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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前言

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为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我国制定了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者应当承担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在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已在《刑法》2011年修正版中由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包括假药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的多少,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自由刑及财产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及量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限制及缓刑期间禁业限制



 

如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人适用缓刑,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行政责任




 


(一)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


  

生产、销售假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禁业限制


 


生产、销售假药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销售假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4.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④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⑤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二)针对不执行合规制度导致假药通过快递流通行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民事责任





(一)有特定的消费者且消费者未遭受人身损害


 

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犯罪行为人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或者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请求支付购买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有特定的受害人



受害人可以要求犯罪行为人支付损害人身损害赔偿,并且可以要求犯罪行为人支付受害人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或者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犯罪行为人支付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无适格原告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人提起民事追责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加重犯罪人的违法犯罪成本。

 

综上,生产、销售假药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我国一直对此采取高压态势,关于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规定为有力打击犯罪提供了合法依据,如果能在实践中得到充分适用,定能保障普通民众的用药安全。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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