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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编者按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既要查明违法事实,采集确凿证据,也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在个案中充分体现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税收行政执法,因其涉及的领域较为专业,使得税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更应该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考虑不同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慎重并且准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条款,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争议,实现良法善治。一、基本案情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一份再审行政判决书披露,2017年7月,某地税务部门对涉案甲公司于2016年11月份取得的上游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查,经稽查检查,税务部门依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取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追缴增值税591270.42元,加收滞纳金但不予行政处罚。甲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述增值税以及滞纳金,同年9月28日以及10月16日,税务部门连续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甲公司,通知甲公司缴纳增值税591270.42元及滞纳金,甲公司仍未缴纳。2018年4月18日,税务部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甲公司,将对其予以处罚的理由等相关事项;2018年6月5日,税务部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
2021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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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NO.1案情简介一、2014年2月19日金源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50万元,登记股东为叶某(出资45万元)、江某(出资55万元) 、余某(出资50万元),另总经理唐某出资15万元,但唐某该出资15万元未进行工商登记。二、2014年7月12日唐某离职,金源公司经与唐某协商后将该15万元出资转为债权并退还唐某。三、2018年11月11日,第三人与金源公司因债务纠纷以唐某收回上述15万元出资系抽逃出资为由将唐某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向第三人在其抽逃出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第三人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以其既非实名股东亦非隐名股东为由,收回15万元出资实际为将上述投资转为公司借款并偿还,其收回借款并不构成抽逃出资为由提起上诉。张家口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NO.2律师观点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15万元的性质是属于股东的出资款还是对公司的借款。一、二审法院支持了第三人主张唐某投资15万元的行为是出资且唐某虽然不是金源公司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但唐某完全符合隐名股东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观点,认为唐某将15万元投资转为对公司借款并收回的行为属于股东退股及抽逃出资,该行为因违法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唐某应在15万元范围内对金源公司债务承...
2021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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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一个案件,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四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大股东,该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借款数额巨大。在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情况下,即使用该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在借款诉讼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对该借款的担保合同无效,理由引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笔者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一、《公司法》第十六条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先是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交给公司章程,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才需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设置在《公司法》中,而未设置在《合同法》中,显然是为了对公司进行管理而设置,其目的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并非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公司内部的有关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均不构成权利的“行使主体”。无论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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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为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我国制定了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者应当承担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在内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已在《刑法》2011年修正版中由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包括假药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的多少,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自由刑及财产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及量刑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202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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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也就是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有它独特的魅力,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我国第一个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此外,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的还包括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两个音节组成的“sofy”苏菲广告末尾曲;恒源祥的“羊羊羊”;英特尔公司的“灯,等灯等灯(音)”声音;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音等。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进行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近似审查。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声音商标都会遭遇驳回的命运。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数量远低于传统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例如,我国首个成功获得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前后进行了3次补正。其中一次商标局要求补充使用证据及标识的影响力。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最后精心筛选出了317份音频、书面材料,经整理、编号、刻录后提交。之后针对商标局关于国内使用情况与影响力等问题补充提交了50多份第三方收听数据调查报告。这些...
2020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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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化的一类中药制剂。中成药的通用名称,一般用药名加制剂名称组成,例如用主药名称、方剂中药味的数量或主要功能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六味地黄丸,或用成方创始人名或与君药、主要功能结合命名,如万氏牛黄清心丸等。而中成药的商标名称,可以与中成药本身功能、效果或成分没有任何关联,只用以区别生产中成药的不同厂家,例如999牌,葵花牌,同仁堂等等。为了保护自己的中成药品牌,很多药厂在研发中成药的时候会将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打开市场,并限制竞争对手的仿制行为,例如“云南白药”早在1999年便被注册为商标,至今已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掌控二十余年。在此期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传统的云南白药片剂的基础上研制出了喷雾、胶囊、创可贴、膏药等不同的制剂形式。这种商标注册及使用方式在药品上市初期可能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药品管理不断完善规范,这种商标将被纳入中国药典等规范文件中,由国家认定为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要求药厂企业长时间持续性大范围地使用该商...
2020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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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很快来临,《民法典》即将实施。占有《民法典》半壁江山的《合同编》,必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相较即将废止的《合同法》,有较大变动。那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从合同解除的依据来分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2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虽然基于双方合意,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不是什么事由都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
2020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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