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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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坚持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男方起诉。随后,男方搬出住处另行租房居住。
2020年5月,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女方拿出分居期间为其父母看病所借债务,要求男方共同负责,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仅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目前,司法界针对该问题有二种不同的分析,尚无统一定论。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但从法律上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考虑到赡养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并非女方主观因素而产生,自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一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限定共同债务为“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为父母治病显然不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二个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儿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如果将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加重了另一方的义务;第三个理由双方在分居期间,且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既然是分居状态,双方的财产已相互独立,特别是在本案中,男方已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随即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在分居期间矛盾未有缓和,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仍然单方对外借款为其父母治病,继续要求男方给付其父母看病而形成的借款显然对男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上述理由基础上增加三个理由:一、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该条未注明在分居且未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适用。该第17条是指的一般情况下,而本案有一些特殊性,即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民事活动需要根据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男方提出离婚后被驳回起诉随即搬出另行居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男方负责女方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显然有违公平合理。二、现行的《婚姻法》更注重保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能够确定的个人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为父母治疗所欠债务虽不属于财产分割,但在双方分居状态仍然要求男方承担,无疑加重了男方的财产承担义务,从而直接导致男方个人财产的减少。三、考虑到女方在本身没有能力负担其父母的医疗费的情况下,女方仍对外借款而形成债务,女方父母的医疗费用金额巨大,容易直接导致道德风险。因为男方和女方父母并非共同生活状态,无法评估女方父母资产情况,如果法院仍支持女方的诉求,女方很容易出现不使用父母资产看病而出现女方借款看病情况,这种情况下对男方是极不公平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一种观点去判决,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法官突破现有的明确法律规定确有很大难度,我们对此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法院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判决,特别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无论从法律上、个人感情上,仍要求男方承担女方为其父母看病所产生的负债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违背了《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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