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种草”、“测评”实为“推广” ,警惕网络测评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作者:曲淼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催生出了一系列新型的消费模式,也加速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大量的第三方“测评”博主、“种草”机构应运而生,内容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第三方测评似乎更能贴近普通人的生活,更具有代入感,“买前看测评”已成为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

然而在行业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标准的缺失及监管的缺位的前提下,“测评”、“种草”视频或文章的制作与发布者为追求更多的“流量”、更高的收益,往往将测评当作营销工具,看似公平的第三方测评实质上却与产品厂家进行了利益绑定,更有甚者在未实际购买、使用过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结果和有失公平的言论。这不仅为测评发布者和制作者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老爸评测”)诉广州市优测终享科技有限公司(“小红花测评”)一案,从法律的观点出发浅析真实测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案情简介:

告“老爸评测”、被告“小红花测评”均系民间评测机构,在微博、抖音、知乎、小红花、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均拥有大量粉丝群体。“小红花测评”、陶某从2021年4月开始发布关于“315打假老爸评测”的系列文章以及短视频、直播,指出“老爸评测”“虚假评测、制造恐慌、误导粉丝、以次充好,并推荐、销售违规有害产品”等问题,涉及内容包括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老爸评测”及其创始人魏文锋遂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的诉讼。“老爸评测”认为,上述视频、文章和直播在内容上严重违背了事实,系虚假的、误导性言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及其销售的产品产生质疑,对“老爸评测”的测评能力产生否定评价,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200万元。

“小红花测评”答辩称:1.“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视频、文章和直播存在诸多虚假或误导信息,“小红花测评”对其进行质疑、批评具有充分依据;2.“小红花测评”对“老爸评测”进行质疑、批评,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利益,而是为了进行同行监督。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老爸评测”及被告“小红花评测”、陶某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的实验方法和标准有误确有客观依据,并无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故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宣称物理发泡比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好,仍在购买链接中向消费者售卖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是“以次充好”,该言论属于对被评论对象进行监督评价的范畴,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3.“小红花测评”、陶某检测出KidsBliss免洗洗手液存在“苯扎氯酸”,且PH值呈强酸性,指出纯植物杀菌不科学,并非认为“老爸评测”检测的KidsBliss免洗洗手液不是纯植物杀菌,故被控言论具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4.“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戴可思驱蚊喷雾、戴可思免洗洗手液、戴可思婴儿金盏花护理面霜的评测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5.“小红花测评”、陶某在“315打假老爸评测” 视频中“验厂的意义仅限于生产设备、厂房这些”言语片段仅是双方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事件的争议,尚不足以构成误导公众;

6.“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小红花测评”直播内容中“项目造假”“故意地忽悠消费者”等部分言论,并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小红花测评”、陶某发布的关于戴可思系列产品评测及“小红花测评”部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应删除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知乎、小红书、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渠道上的被诉侵权信息,同时消除影响,赔偿“老爸评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老爸评测”其他诉讼请求 [1]。

 

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测评方与产品/服务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测评方通过测评方式编造、传播关于竞争对手的误导性信息或测评内容中存在一些侮辱贬损性的字眼则很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实际情况以以下几点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1.侵害商誉的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是商业竞争对手的关系;2.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毁损被侵权人的名誉之后达到自己占领市场的目的;3.造成被侵权人的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对其商业信誉的错误评价,进而影响到这些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与被侵权人的商业交往;4. 涉诉行为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小红花测评”曾在直播中有过如下言论:“说实话我很少去看他的东西,他的东西没什么营养,他的这些测评文章没有什么营养”、“我们现在就是在做测评啊,我们既测评产品,也测评做虚假产品、做虚假测评的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评论内容属于被告“小红花测评”原告“老爸测评”测评内容的客观评价,并未带主观贬义色彩,更多地是一种对测评方式、测评内容不科学、不合理的评论,未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但针对其“魔术擦,某爸救了我啊,他就是靠这些套路嘛”、“不管魏老爸对不对,他卖的东西太黑心了”等言论,一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使用了不恰当的使用概念,片面陈诉事实,例如“太黑心”“有毒”“套路”等词语,使得相关消费者极易产生不准确的认识,对被侵权人商城的商品产生不良印象。上述陈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将上述言论应认定为误导性信息[2]。

由此可见,区分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测行为的边界在于评测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依据。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要求信息本身是无中生有的,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信息本身是真的,虽然这些信息看似并不足以直接影响到普通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客观上却会误导普通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信用作出负面评价[3]。若缺乏客观依据的支持,则评测行为可能逾越合理边界,构成商业诋毁。

但目前我国的产品测评行业并无严格的行业标准,许多产品本身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去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合格,此外,如化妆品类、食品类产品本身的使用效果或体验就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这难免会导致一些测评内容或结果的存在争议。被评测者对于他人对在合理范围内的评测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不存在侮辱贬损、恶意攻击或误导,即使评测措词有失妥当,也不应就因此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

结语:

2023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对12大平台350家“第三方测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 93.1%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测评标准类问题,其中缺乏测评标准的主观性测评多;2. 55.7%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商测一体、以商养测类的模式难保公正性;3.37.2%的消费者反映通过观看“第三方测评”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过质量问题;4.35.7%的“第三方测评”存在涉嫌虚假测评类问题[4]。

测评不应成为破坏公平竞争的伪装,除加强公权力机关对此类问题的监管外,各类测评机构、博主更应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诚实信用的精神,不做超出正常商业评价范畴的言论,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有价值的评价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作为消费者也要提升辨别能力,防范各种虚假、过度宣传的测评带来的自身权益损害。

 

参考文献: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22号判决书

[2]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52号判决书

[3]李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出版,第251页。

[4]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研报告》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4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6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点击次数: 6
    2026 - 07 - 10
    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倒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谈判时间过长,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2)合同条款已经定稿,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内部审批流程拖延,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内部审批流程;(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在付款方资金预算审批下来时再补签书面合同;(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合同到期后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续签手续;(5)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含义、作用、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合同当事人倒签合同有时也是迫不得已,但对倒签合同的风险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倒签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进一步探讨应对策略。 一、案情简介X公司与Y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46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713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7日,X公司(承包人)与Y公司(发包人)签订涉案合同,X公司承接了Y公司发包的地下二层车库精装修工程,合同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合同总价3067193.99元,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X公司申请工程款的支付,Y公司按合同付款日程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经Y公司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按合同付款日程无息退还。合同签订时X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合同外无增减项,202...
  • 点击次数: 9
    2026 - 07 - 03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看商标权的边界——四个字的招牌,三个字一样,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2026年6月,一家连锁品牌告了一家夫妻小店,理由是商标侵权。连锁这边是“遇见小面”,夫妻店叫“渝见小面”。老板娘对着镜头哭诉说“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才够赔”——画面一出来,舆情瞬间炸了。没几天,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还说要无偿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送”给店主。                    (图源“遇见小面”抖音号)        一场诉讼,从起诉到道歉,翻车翻得干净利落。但热闹完了,正经问题还在: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 一、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混淆          (图片来源于“央视频”抖音号)        遇见小面诉讼的核心主张之一是“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所以构成近似。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还必须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混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