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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截至2018年底,北京市共有住宅电梯11万台,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有4.2万台,约占住宅电梯总数的38.2%;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13362台,约占12.1%。相信到现在,北京市很多小区的电梯都是“带病”运行,住宅电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让全市的小区都有望在近期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这两个机构的小区也会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行使决定权,这意味着业主们对电梯的维修或更换问题有了可以行使决定权的合法渠道。01电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维修和更换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包含电梯日常维护费用,用于支付电梯的日常维护费用和年检费用等。针对小区电梯出现的一些小问题,由与小区物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的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然而,一旦电梯遇到大故障,则需要花费高昂的维修费用,此时就超出了物业费所能承担的范围了。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在非人为原因情况下,在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前,由电梯的生产或销售方提供维修等服务;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则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电梯应当维修还是更换,业主一般有以下三种选择:对于电梯的一般故障,可以对发生故障的具体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具体部件;如果电梯的故障比较严重,可以考虑对发生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
2020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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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中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认定往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而因该类案件的技术属性,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又是同一性认定的关键依据。基于田间观察检测的鉴定,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检测方法。对于玉米种子侵权案件而言,由于两种检测方法在检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如何对鉴定方式的选择以及对检测结果的认定将决定案件的审查周期和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本文旨在对涉及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的鉴定方式的选择和鉴定程序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玉米种子侵权行为《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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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以获利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我们认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罪刑法定不能狭隘的理解为罪名法定,从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条文来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然要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可能仅根据刑法就得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获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对应的非法经营或非法所得金额的,满足上述犯罪构成。首先,对于主要农作物,我国《种子法》规定了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推广、销售。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主要农作物种子在我国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同时,我国《种子法》规定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该类种子的生产、分销、加工、销售等行为的主体都应当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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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目前,短视频领域异常火爆,B站、西瓜视频、抖音、快手等平台每天都有众多视频创作者发布自己的原创视频,这些视频的题材类型多样,既有广大网友对自己生活的记录,也有知识科普、自制情景剧、游戏和电影解说等多种类型。但是在短视频热火朝天发展的同时,众多的视频创造者由于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很可能侵权。今天我们就“合理使用”以及短视频中引用他人几种常见的作品类型是否侵权进行分析。1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共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要件包括:第一,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情形。第二,该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第三,该行为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其中针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中的“适当引用”,北京市高...
2020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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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月6日,房某一在山东省郯城县购买房屋一套,后其因无法办理贷款,便与弟弟房某二口头约定,用房某二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房某一实际控制并出租,2015年房某一前往北京发展,将房屋的出租等事宜口头委托房某二办理。2019年3月1日,房某一要求房某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某二拒绝办理,且认为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应系本人房产,后房某一诉至法院。一审结果2019年8月14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由房某二配合房某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判决作出后,房某二未上诉。律师观点本案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借名买房现象在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及贷款障碍;简化手续、减少税费或为了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名买房的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01确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存在本案中房某一与房某二并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因此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了以下几个方面:借名买房的背景及原因;购房合同由谁签署;首付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还清;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或掌控;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谁实际缴纳;购房合同及房本等由谁掌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证据来...
2020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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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6月,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坚持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男方起诉。随后,男方搬出住处另行租房居住。2020年5月,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女方拿出分居期间为其父母看病所借债务,要求男方共同负责,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仅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目前,司法界针对该问题有二种不同的分析,尚无统一定论。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但从法律上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考虑到赡养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并非女方主观因素而产生,自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观点二: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2020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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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笔者在办理案件中,遇到一类案件:原告名下拥有A和B两个类别的商标,其中A类别的商标驰名。被告在B类别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没有以B类别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权利,而是单独以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原告这种本来可以直接用B类别的商标主张侵权,却舍近求远式的援引A类别商标主张驰名保护的行为,是否违反按需认定原则,值得讨论。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按需认定意味着只有确有需要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方能保护的情况下,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条款。那么原本可以在先商标权主张权利,却寻求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符合确有需要的要求呢?相关案例案例1:“华润(集...
2020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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