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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业化合同介绍

作者:刘艳玲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

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和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

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交易双方参考。但实际交易中,根据交易背景和交易双方的情况最后签署的技术合同会各有不同。

现介绍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公布的一份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1]给读者提供信息参考之用,这是一份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 LLC和Beceem Communications Inc.之间于2010年签署的技术转移和许可协议。

 

首先是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和目的能反映签署合同时交易双方的情况,以及双方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特别是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许可合同,在合同纠纷时合同背景和目的有利于交易双方和裁决者理解合同,尽可能地正确解释合同正文的条款。缺少合同背景和目的,当事人希望对合同条款做出正确解释或符合自己合法权益的解释,需要举证,而且存在缺少合同签订时的证明证据或者无法举证的可能。

 

参考协议的背景描述如下:

本协议的背景如下:

1.被许可方从事无线通信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供应芯片组以及相关参考设计和开发工具的业务。被许可方向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提供这些芯片组和相关产品。

2. InterDigital拥有数字无线电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设计经验,包括第二代GSM/GPRS/EDGE(2G)和第三代UMTS(3G)通信技术。

3.被许可方希望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在其无线芯片组中使用某些 InterDigital技术。

 

合同第一条是术语定义。由于技术合同涉及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业词汇,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特定词语的语义进行限定和说明,以便交易双方和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过程中清楚、无疑义地理解本合同的各条款。

参考协议中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1.1  3GPP 调制解调器规范是指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3GPP) 于 2007 年 9 月发布的“第 6 版 RAN”规范组,允许运行 2G 和 3G 移动通信设备;但是,就本协议而言,3GPP R6 调制解调器规范应限于类别 9 和 6(仅提供 10 Mbps HSDPA 和 5.76 Mbps HSUPA,支持 2ms TTI)。

1.2 验收是指交付成果满足适用规范的工作说明书中描述的验收标准。

1.38工作说明书是指对项目下要执行的工作进行说明的文件,包括所有可交付成果、规格和验收标准。截至生效日期的初始工作说明书作为附表 1.26 附于本文,并可根据其规定不时进行修订。

 

合同第二条是关于项目的说明,包括以下条款: 项目目标、工作范围、工作分配、技术转移、培训和支持,项目经理和服务地点。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2.1项目目标。该项目目标是向被许可方转让并提供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被许可方将根据工作说明书在InterDigital的支持下开发、定制并集成到许可产品中。

2.2工作范围;变化。项目范围,包括要执行的任务、要实现的项目目标、项目进度和里程碑、要生成的项目可交付成果、所有可交付成果和支持的验收标准,均在工作说明书中定义。工作说明书可能会根据在此规定的程序不时进行更改,所有此类更改都将通过书面变更单记录。在评估和批准工作说明书的变更时,双方承认并将考虑任何技术转让项目固有的附带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包括项目进度和预算。

2.4 技术转让、培训和支持。InterDigital 将根据工作说明书向被许可方提供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的交付成果。 InterDigital 还将针对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此类交付成果向被许可方人员提供培训。InterDigital 将针对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可交付成果提供合理数量的支持;前提是,InterDigital 仅需要在工作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或 InterDigital 可能同意的范围内向被许可方提供现场支持。

2.4.1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InterDigital 对技术、转移、培训以及 InterDigital技术与被许可方技术的后续集成(包括支持)的全部义务将被限制为最多 [*] 人-小时,具体在工作说明书中规定并且此类义务将在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后一个里程碑时终止,超出 [*]人-小时的任何额外服务、培训、支持或其他工程服务可根据第 2.10节的条款提供。

 

合同第三条是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通常约定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以及许可期间被许可方改进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3.1 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InterDigital 应保留其所有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应保留其所有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的所有权。

