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被遗忘权”初探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还没有广泛进入学术讨论,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学术观点和迄今为止的唯一一个案例。本文简明扼要地对被遗忘权进行介绍,以启发读者继续思考,但本文并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被遗忘权(Rightto beforgotten)与个人数据相关,即在一定情况下,个人可以要求控制其真实个人数据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即相当于让世人遗忘这个数据,遂有被遗忘权的说法。


例如,张三曾欠债不还,成为老赖,新浪网对此进行了报道。两年后,张三已经还钱了,对网上的报道感到难为情,要求新浪网予以删除。张三据以提出这项要求的法律依据,在欧洲,就是被遗忘权,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术语,只能从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处着手,进行处理。

案例一:谷歌与冈萨雷斯案

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房产的公告。2010年,冈萨雷斯发现,如果在谷歌输入他的名字,会出现指向《先锋报》关于其房产拍卖的网页链接。冈萨雷斯认为,相关债务问题很多年前就已经解决了,这些信息与其目前的状况已经没有关系了。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投诉,要求《先锋报》删除或更改其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要求谷歌删除或更改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相关链接结果。西班牙数据保护局认为,拍卖信息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广泛通知竞拍者参加拍卖而发布的,《先锋报》发布该消息是合法的,冈萨雷斯无权要求删除或更改。但网络搜索引擎是数据处理者,如果其对数据的定位和传播侵害了公民数据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就应当将这些数据从搜索结果中删除。AEPD命令谷歌将上述与冈萨雷斯相关的信息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谷歌向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1】

法院认为,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如果能证明按照名字搜索到的结果与搜索引擎当时对该信息的处理目的没有关系,可以要求其删除链接。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和搜索引擎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公众获取信息权相冲突。如果考虑到信息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认为有必要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权利时,信息主体无权要求删除该链接。拍卖信息已经过去了16年,也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维护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信息的获取权、知情权。最终,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谷歌属于“数据控制者”,应当承担删除链接义务。【2

关于被遗忘权的其他案例,例如:

GC, AF, BH and ED VS the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des libertés (Fren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France) (‘theCNIL’)案,【3本案中,法院对被遗忘权的内容和例外进行了深入分析。

Google Inc., and the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libertés (Fren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France)案,【4本案中,法院认为谷歌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遵守关于被遗忘权的法令,欧盟域外应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欧盟不应干涉,即便在其他国家搜索结果内容是关于欧盟境内的事实。

案例二:任某与百度案

中国目前仅有一个案例,即任某诉百度案,【5原告任某曾在某教育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招牌为陶氏教育,但是陶氏教育后来声名狼藉(任某所述,并不代表作者观点或事实)。任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教育行业,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搜索结果会出现“陶氏教育任某”等,任某认为,这给其名誉造成损害,侵犯了任某的姓名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此外,任某认为现在该教育公司与任某无任何关系,但这种搜索结果会使得公众认为二者存在关系,会误导任某的潜在合伙伙伴和学生,因此,任某有权利让这种曾经的关系被社会遗忘。

对于这种明显没有现行法律依据的主张,法院本可以驾轻就熟的以没有法律依据而一笔带过,但是一审法院罕见的进行了评述,这也使得本案成为了被遗忘权的第一案,实际上,国内还有很多实质上涉及被遗忘权的其他案例,都以其他案由或诉求掩盖了。法院的评述可以总结为,第一,不同人对企业的商誉判断很主观,客观商誉也会随着情况而变化(即对任某主张的陶氏教育声名狼藉做出回应),第二,任某离职时间并不久远,属于最近发生的情况,因此,该信息对于社会特别是任某所主张的客户或者学生,去了解任某是必须的。




01


欧盟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6

1.Article17 Right to 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擦除权(被遗忘权)

Thedata subj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from the controller theerasure of personal data concerning him or her without undue delayand the controller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erase personal datawithout undue delay where one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applies: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擦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当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时,控制者有责任及时擦除个人数据:

  1. the personal data are no longer necessary in relation to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y were collected or otherwise processed;

    个人数据对于实现其被收集或处理的相关目的不再必要;

  2. the data subject withdraws consent on which the processing is based according to point (a) of Article 6(1), or point (a) of Article 9(2), and where there is no other legal ground for the processing;

    数据处理是根据第6(1)条(a)点,[9]或者第9(2)条(a)点[10]而进行的,并且已经没有继续进行数据处理的其他法律根据,数据主体撤回同意;

  3. the data subject objects to the processing pursuant to Article 21(1) and there are no overriding legitimate grounds for the processing, or the data subject objects to the processing pursuant to Article 21(2);

    数据主体反对根据第21(1)条进行的数据处理,并且没有重大的法定理由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或者数据主体反对根据第21(2)条进行的数据处理;

  4. the personal data have been unlawfully processed;

    个人数据被违法进行了处理;

  5. the personal data have to be erased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in Union or Member State law to which the controller is subject;

    为了履行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为控制者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个人数据需要被擦除;

  6. the personal data have been collected in relation to the offer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8(1).

