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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笔者在办理案件中,遇到一类案件:原告名下拥有A和B两个类别的商标,其中A类别的商标驰名。被告在B类别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没有以B类别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权利,而是单独以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原告这种本来可以直接用B类别的商标主张侵权,却舍近求远式的援引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保护的行为,是否违反按需认定原则,值得讨论。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按需认定意味着只有确有需要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方能保护的情况下,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条款。那么原本可以在先商标权主张权利,却寻求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符合确有需要的要求呢?相关案例案例1:“华润(集...
2020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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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受让人善意受让商标能否对抗商标申请“原罪”?我国的商标资源愈发紧张,客观上商标申请成功率并不是很高,从他人处购买一个商标是很多市场经济主体的选择。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受让了该注册商标,此时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第三人能否因其自身的善意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为本文讨论的目的,仅用注册商标作为讨论的对象。实际上,善意受让商标申请除了形式上的不同,与注册商标并无区别,也应当适用讨论的结果。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诉争商标的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仅以其受让该商标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者维持有效的,不予支持。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
2020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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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还没有广泛进入学术讨论,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学术观点和迄今为止的唯一一个案例。本文简明扼要地对被遗忘权进行介绍,以启发读者继续思考,但本文并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被遗忘权(Rightto beforgotten)与个人数据相关,即在一定情况下,个人可以要求控制其真实个人数据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即相当于让世人遗忘这个数据,遂有被遗忘权的说法。例如,张三曾欠债不还,成为老赖,新浪网对此进行了报道。两年后,张三已经还钱了,对网上的报道感到难为情,要求新浪网予以删除。张三据以提出这项要求的法律依据,在欧洲,就是被遗忘权,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术语,只能从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处着手,进行处理。案例一:谷歌与冈萨雷斯案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房产的公告。2010年,冈萨雷斯发现,如果在谷歌输入他的名字,会出现指向《先锋报》关于其房产拍卖的网页链接。冈萨雷斯认为,相关债务问题很多年前就已经解决了,这些信息与其目前的状况已经没有关系了。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投诉,要求《先锋报》删除或更改其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要求谷歌删除或更改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相关链接结果。西班牙数据保护局认为,拍卖信息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广泛通知竞拍者参加拍卖而发布的,《先锋报》发布该消息是合法的,冈萨雷斯无权要求删除或更改。...
2020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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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游戏主播韦联(直播名:韦神)因违反解说合约,被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斗鱼直播平台赔偿违约金8522.5389万元,该消息一出,立即创造了两个第一。1、史上首例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的主播解约案;2、同类案件中判赔违约金数额最高。2017年9月7日,韦朕与斗鱼签订了为期2年的《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联作为斗鱼的独家解说员,在未取得斗鱼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在此之后,韦联凭借自身的努力和斗鱼平台给他的资源,人气很快打响,成为了游戏直播领域的“TOP”级人物。然而,在2017年12月6日,韦朕单方面宣布跳槽至虎牙直播平台,而前者正是斗鱼在游戏直播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之后,斗鱼将韦联诉至湖北高院。目前直播领域异常火爆,很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的扶持可以很快获得巨大的人气值,随之而来的也是丰厚的收入,而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生产力,直播平台在培养主播或者吸收有一定名气的主播合作时,为了防止主播随意跳槽,往往都规定了天价的违约金,这种约定的本意是为了让双方紧密合作,但在真正要“分家”时,主播们一定要支付“天价”违约金吗?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2020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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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1月1日,朗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朗顿公司股东周某向公司借款2亿余元用于收购股东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持有的朗顿公司51%股份,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9日,朗顿公司持股比例4.9%的股东袁某向朗顿公司监事会提交书函,以周某向朗顿公司借款2亿余元用于收购股东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持有的公司51%股份构成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抽逃出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5条为由,要求确认借款协议无效。一审结果2020年3月20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25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5条、第151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相关借款协议无效。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当事人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律师观点本案中,因周某作为朗顿公司高管,且朗顿公司为股份公司,法院未就其向朗顿公司借款收购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持有的公司51%股份是否构成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抽逃出资进行认定,个人认为本案借款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司法115条的规定,而且事实上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亦构成抽逃出资,如周某并非朗顿公司高管,那么本案借款协议亦因违反公司法35条而无效。那么除了股份公司高管不得向公司借款之外,有限责任公司高管(...
2020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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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B站上坐拥311万粉丝、获赞数高达322.8万的认证up主“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消息一出,一时引起千层浪。B站在当晚就发布一份关于“巫师财经”单方面违约的公告,声称B站此前已经与“巫师财经”签订长期内容合作协议,认为“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的行为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随后,“巫师财经”发布了针对B站公告的澄清,声称其在2020年4月15日向B站寄出单方签字版的《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下文如无特殊表明,简称《合作协议》),但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B站既未与其沟通签订进展,也未对协议盖章。在此期间,其决定不在B站平台继续发展,遂在2020年5月19日向B站发函告知“不签署合作协议、撤回签字”,B站收到发函后,无视该要求,并强行向其支付一笔名为合作款的款项,且该款项无法拒收。B站对“巫师财经”的澄清进行了回应,称双方均已完成盖章签字,《合作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巫师财经”针对B站的二次声明进行了回应,称直到“巫师财经”向B站发函的14天后,才收到B站完成盖章的协议电子扫描件。由于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无法得知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情况,但在假设两方表述都是真实的情况下,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巫师财经”与B站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巫师财经”发函向B站告知不签署协议的函是否具有否定协议生效的效力。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制度。一个...
2020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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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劳动者重新求职、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或离职证明存在瑕疵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但实践中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仍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及相关行政、司法实践中给予完善。一、离职证明的概念及作用(一)离职证明概念及内容离职证明是劳动管理实务中一种通俗说法,劳动法律规范中正式叫法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或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内容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也做了类似规定。关于离职证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还会写明劳动者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至于离职证明中能否写明离职原因,以及能否对劳动者人品、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等内容,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离职...
2020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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