3.2 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InterDigital 应拥有 InterDigital 创造的所有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被许可方应拥有被许可方创造的所有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以下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应由双方共同拥有: (i)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履行本协议期间,由 InterDigital 的代表和被许可方的代表共同创作的作品(根据美国版权法定义)的版权,以及 (ii) 在本协议期限内和履行本协议期间,由一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与另一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共同发明的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根据美国发明专利法确定)(统称为“联合知识产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各方根据本协议创作的作品将被视为单独创作的作品,而不是共同创作的作品。在任何情况下,一方代表编写的任何计算机代码模块、程序、接口或例程均不得因与其他模块、程序、接口或例程(可能包含另一方的贡献)进行聚合、编译或链接而被视为与另一方联合工作的一部分。根据第七条,每一方可以使用、许可和以其他方式利用联合知识产权,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或没有义务就此类联合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或其他利用向另一方说明;然而,作为共同所有者的此类权利不应被解释为授予或暗示对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即使对于使用、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共同知识产权是必要的。

 

合同第四条是权利许可,即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的关键交易部分。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4.1 许可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内,InterDigital 仅就许可版权和许可商业秘密向被许可方授予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全球性、含许可费率的许可,并且被许可方无权再许可,除非下文另有规定,(i)仅出于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许可产品的目的使用、已经使用、修改、已经修改、复制、已经复制、创建和已经创建了许可技术的衍生作品; (ii) 仅作为许可产品的一部分以目标代码格式分发和已经分发许可软件及其衍生作品。在本协议期限内,InterDigital 进一步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接受)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以独自使用许可工具来行使其在前述授予的许可权利。

 

技术合同中通常还会有保证、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之类的典型条款,参考协议中的条款如下:

4.6.1 [*]。尽管有相反规定,任何类型的 [*] 均未授予或转让任何权利或许可,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即使此类 [*] 对于使用交付物、许可技术、 许可软件或许可产品是必要的。被许可方明确承认并同意,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的许可、交付成果的交付以及双方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并不向被许可方授予或转让任何许可、授权或其他权利以做出、已经做出、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任何侵犯(直接或间接)或实施 InterDigital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 [*] 的产品。 双方承认并同意 (a) [*] 和 (b) 被许可方可能需要 [*] 或其附属公司的单独许可 [*],才能使用交付成果以及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8.2 默示保证的免责声明。双方承认所有可交付成果均“按原样”提供。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双方不做出任何及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特此否认,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或目的的适用性、技术性能和非侵权性的暗示保证。INTERDIGITAL对于被许可人使用、制造、已经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的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专利权或第三方知识产权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

这类条款通常给国内技术接收方(包括技术受让方和被许可方)带来比较大的困扰,认为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还不能保证所获得的技术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是有效的,或者不能保证实施该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作为平等交易的主体这项技术交易明显对己方不利或者不公平。但是,由于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的属性,只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状态,因此确实无法保证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未来就一定有效。另外,全球专利数量如此之多加上技术秘密,也确实无法保证所交易的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用于助力商业的,商业的本质就具有不确定性和无限可能性, 从这一点讲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属性其实是可以接受的。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国内交易双方及其委托律师在技术项目商业化谈判和合同缔约过程中对权利许可、许可费的实质条款以及保密条款通常没有很大争议,但一份合同文本中很多时候省略或没有合同背景和目的以及术语定义,项目说明的相关条款写的也不清楚,这容易给以后解释该合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技术接收方/合作方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不了解,有意向交易的技术接收方/合作方经常不能接受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保证和免责声明这类条款,并因而影响技术合同缔约的最终达成或者谈判进程。

由于技术类合同因保密需要大多是不公开的,仅有合同范本不足以让市场中真实的交易双方了解该类合同,尤其是初次接触此类合同的市场主体。因此以美国SEC公布的一份真实技术合同(*表示已作保密处理)为例挑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说明,以让有需要的市场主体对此类合同有更多的了解,在此也特别感谢本文所引用的参考协议的交易双方。

 

 

参考文献

[1]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274991/000095013010001364/dex1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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