    个人数据的手机与第8(1)条所规定的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相关


2.Where the controller has made the personal data public and is oblig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to erase the personal data, the controller, taking account of available technology and the cost of implementation, shall take reasonable steps, including technical measures, to inform controllers which are processing the personal data that the data subject has requested the erasure by such controllers of any links to, or copy or replication of, those personal data.
当数据控制者已经公开个人数据,并且负有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擦除个人数据的责任,控制者应当考虑可行技术与执行成本,采取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何理措施,将数据主体已经要求他们擦出哪些和个人数据相关的链接、备份或复制的事实,告知正在处理个人数据的(其他)数据处理者。

3.Paragraphs1 and 2 shall not apply to the extent that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当数据处理满足以下目的时,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再适用:
for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formation;
基于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

  1.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quires processing by Union or Member State law to which the controller is subject or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task carried ou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in the exercise of official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controller;

    遵欧盟或者成员国的法律义务进行数据处理或为执行某项基于公共利益的任务或者实施该数据控制者被赋予的官方权限;

  2. for reasons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area of public health in accordance with points (h) and (i) of Article 9(2) as well as Article 9(3);

    为了实现公共健康领域符合第9(2)条(h)和(i)项以及第9(3)条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数据处理;

  3. for archiving purpose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scientific or historical research purposes or statistical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9(1) in so far as the right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is likely to render impossible or seriously impair the achievement of the objectives of that processing; OR

    如果第一款所提到的权利会受到严重影响,或者会彻底阻碍实现第89(1)条公共利益目的、科学或者历史研究目的或者统计目的;或者

  4. for the establishment, exercise or defence of legal claims.

    为了提起、行使或抗辩司法诉求。


02
中国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总结




对被遗忘权内涵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个人数据,不包括非自然人;

第二, 是真实的数据,如果是非真实的数据,很容易通过其他法律予以制止;

第三,自然人因为各种原因,要求对这个数据具有控制能力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


目前,被遗忘权主要是对搜索引擎提出的一种要求,例如谷歌在欧洲收到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请求数量一直在增加。谷歌截至2018年3月10日收到了661448个删除请求,要求删除2449196个URL,而在2019年12月30日,已经收到了866882个删除请求,要求删除3444311个URL。谷歌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忽略了54.9%的请求。【7但是,数据控制者也包括其他情形,例如在德国,曾经有杀人犯出狱后,要求某媒体的网络档案删除关于其杀人的报道,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对比欧洲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根本就没有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所有关于个人数据的保护,都要求一个前提条件,即该数据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者数据的使用超出了个人同意的使用范围等。对于这些情况,假定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容易在法律上找到依据。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被遗忘权背后所蕴藏的法理在中国是毫无理由的,恐怕也不是这样。例如,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由于现在裁判文书都是上网公开的,那么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就业。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罪犯,伴随终生式的数据公开也不公平,这简直相当于封建社会对犯人的黥刑,而社会主义法制不应当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


【1】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73175197 

【2】 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73175197 

【3】Case C-136/17,参见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8106&pageInd%20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335023

【4】Case C‑507/17 ,参见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8105&pageInd%20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103956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初字号09558号判决书

【6】GDPR的英文全名为,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April 2016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可以看出是关于自然人个人数据保护的法令

【7】 数据来源:

https://nakedsecurity.sophos.com/2019/12/02/convicted-murderer-wins-right-to-be-forgotten-case/ ,2020年6月25日访问

注:参考网址可复制到浏览器搜索框内打开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3 - 09 - 15
    作者:赵丹青在商标实务中,对于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争商标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求将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若是反过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台联良子公司于2004年注册“良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即蒸汽浴室;按摩;公共卫生浴室;美容院;修指甲;高级理发店。台联良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05年、2006年均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2016年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台联良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20年,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曾用名北京阿丽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等。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靠垫、毛巾、前台等处均突出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台联良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台联良子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包括第44类的按摩、洗浴、美容理发,结合足间道良子公司经营范围、店招、店内装潢及宣传材料,足间道良子公司提供的是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的按摩及足浴服务,两者服务类别相同。足间道良子公司未经台联良子公司许可,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突出使用了与上述注...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3 - 09 - 08
    作者:刘文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除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外,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以及优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笔者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 扩大了企业名称登记审核范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争议; 新《办法》之前,各县级以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对拟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一般仅针对本辖区内登记的在先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在其他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一般不在其审查范围内,这就导致了不同辖区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新《办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不同辖区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权利人可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对于经判定侵权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名称的,不需要权利人另行申请,可以得到更高效地执行。 第二, 协调了企业名称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 新《办法》之前,对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般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实际从事了商业活动。对于仅登记但未投入使用的企业名称,权利人往往束手无策。 新《办法》是直接针对企业名称的规定,不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投入使用并造成实际的混淆后果。权利人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诉讼或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新《办法》弥补了之前企业名称争议解决上的不足,很好地将企业登记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结合,有利于各部门法之前的...
  • 点击次数: 23
    2023 - 08 - 25
    作者:曲淼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我国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应对市场需求,不少企业选择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但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及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变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实践中,劳务外包成为了劳务派遣改头换面的屏障,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转向劳务外包,以减轻单位用工责任、节省单位用工成本,这就导致了“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时常发生。本文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来讨论实践中“假外包、真派遣”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一、 对劳务外包的基本理解 1. 劳务外包的概念与特征目前,劳务外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无明确定义。根据各地条例、各级法院判决等可将劳务外包理解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具有以下特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参照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为发包单位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项业务。 2.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标的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为“工作成果”: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来自发包方的业务委托,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劳务派遣的标的为“劳动者”,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 (2)内在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发包方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承包方独立指挥命令劳动者完成业务委托,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行使指挥命令权。 (3)主体要求不同・劳务外包要求承包方具备相应的经...
  • 点击次数: 15
    2023 - 08 - 18
    作者:刘艳玲《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和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交易双方参考。但实际交易中,根据交易背景和交易双方的情况最后签署的技术合同会各有不同。现介绍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公布的一份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1]给读者提供信息参考之用,这是一份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 LLC和Beceem Communications Inc.之间于2010年签署的技术转移和许可协议。  首先是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和目的能...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