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种草”、“测评”实为“推广” ,警惕网络测评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作者:曲淼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催生出了一系列新型的消费模式,也加速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大量的第三方“测评”博主、“种草”机构应运而生,内容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第三方测评似乎更能贴近普通人的生活,更具有代入感,“买前看测评”已成为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

然而在行业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标准的缺失及监管的缺位的前提下,“测评”、“种草”视频或文章的制作与发布者为追求更多的“流量”、更高的收益,往往将测评当作营销工具,看似公平的第三方测评实质上却与产品厂家进行了利益绑定,更有甚者在未实际购买、使用过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结果和有失公平的言论。这不仅为测评发布者和制作者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老爸评测”)诉广州市优测终享科技有限公司(“小红花测评”)一案,从法律的观点出发浅析真实测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案情简介:

告“老爸评测”、被告“小红花测评”均系民间评测机构,在微博、抖音、知乎、小红花、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均拥有大量粉丝群体。“小红花测评”、陶某从2021年4月开始发布关于“315打假老爸评测”的系列文章以及短视频、直播,指出“老爸评测”“虚假评测、制造恐慌、误导粉丝、以次充好,并推荐、销售违规有害产品”等问题,涉及内容包括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老爸评测”及其创始人魏文锋遂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的诉讼。“老爸评测”认为,上述视频、文章和直播在内容上严重违背了事实,系虚假的、误导性言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及其销售的产品产生质疑,对“老爸评测”的测评能力产生否定评价,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200万元。

“小红花测评”答辩称:1.“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视频、文章和直播存在诸多虚假或误导信息,“小红花测评”对其进行质疑、批评具有充分依据;2.“小红花测评”对“老爸评测”进行质疑、批评,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利益,而是为了进行同行监督。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老爸评测”及被告“小红花评测”、陶某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的实验方法和标准有误确有客观依据,并无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故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宣称物理发泡比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好,仍在购买链接中向消费者售卖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是“以次充好”,该言论属于对被评论对象进行监督评价的范畴,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3.“小红花测评”、陶某检测出KidsBliss免洗洗手液存在“苯扎氯酸”,且PH值呈强酸性,指出纯植物杀菌不科学,并非认为“老爸评测”检测的KidsBliss免洗洗手液不是纯植物杀菌,故被控言论具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4.“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戴可思驱蚊喷雾、戴可思免洗洗手液、戴可思婴儿金盏花护理面霜的评测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5.“小红花测评”、陶某在“315打假老爸评测” 视频中“验厂的意义仅限于生产设备、厂房这些”言语片段仅是双方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事件的争议,尚不足以构成误导公众;

6.“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小红花测评”直播内容中“项目造假”“故意地忽悠消费者”等部分言论,并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小红花测评”、陶某发布的关于戴可思系列产品评测及“小红花测评”部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应删除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知乎、小红书、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渠道上的被诉侵权信息,同时消除影响,赔偿“老爸评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老爸评测”其他诉讼请求 [1]。

 

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测评方与产品/服务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测评方通过测评方式编造、传播关于竞争对手的误导性信息或测评内容中存在一些侮辱贬损性的字眼则很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实际情况以以下几点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1.侵害商誉的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是商业竞争对手的关系;2.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毁损被侵权人的名誉之后达到自己占领市场的目的;3.造成被侵权人的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对其商业信誉的错误评价,进而影响到这些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与被侵权人的商业交往;4. 涉诉行为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小红花测评”曾在直播中有过如下言论:“说实话我很少去看他的东西,他的东西没什么营养,他的这些测评文章没有什么营养”、“我们现在就是在做测评啊,我们既测评产品,也测评做虚假产品、做虚假测评的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评论内容属于被告“小红花测评”原告“老爸测评”测评内容的客观评价,并未带主观贬义色彩,更多地是一种对测评方式、测评内容不科学、不合理的评论,未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但针对其“魔术擦,某爸救了我啊,他就是靠这些套路嘛”、“不管魏老爸对不对,他卖的东西太黑心了”等言论,一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使用了不恰当的使用概念,片面陈诉事实,例如“太黑心”“有毒”“套路”等词语,使得相关消费者极易产生不准确的认识,对被侵权人商城的商品产生不良印象。上述陈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将上述言论应认定为误导性信息[2]。

由此可见,区分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测行为的边界在于评测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依据。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要求信息本身是无中生有的,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信息本身是真的,虽然这些信息看似并不足以直接影响到普通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客观上却会误导普通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信用作出负面评价[3]。若缺乏客观依据的支持,则评测行为可能逾越合理边界,构成商业诋毁。

但目前我国的产品测评行业并无严格的行业标准,许多产品本身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去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合格,此外,如化妆品类、食品类产品本身的使用效果或体验就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这难免会导致一些测评内容或结果的存在争议。被评测者对于他人对在合理范围内的评测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不存在侮辱贬损、恶意攻击或误导,即使评测措词有失妥当,也不应就因此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

结语:

2023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对12大平台350家“第三方测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 93.1%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测评标准类问题,其中缺乏测评标准的主观性测评多;2. 55.7%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商测一体、以商养测类的模式难保公正性;3.37.2%的消费者反映通过观看“第三方测评”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过质量问题;4.35.7%的“第三方测评”存在涉嫌虚假测评类问题[4]。

测评不应成为破坏公平竞争的伪装,除加强公权力机关对此类问题的监管外,各类测评机构、博主更应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诚实信用的精神,不做超出正常商业评价范畴的言论,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有价值的评价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作为消费者也要提升辨别能力,防范各种虚假、过度宣传的测评带来的自身权益损害。

 

参考文献: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22号判决书

[2]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52号判决书

[3]李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出版,第251页。

[4]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研报告》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10 - 31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10 - 24
    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公证购买后,原告取证到被告二邮寄的商品包裹内有枕头一个,无制造商信息,且快递面单上写有“亚朵双拼枕”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二辩称:1. 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头,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49867247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侵权商品的详情页中明确标明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是指同种款式、平价替代,并非商标性...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09 - 26
    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失870件金额375354元。违反的规定条款:条款原文:丙类(严重)过失行为:由于管理不当、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上。”员工签字处显示张某姓名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时间为“星期四12:40”的信息内容:“某某今天有补货,邮件转给你了,销售好款保证店铺两周周转,从开始到导完单告诉我用了多长时间。”张某回复:“好...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