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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前言: 民法典中用专章规定了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而技术合同的合同属性也使得它必然受民法典中合同篇通则部分的规制。第(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集成电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就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一类,合同委托方往往因降低成本的需求,委托受托方进行技术研发以形成某一产品的整体设计、制造、检测方案。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往往会把整个开发过程按时间顺序划分为若干阶段,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技术领域的不同,在满足交付要求的前提下,每个阶段的成果对委托方可能具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作为开发合同的对价,合同双方往往也会约定价款以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因技术开发合同的不同阶段的履行往往存在先后顺序,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向对方就产生了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此外,合同一方也可能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义务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本案中的纠纷涉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的技术开发合同,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和制造通常涉及规格参数定义、设计、流片、样片验证、金属层修改、芯片试产、芯片量产几个阶段。双方约定委托方按照开发的进展分阶段支付费用。合同双方在技术开发前对拟开发产品的规格和参数进行了详细定义。后委托方依约支付费用,受托方玩...
2022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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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前言笔者这几天遇到一个法律问题,北京A单位注册在北京市昌平区,在内蒙呼市有项目,就在内蒙呼市聘请一个员工,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和“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管辖”,现在双方针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员工在内蒙呼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A单位提出管辖异议,针对该问题咨询笔者。01观点一针对该问题,我们内部讨论,有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A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有效。02观点二但也有不同意观点认为,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不适用普通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协议管辖。也就是说,劳动纠纷管辖条款是法定条款,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约定。03笔者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
2022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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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涟伊驰名商标,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商标法第14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标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以更好地认定事实确定赔偿,今天带来的这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给大家分享下思路。 案情: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慕股份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艾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二审)。 原告爱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爱慕”字号,申请注册了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的服装、内衣产品销至北京、上海、河北、广东、吉林、新疆、宁夏等地,公司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艾慕”作为其企业字号,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AiMU艾慕”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爱慕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
2022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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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引言:技术秘密为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和价值性的技术信息。在技术秘密的接受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后,除非有其他使得保密的技术信息脱密的情形,接收方应一直遵守保密义务。如果接受方未遵守保密协议使用该等技术秘密,甚至把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使得专利技术公开,则会构成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情回放:程某曾在瑞昌公司担任营销部副总经理,任职期间曾与瑞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接受公司的技术培训。2014年离职后成立明远公司。李某曾在瑞昌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在瑞昌公司任职期间,与程某共同作为发明人以明远公司名义于2014年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明远公司将承载由该专利的相关设备销售给其与瑞昌公司的共同客户获得利益。瑞昌公司认为明远公司申请专利中的燃烧器技术关键技术信息为瑞昌公司通过签署保护协议从第三方获得的技术秘密,因此,明远公司使用该计技术秘密以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为了证明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瑞昌公司提交了其与该技术信息提供方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技术信息提供方将该技术信息向瑞昌公司员工展示时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李某在OA端保存含有涉案技术信息的文件的过程记录。根据上述《技术许可协议》,技术信息提供方向瑞昌公司许可技术,其中约定在设施内启动安防系统,与接触上述许可技术的第三方签...
2022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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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巴特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很多人在出借款项时,会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通常,一般其他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人民法院对合理律师费的请求会予以支持。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同样会获得判决支持呢?【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被告许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于2021年10月12日前偿清,月利率1.5%,逾期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并由许某承担律师费。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此陈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许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7000元,并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2、许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  【不同观点】  关于原告陈某要求支付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021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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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  编者按: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在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中,原股东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有权实施税务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鲍某曾担任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该药业公司20%股权,并通过李某代为持有40%股权。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新股东殷某先后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2月15日,鲍某持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326.0506万元。2017年9月至11月,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并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鲍某、李某未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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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案情简介】2015年,男方王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王某父母出资15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张某共同名下,现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感情破裂,诉之法院,关于其他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问题另议,本小文仅针对该出资问题进行分析。 一、之前的法条和现行的法条对比。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021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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