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案情简介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200616日,房某一在山东省郯城县购买房屋一套,后其因无法办理贷款,便与弟弟房某二口头约定,用房某二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房某一实际控制并出租,2015年房某一前往北京发展,将房屋的出租等事宜口头委托房某二办理。


201931日,房某一要求房某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某二拒绝办理,且认为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应系本人房产,后房某一诉至法院。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一审结果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2019年8月14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由房某二配合房某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作出后,房某二未上诉。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律师观点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本案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借名买房现象在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及贷款障碍;简化手续、减少税费或为了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名买房的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01

确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存在


本案中房某一与房某二并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因此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了以下几个方面:


  • 借名买房的背景及原因;

  • 购房合同由谁签署;

  • 首付款由谁支付;

  • 贷款由谁还清;

  • 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或掌控;

  • 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谁实际缴纳;

  • 购房合同及房本等由谁掌握。


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证据来判定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并进一步确定真实购房人。另,根据本案也可看出,在借名买房中,签订书面协议并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02

确定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法院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只要主体适格、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本案亦是如此认定。


结合各地法院的判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认定,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在房地产调控中,若当事人为了规避银行信贷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因仅是损害了银行单方面的利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有的法院认为实际买房人因受“限购令”限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因“限购令”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限购令”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有效;还有的法院认定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综上可知,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但是判定比较统一的认定标准是具体分析借名买房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03

不具有购房资格请求办理过户是否能够支持


本案因不存在购房资格等相关问题,因此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但在实践中,因各地限购政策、购房资格的要求不同,是否能判决办理过户,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目前各地法院比较一致的处理方法是认为在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购房资格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身份专属性、职业专属性,故违背购房资格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要求办理过户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律师建议
借名买房在实务中的处理


借名买房协议在实务中多种多样,目前,由于我国的限购政策使得“借名买房”行为盛行,但是法律风险也随之存在。


律师建议在实践中,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好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购房时,购房款、贷款的支付最好从自己账户支出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另,由名义产权人将房屋抵押给实际产权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规避风险的办法。当然,针对借名买房行为应尽快出具详尽的裁判规则,这样更有利于实现房屋买卖经济秩序的稳定。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3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点击次数: 6
    2026 - 07 - 10
    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倒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谈判时间过长,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2)合同条款已经定稿,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内部审批流程拖延,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内部审批流程;(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在付款方资金预算审批下来时再补签书面合同;(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合同到期后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续签手续;(5)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含义、作用、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合同当事人倒签合同有时也是迫不得已,但对倒签合同的风险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倒签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进一步探讨应对策略。 一、案情简介X公司与Y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46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713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7日,X公司(承包人)与Y公司(发包人)签订涉案合同,X公司承接了Y公司发包的地下二层车库精装修工程,合同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合同总价3067193.99元,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X公司申请工程款的支付,Y公司按合同付款日程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经Y公司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按合同付款日程无息退还。合同签订时X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合同外无增减项,202...
  • 点击次数: 9
    2026 - 07 - 03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看商标权的边界——四个字的招牌,三个字一样,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2026年6月,一家连锁品牌告了一家夫妻小店,理由是商标侵权。连锁这边是“遇见小面”,夫妻店叫“渝见小面”。老板娘对着镜头哭诉说“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才够赔”——画面一出来,舆情瞬间炸了。没几天,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还说要无偿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送”给店主。                    (图源“遇见小面”抖音号)        一场诉讼,从起诉到道歉,翻车翻得干净利落。但热闹完了,正经问题还在: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 一、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混淆          (图片来源于“央视频”抖音号)        遇见小面诉讼的核心主张之一是“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所以构成近似。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还必须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混淆...
  • 点击次数: 16
    2026 - 06 - 12
    微结构能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法》规定、《客体指引》到司法实践的全面解析实用新型专利因审查周期短、费用较低、授权相对容易,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保护结构类创新的常用选择。然而,随着微纳制造、材料表面工程、微流控器件、电池电极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微结构”相关技术日益增多,申请人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这类微尺度特征能否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客体指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系统分析微结构实用新型的保护边界,并提出实务撰写建议。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定义与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据此,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客体指引》进一步明确,实用新型仅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和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二、《客体指引》对形状、构造及微结构的明确界定《客体指引》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其中,产品的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态,不能以自然形成或随意堆放的形态作为特征。而产品的构造则是指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以及复合层结构等。值得注意的是,《客体指引》明确将“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排除在构造之外。这意味着,如果微结构本质上是材料内部的分子或微观组织变化,即使能够产生积极技术效果,也难以被认定为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构造。相比之下,复合层结构(如渗碳层、氧化层)因在宏观层面形成明确的分层与物理差异,通常可以作为构造特征获得保护。在材料特征的处理上,《客体指引》指出:仅使用已知材料...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