具欠条,而张某一方未往往予以否认。该欠条是否成立又成为新的司法难题,考虑到张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予以否认,目前,大多数法院会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三、建议
考虑到父母给子女换钱买房,而现在生活节奏太快,子女的婚姻很不稳定,所以,务必留有书面的材料,无论是赠予还是借贷,无论走多远,都不要忘记最初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