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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的技术密点讨论和分析

作者:刘艳玲

              

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由于其技术复杂性、案件背景复杂性和有效证据取得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属于较难的案件。

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侵犯自己所有的技术秘密,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第一,明确其技术秘密的内容,通常需要细化固定和明确其主张的技术密点;第二、举证该技术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第三、被诉侵权人持有的侵权信息;第四、被诉侵权人持有的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第五、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所列的侵权行为之一。首先,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作为商业秘密的确权基础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现有裁决文书对技术秘密纠纷中技术密点的分析和认定进行讨论。

 

 

【案号】(2015)闽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知民终385号二审民事裁定书[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方兴化工有限公司等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一审基本案情】

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汕头海洋公司”)主张其系S.O.E第二代聚苯乙烯成套工艺、装备专有技术许可的所有权人,并将该专有技术许可给了泉港海洋公司使用。后泉港海洋公司的资产经司法拍卖后归被告之一方兴公司所有。为能启动生产,方兴公司在原泉港海洋公司部分高管和技术骨干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并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招录相关人员完成对S.O.E第二代聚苯乙烯成套工艺、装备专有技术生产线的生产和使用,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的侵犯。

福建高院认为,汕头海洋公司主张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为技术信息,内容为“S.O.E第二代聚苯乙烯成套工艺、装备专有技术”,其主张拥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内容包括生产聚苯乙烯整个流程,即从原料投放到成品产出所涉及的所有工艺和所有机器装备。

但是聚苯乙烯并非新产品,聚苯乙烯的主要生产工序为公知流程,成套设备亦涉及通用设备,因此,汕头海洋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过于宽泛。由于汕头海洋公司始终未能对成套工艺和设备的具体秘密点进行明确和固定,导致本案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不明确具体,因此裁定驳回汕头海洋公司的诉讼。

 

【二审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汕头海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秘密点已明确固定。

二审法院查明,汕头海洋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过的证据包括:《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S.O.E第二代聚苯乙烯成套工艺、装备专有技术鉴定资料”;“泉州泉港海洋聚苯树脂有限公司工艺操作手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008)汕中法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三申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编号为CX2017-123的科技查新报告;

以及《S.O.E.第二代聚苯乙烯成套工艺、装备生产专有技术说明》及《汕头海洋补充证据二》。

汕头海洋公司在一审中明确了主张的主要技术秘密信息包括:

1.工艺及控制:设备管道配置及物料流向、控制节点及联锁回路,载体主要体现在《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部分体现在《工艺操作手册》中的第二部分“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第十二部分“附录二PS厂热油调节阀开度情况概述”(《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及《工艺操作手册》在2004年汕头海洋公司送中国石油化工协会进行涉案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鉴定时作为鉴定资料提交);

2.设备及生产线操作技术:单机操作规程、单元操作(空釜开车、空釜停车、满釜开车、满釜停车、紧急停电停车、转产方案等)、日常巡查内容、常见故障及措施等,载体主要体现在《工艺操作手册》;

3.设备结构及制造技术,载体主要体现在“设备图纸”上。

在《专有技术说明》中,汕头海洋公司对记载在《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载体上的“控制节点及控制连锁回路”“设备、管道配置及物料流向”这两部分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进行了说明。因此,汕头海洋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点和载体显然是具体的明确的。

虽然汕头海洋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中可能包含现有技术的内容,未必全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但这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可以在双方诉辨对抗过程中,结合技术鉴定等多种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予以认定。

汕头海洋公司的诉讼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具体,符合民事案件的诉讼条件,因而撤销原审裁定,有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讨论与分析】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香兰素”一案中,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公司)等诉讼请求涉及的商业秘密指通过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直接体现的技术信息。嘉兴公司的“食品添加剂香兰素”于2003年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香兰素清洁生产新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于2011年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其“香兰素生产绿色工艺”项目同年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其“香兰素分离技术及工程应用”在2013年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嘉兴公司等在诉讼中主张了6个技术秘密点,其中包括缩合塔、氧化装置和蒸馏装置这3个设备的图纸以及粗品香兰素分离工艺及设备、愈创木酚回收工艺及相应设备,和香兰素合成车间工艺流程图。 这些技术秘密点载体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以及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些设备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的非标设备或设备组合的参数信息,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了相关工序所需的设备及其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点参数等信息,亦为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同样属于技术信息。这些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法院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允许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况、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通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以上几个案例给到启发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除了对其专有技术做好保密管理措施外,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有利于明确其专有技术的创新性,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做好与其专有技术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利于反映专有技术的商业价值,从而为其专有技术建立一个较为稳固的商业秘密权。 进一步地,权利稳定的商业秘密权(知识产权)又能进一步助力其整体企业运营或知识产权价值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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