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说说小区电梯维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2018年底,北京市共有住宅电梯11万台,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有4.2万台,约占住宅电梯总数的38.2%;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13362台,约占12.1%


相信到现在,北京市很多小区的电梯都是“带病”运行,住宅电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让全市的小区都有望在近期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这两个机构的小区也会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行使决定权,这意味着业主们对电梯的维修或更换问题有了可以行使决定权的合法渠道。




01




电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维修和更换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包含电梯日常维护费用,用于支付电梯的日常维护费用和年检费用等。针对小区电梯出现的一些小问题,由与小区物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的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然而,一旦电梯遇到大故障,则需要花费高昂的维修费用,此时就超出了物业费所能承担的范围了。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在非人为原因情况下,在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前,由电梯的生产或销售方提供维修等服务;电梯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则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电梯应当维修还是更换,业主一般有以下三种选择:





说说小区电梯维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电梯的一般故障,可以对发生故障的具体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具体部件;

说说小区电梯维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果电梯的故障比较严重,可以考虑对发生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同时对电梯整体进行维修和调试;

说说小区电梯维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维修后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则考虑更换电梯,但这一选择的成本最大。



关于小区电梯的质量保修期限,《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中规定电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超过保修期后,电梯设备的相关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对于电梯使用多久报废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没有对住宅电梯报废年限的规定,但电梯是否达到更换标准也并非没有依据。我国在201621日实施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标准号:GB/T31821-2015)中规定了认定电梯报废的标准。


根据该国家标准,电梯是模块化设计的机电一体化产品,由于受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电梯整机使用寿命存在很大差异,无法直接规定电梯整机的报废标准。电梯整机是否需要报废,需要在确定电梯主要部件是否报废后再进行整体判断。


因此,对于经常发生故障的电梯是否更换,小区业主当然有权利直接决定更换电梯,但是考虑到更换新电梯的成本较大,在电梯如经过维修还能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都不愿意承担更换电梯的成本。通常,电梯是否需要更换,需要经过政府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对电梯主要部件问题进行检测,小区业主再根据最终的检测报告,选择是维修、改造,还是报废更新。



0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哪里来?


依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50/平方米,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建筑平方米。


而对于出售公有住房这种情况,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但此交存标准并非是固定的,北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调整。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放在何处?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无论是商品住宅,还是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都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市资金中心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住宅或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都会存放在上述银行专户中。


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存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然,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资金中心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委会管理时,为了防止日后出现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如果因业委会不履行职责或者业委会已经名存实亡等原因,电梯在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后,将会面临无法支付维修费用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在市资金中心向业主委员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建(房管局)签订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由政府组织代修时,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代修并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支付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考虑到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例如没有物业的一些老旧小区、产权单位复杂的小区等,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因此,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依法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或者更换电梯费用时,应当由业主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业主大会应当在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包括续交条件、续交工作流程、额度等内容。如果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对于不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03




小区业主如何使用这部分钱


在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业主们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小区物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对电梯是维修还是更换、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 业主大会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小区内某一幢楼内电梯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需要专有部分占整幢楼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如果电梯属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用设备,须由小区全体业主按照以上比例表决通过;


  • 小区物业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使用方案,并向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到业主大会进行管理,则以上步骤基本相同,区别是物业公司替代业主委员会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并且使用方案由需要经过前述部门审核同意。


严格按照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有效保障维修资金被科学、合法使用。但是完全按照程序走下来,可能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无法应对突发、紧急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简化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中的一种。其中,《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将涉及电梯的紧急情况细化为“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在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并且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之后就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出事电梯进行维修。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也要保障电梯的维修质量。工程完工后,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同时,如果在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后,物业公司后者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对于资金是否全额用于电梯维修工程,以及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施工工艺和标准等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对专业的领域,加上业主并没有空闲的精力监督维修全过程,因此,小区业主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另外,对于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同时,依照《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京建发[2020]100号)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且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可见,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要经专有部分的全体业主同意。



04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措施


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 网络  侵删




说说小区电梯维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文参考的相关规定: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京建发〔20102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
5、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北京市地方标准)
6、《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京建发[2020]100号)
7、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12 - 12
    作者:杨秀芸近日,一个名为“人民咖啡馆”的品牌引发市场关注,其在营造亲切感的同时,也埋下了重大的法律隐患。该案例恰好成为我们剖析《商标法》第十条的典型样本。实践中,许多企业像“人民咖啡馆”一样,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认识不足,尤其在商标本身可能触犯禁用条款时仍坚持使用,这种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文将以“人民咖啡馆”为切入点,分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合规参考。 一、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性质:不可逾越的“禁用”红线 在深入分析案例前,必须首先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的根本性质。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通常被称为商标的“禁用条款”。这与仅禁止注册但允许在先使用的第十一条“禁注条款”有着本质区别。  “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关键在于,它所禁止的标志不仅无法获得注册,其商业使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提交注册申请,只要一个标志落入第十条的规制范围,其在市场上的任何商业使用均处于违法状态,随时面临监管部门的查处。 二、“人民咖啡馆”触及的具体风险条款 “人民咖啡馆”是一家名为要潮(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市场化企业在运营。其名称看似巧妙,实则精准地触及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红线。以下将逐一剖析其与具体款项的关联风险。 (一)主要风险:易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一词在我国语境中具有崇高的政治与公共属性,将其用于咖啡馆等纯商业服务,极易被认定为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 1、贬损与商业化...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5 - 11 - 07
    作者:张琳一、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虽已时隔数年,但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结合该案例探讨当今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二、案情简介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商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99号 王XX从事贩卖板皮业务,孙YY为个体工商户AA板材厂的经营者,孙ZZ为孙YY之兄。王XX多次与AA板材厂发生买卖夹心皮的业务关系。2012年4月1日,王XX给AA板材厂送夹心皮,孙ZZ当时给王XX出具了出货单,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孙YY分别于2012年4月14日和10月17日向王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和10000元。2023年9月17日,王XX给孙YY打电话催要226000元货款,孙YY表示十月一过后安排点。 后王XX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孙YY、孙ZZ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孙YY、孙ZZ支付所欠货款226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孙ZZ收到王XX价值236000元夹心皮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王XX提交的出库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王XX向孙ZZ索要货款,孙ZZ理应支付。但是,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ZZ、孙YY系合伙经营或共同经营,故王XX要求孙YY共同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王XX对孙YY于2012年10月17日金额为10000元的转账凭证无异议。孙ZZ主张已偿付欠款64000元,有其提交的合计金额为64000元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予以证实,王XX虽主张2012年4月14日金额为54000元的转款并非偿付该案所诉欠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合计金额为64000元的转款应当在王X...
  • 点击次数: 1000016
    2025 - 10 - 31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 点击次数: 1000010
    2025 - 10 - 24
    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公证购买后,原告取证到被告二邮寄的商品包裹内有枕头一个,无制造商信息,且快递面单上写有“亚朵双拼枕”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二辩称:1. 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头,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49867247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侵权商品的详情页中明确标明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是指同种款式、平价替代,并非商标性...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