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通奸”免罪不免责

“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现在一般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和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均对通奸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公元前,《法经》中规定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同时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民国《暂行新刑律》中,也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后来,台湾地区也延续了通奸罪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禁纳妾,通奸罪也一直保留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取消了通奸罪。亚洲国家,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刑法中一项涉及处罚通奸者的法条,认定实行62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2020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的司法部门正式宣布,台湾地区“刑法”中第239条通奸罪被大法官裁定“违宪”,于当日正式除罪化。而在美国,部分州仍然保留通奸罪,如纽约、威斯康辛、密歇根、马里兰、南卡罗来纳等,但现实中基本不用。目前,仅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朗、埃及等国保留通奸罪。通奸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制度和社会理论,为什么世界上各国纷纷将“通奸”去罪化呢?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追究破坏家庭的第三者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需要分析婚姻和爱情之间的基础关系。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天生有扩大性伴侣的本能,目的是繁育更多的后代。但是这种零和游戏不利于人类发展,特别是人类社会出现私产时,为了保护财产不落入非自己基因的后代,不得不通过制度来约束,就出现婚姻制度,然而这种婚姻制度只有精神的神圣感,并不能改变人类的本能问题,从经济学、法学、人类社会学等各个方面论证,均可得出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而非保护我们常说的“爱情”。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矛盾问题:1、如果认为婚姻本质是爱情那么对失去爱情基础出轨过于苛刻,就显得荒唐了,也就是现在一部分人提出“不被爱的才是第三者”尖锐问题;2、如果认为婚姻的本质财产,在社会竞争失败后,婚姻中的非财产权被夺,就更不应该以刑事责任追究了。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很难说清的时候,我们只能将婚姻建构在子女、道德、传统、财产这些东西上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就不能仔细讨论了,只能含糊一揽子的权利义务来含糊,只能进行道德说教,不能进行理论讨论,更不能进行法理讨论了

我注意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韩国认为通奸罪过度限制了宪法上所保障的公民个体选择性伴侣的自由及个人隐私权,违反宪法而废除。同样,台湾地区也是认为通奸罪违反宪法关于保障性自主权的规定,因此认定通奸罪违宪并立即失效。设立通奸罪的目的是保护良好社会风气与婚姻制度,台湾地区在“通奸罪”是否违宪案件中,唯一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吴陈镮,在意见书中指出,“一个文明、法治社会,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难道要容许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伦理秩序荡然无存,各个家庭支离破碎、婚生与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环境中成长?”我不得不承认大法官吴陈镮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通奸免刑并不意味着免责,在民事责任上,特别在财务保护上,还有很多保护方式可以探讨。

1、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忠诚协议来约定通奸行为目前这种协议在最高院的意见中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就有一些律师解读必然无效,这种观点是不全对的,国内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在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处分人身权、没有侵犯第三方权利时,对于财产方面处置是有效的,但这种约定需要考虑现实情况,不能达到净身出户等情况,这样过于苛刻,容易被认定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上述分析过,婚姻制度核心是保护财产权利,那么夫妻之间就应该通过婚姻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以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此也予以了肯定。

3、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043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纯粹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内违背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到的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出轨方可能会因此受到法律上的处罚。《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这条规定对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的判决,目前法律上关于赔偿数额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掌握的裁判尺度都各不相同,低至几千到高至几十万,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在1万至5万之间居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必须是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均不予受理。

 婚姻意味着责任与承担,作为成年人,既然勇于结婚,在发生婚姻不忠时,如果各种权衡之下,自己不愿将就与原谅对方,那就应该要有离婚的勇气。同样,民事责任追究时,应该适当提高对通奸者的财产惩罚,比如提高赔偿金、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更倾向受害者一方,也是对婚姻不忠一方的惩处,以达到通奸免刑不免责的目的。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999999
    2025 - 05 - 16
    作者:张嘉畅2025年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第八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最终被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刑期最高长达4年,最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此外,3名侵权人还被处以最高150万元的民事罚金。在本案当中,被告陆某某自2020年起,开设了多个违规盗版视频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向公众提供各类影视作品。另外两被告季某某、方某明在明知陆某某开设的网站为违规网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出售影视网站模板,并持续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共计收取6990余元。在此期间,陆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其开设的盗版网站上投放涉黄、涉赌广告,广告费收入超过148万元人民币。2024年初,3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又因上述盗版网站大量传播当时影院热映的《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贺岁档电影,各电影出品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以上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效能。它不仅妥善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还有效处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5 - 09
    作者:陈巴特将银行账户借给父亲临时周转,儿子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因为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现实生活中,亲友、同事甚至企业和员工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大量存在。殊不知,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很可能和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一定条件下,出借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21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按月还息,先息后本,两年还清。张某考虑双方好友关系以及有利可图,便同意借款。因张某在农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活期存款可使用,遂要求陈某使用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又因陈某此前未开设农业银行账户,故在未向儿子陈小某告知用途的情况下,借用儿子的农业银行账户,并指示张某将借款转入该账户。于是,张某将30万元借款转入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陈小某对父亲陈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借款并不知情,亦未实际使用该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只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张某多次催讨,陈某虽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其迟迟未予偿还。张某忍无可忍,将陈某和陈小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陈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充分证明陈某向其借款及偿还了一年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亦完全认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且愿意偿还。但是,双方在陈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新开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
  • 点击次数: 1000007
    2025 - 04 - 25
    作者:常春摘要:在当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在汽车、鞋服、电子产品等领域频繁发生。本文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第57220号决定)和"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有效案(第563861号决定)两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标准、判断方法及实务应对策略,并给出乐法律适用标准的系统梳理与前瞻思考。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框架与理论基础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却又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交叉与冲突。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法》第八条则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两种权利在保护目的上各有侧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具有美感的创新设计,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设计;商标权保护的则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造成市场混淆。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中可能包含具有识别功能的图案、色彩等元素,而商标也可能具有装饰性美感,二者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保护客体的重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款确立了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对外观...
  • 点击次数: 100010
    2025 - 04 - 18
    作者:王辉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亦没有制度规定,就待岗事宜也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仅凭一纸通知强行安排员工待岗,在该种情况下,员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且看下文案例及本文律师浅见。一、实务案例◆案例1:(2023)京01民终3298号某股份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自2013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18日某股份公司向李某发送内容为《待岗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载明“……一、待岗原因。因公司业务调整,您所在部门整体撤销,而您未服从调岗也未竞聘新的岗位,造成目前无部门和岗位接收,已待岗数月,经数次协商,截至目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稳定员工就业关系及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企业现实困难等因素,公司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即日起通知待岗。二、待岗起始时间:2021年1月18日。三、待岗终止时间:竞聘公司新岗位成功。四、待岗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期间,公司不安排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不需到岗。……待岗期间相关补助不再发放……”2021年1月20日李某回复邮件称“对于公司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待岗通知书,我完全不认可并且不接受。后李某以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9220号裁决书。李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某股份公司应向其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590.53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股份公司通知李某自2021年1月18日起待岗,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待岗,并经常询问工作任务,某股份公司并未安排工作。某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企业停产停业等合法合理安排待岗的情形,亦未就待岗安排及待岗期间的待遇与李某达成协商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被安排待岗期间李某之所以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系因某股份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