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最专业的品牌服务,为您创造更高的价值
侵权赔偿不仅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动力,也是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实现司法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应按照上述规定“依次计算”还是权利人可“选择计算”,实践中一直都有不同的解读。严格适用“依次计算”的计算方式,可能会使权利人陷入赔偿数额不及侵权所得的尴尬境地。笔者近期遇到一个案件,侵权人在与权利人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侵权产品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侵权人且获益较大。 此类案件中,商标侵权行为事实清楚,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上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侵权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并未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削弱了注册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正当利用权利人商标的市场声誉。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失明显小于侵权人的获利。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判赔有违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严格按照“依次计算”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所获赔偿要小于侵权人获利。 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
2022 - 09 - 09
浏览次数:44
作者:刘艳玲由于专利技术能够为专利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当我们讨论高价值专利的时候其实是在讨论专利经济属性中的价值属性,即价值量的大小。一件专利技术或者一组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通常由专利实施后产品或服务的获利能力来体现。以实体产品为例,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越高,对产品价格起贡献作用的专利经济价值相应地也就越高。例如,如果包含专利技术A的某产品单价为100元,材料、加工费和人力等的成本为50元,专利A所起的经济价值为20元,那么产品的销售数量为1万件时,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该件专利A所起的经济价值为20万元。当企业持有专利A并通过制造、销售包含专利A的产品时,由专利产品最终获得的总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反映专利A的经济价值。如果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等非实施主体(NPE)持有专利技术A,其可以通过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一家或多家企业来获利。具体而言,一家或多家被许可企业通过制造包含专利技术A的产品并投入市场后直接获利。非实施主体则在被许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A获利的基础上相应地间接获利。此情形下,通过专利产品的总销售收入体现的专利A的经济价值X相对来说是确定的,但是对被许可企业来说,其减去支付出去的许可费才反应专利A在被许可企业的经济价值Y;对非实施主体来说,其收到的专利许可费为其持有专利技术A的经济价值Z。很明显,专利A在企业的经济价值Y以及在非实施主体的经济价值Z会小于经济价值X。企业通过自己研发...
2022 - 09 - 01
浏览次数:38
“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现在一般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和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均对通奸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公元前,《法经》中规定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还规定因通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同时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民国的《暂行新刑律》中,也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后来,台湾地区也延续了通奸罪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通奸罪也一直保留,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取消了通奸罪。亚洲国家,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刑法中一项涉及处罚通奸者的法条,认定实行62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2020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的司法部门正式宣布,台湾地区“刑法”中第239条通奸罪被大法官裁定“违宪”,于当日正式除罪化。而在美国,部分州仍然保留通奸罪,如纽约、威斯康辛、密歇根、马里兰、南卡罗来纳等,但现实中基本不用。目前,仅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朗、埃及等国保留通奸罪。通奸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制度和社会理论,为什么世界上各国纷纷将“通奸”去罪化呢?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
2022 - 09 - 01
浏览次数:38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8日融邦公司与保华公司口头约定将融邦公司持有的华夏公司80%的股权先行过户至保华公司名下,待保华公司将华夏公司因资质证书被行政处罚暂时中止一事处理完毕后再将上述股权转回融邦公司名下。后双方签订在工商备案的简单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融邦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夏公司之80%股权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保华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了上述股权的变更登记,后双方发生争议,融邦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为依据将保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开庭后组织调解,融邦公司与保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华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将其持有的华夏公司80%的股权变更至融邦公司名下,融邦公司向保华公司支付补偿款20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股权转让是很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有时会存在当事双方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股权交易的情况。此时股权出让人仅凭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会获得法院支持吗?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于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的争议,应当注重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在出让方仅能举证工商备案股权转让协议情况下,应结合股权转让当事人关系、股权转让背景、受让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出让方是否主张过股权转让款等事实,准确判定当事人在股权转让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形式上股权...
2022 - 08 - 25
浏览次数:30
一、前言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已经缴纳的或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由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本文主要针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致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期其债权的实现。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但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某些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或者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与《九民纪要》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在执行程序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申请追加被驳回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再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许才能...
2022 - 08 - 19
浏览次数:62
一、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第三被分为两款,其中第一款是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的基础依据,作为税收法律拟制条款,直接赋予了税务机关实质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权限;第二款则是着重强调了征收土地增值税要以产权转移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法定条件。一个硬币只有两面,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似乎是把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物性质的多样性,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视同销售规则时,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有些争议也已经超出了税法本身的范畴,被引入了《民法典》物权编的规范内,而且在《民法典》范围还要适用特殊条款,极易...
2022 - 08 - 12
浏览次数:29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关于就交易过程中对于款项的性质是基于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伙关系,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笔者主要以投资和借贷的两种经济行为的案例为切入点简要探讨。一、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定(一)投资关系在投资关系中,有资金往来,而投资主体间存在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换言之,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作为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以及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故,投资关系的最大特征在于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承担一定的风险性。(二)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款项的交付;其二,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其基本特征为还本付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足额返还本金或给予一定的利息。即合同到期有义务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名义上为理财或投资,实则约定固定利息的为民间借贷。区别在于签署合同中约定具有“保底”“保息”等内容的投资协议。即名为投资,但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约定享有固定收益或者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未履行法定的出资程序,亦未进行工商登记等。据此,该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非投资关系。二、裁判要点(一)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
2022 - 08 - 05
浏览次数:93
174页次10/25首页上一页...  567891011121314...下一页尾页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1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