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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信时间戳”与“区块链”取证的电子证据,以其可信度高、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近几年在法院审判中特别是涉网业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也基本予以认可。下文,笔者将分别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方式取证存证进行简要介绍。一、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是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将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利用哈希算法将处理电子文件时的精确时间嵌入文件编码中,从而形成不可改动的时间记录,以此证明数据电文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经过两次哈希运算后的结果,由于在第二次哈希运算时连同可信的时间源一起进行运算,因此称为时间戳。举例说明,例如著作权人在网上发现了网站未经授权发布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权利人此时就可以利用合法手段对该网站进行截屏、录屏等截取操作,进行证据的固定。同时在取证的过程当中,使用时间戳对取到的证据进行固定,这个时间戳就可以充分证明在取证时,该侵权文章确实存在于该网站之上,并且权利人没有且不能对相关取证页面进行篡改。取证完毕后,即使网站删除该文章,也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1、可信时间戳取证及固化保全可信时间戳的取证适用于各类涉及互联网的电子证据取证、如网页、电子邮件、网络图片、音频、视频影像、软件代码、文字、微信、微博等需要固定电子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的场景。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1]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
2021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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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Yingying Zhu March 2021Each of us leaves a lasting digital footprint on the internet and would expect businesses that we are dealing with could treat our digital privacy with reasonable care and consideration. Can users have a reasonable privacy expectation in the friends made and the books read online? The Beijing Internet Court in its recently released WeRead judgment holds that, friends list and reading data are not eligible for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case under dispute but nevertheles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as personal information.BackgroundThe judgment is in relation ...
2021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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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简要论述了什么是电子证据以及其发展历程和特点,本文我们就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方式进行简要论述,主要说明电子证据在取证存证过程中可以使用到的具体方式。一、自主存证取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取证存证,在此情形下获取的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也未由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存证。为确保当事人自行举证的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进行取证:第一,当事人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第二,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第三,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确保原始证据与质证时的证据保持一致。优缺点:自行存证尽管操作简单、成本低,但是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且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等特点,法院在实际审判中通常要求自行取证的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会确认其真实性。当事人自行举证的电子证据存在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较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在(2017)冀0129民初1057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聊天记录和短信的截图。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等证据本应提供原始载体,但因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认可了微信截图、短信截图效力...
2021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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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帅辰一、引言随着三大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重要证据形式。法院原本基于书证、物证、人证发展出来的一整套基于物理时空的证据规则受到冲击。如何保存电子证据、认定电子证据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而正确认识电子证据是解决保存、认定问题的基础,电子证据在取证存证以及具体业务中的应用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研究将会从电子证据概述出发,研究电子证据的定义、演变、特点以及电子证据具体的取证和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本文主要简述电子证据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其与传统证据特点的区别。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广义电子证据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在法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电子数据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即被称为“电子证据”。二、电子证据的演变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20世界80年代之前。这个阶段人们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知晓甚少,日常生活和业务生产中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接触甚少,自然也鲜有学者对此类证据问题有研究。...
2021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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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欧盟已经比较成熟且规则落地执行时间长,鉴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大量参考欧盟,现将信息处理的规则比较如下: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GDPR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五条 个人数据应当:a.以对数据主体合法(lawfully)、正当(fairly)和透明(transparent)的方式进行处理(合法、正当、透明);b.收集应当有具体的、清晰的和正当的目的,收集后的处理不应超出一开始收集数据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
2021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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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前  言:本文主要讨论专利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合法或非法获得该技术方案的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时,申请人/专利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关键词:新颖性、得知、宽限期、未经同意、专利、保密协议一、法律规定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三种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情形,即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的技术内容(一)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会被首次展出、(二)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被首次发表,以及(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被他人泄露(注:新专利法2020还增加了国家出现紧急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而公开,在这里我们暂不作讨论)。由此可见,如果对技术方案的泄露是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且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则申请人有权基于该条主张专利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丧失新颖性。但要注意,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要求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如果公开早于六个月,则将绝对地丧失新颖性。二、部门规章规定审查指南对他人未经同意公开的概括性认定以及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的时间节点和证明文件的要求如下: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泄露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
2021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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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巴特律师代理诉讼,自然渴望公正的胜诉,最终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没有一个诉讼律师不为此而努力。当然,对律师本人而言,通过办理案件,其收获成就感和办案经验,也不言而喻。笔者去年在北京朝阳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涉及多个焦点问题。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法庭采纳了笔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全部代理意见,案件取得完胜的结果。在此和读者朋友们分享。案情简介2017年9月,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案件被告,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西北某市关于文旅推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实力有限,其与实力较强的北京同类企业B公司(案件原告,委托人)合作,商定A公司委托B 公司承办该项目中“文旅特色小镇创新高峰论坛”分项,负责分项的策划、组织及落地执行;合同金额80万元,预付40万元,待活动结束、项目主办方最终结算并向A公司支付后,A公司再向B公司支付余款40万元;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同时商定了合同的其他具体内容。随后第二天,B公司根据商定的合同内容,拟定并打印了书面合同,加盖公章,安排职员将此书面合同带至A公司,请A公司盖章。但不巧的是,A公司负责盖章的人正好外出办事,一时无法盖章。由于双方在此前的合作中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B公司职员也因需要办理其他事情而不愿长时间等待,便将只盖有B公司公章的两份书面合同留置A公司,告知盖好A公司公章后快递回B 公司。合同盖章...
2021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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