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民法典》下的合同解除的种类

元旦很快来临,《民法典》即将实施。占有《民法典》半壁江山的《合同编》,必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相较即将废止的《合同法》,有较大变动。那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从合同解除的依据来分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



1、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



2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虽然基于双方合意,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不是什么事由都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比如,约定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理论上,这就相当于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而任意解除权必须法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实践中,如果一方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方会无时不战战兢兢担心合同被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及交易的稳定。

又比如,约定只要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假如一方履行迟延了一天,另一方并无实质性损害却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事由不可作为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但是,《民法典》的两个重要原则对此进行限制:一个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A、一般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产生。只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解除权才产生。

与不可抗力类似但相互区别的情势变更,同样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首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使得该原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国内国际经济交往,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同时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

上述第(二)(三)(四)项均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



B、特别法定解除


  




1、法定任意解除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负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意解除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民商法一项重要原则便是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典》虽规定部分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未有规定禁止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双方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可该约定有效。




(1)《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①不定期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述“不定期合同”指的是《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第948条规定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规定的“不定期合伙合同”和第1022条规定的“不定期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933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该条并没有规定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但是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与委托合同相类似的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当事人也有任意解除权。第960条和第966条,均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①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787条规定: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对定作人的“宽容”是有其原因的,定作人要求的成果,是根据其特殊要求完成的,对于定作人以外的人通常并无意义,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定作人可以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可以决定是让承揽人继续完成定作物,还是解除合同,以避免定作物的闲置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过,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对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力、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同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推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也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③客运合同中乘客的任意解除权。

第816条规定: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④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829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⑤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899条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第918条规定:

“本章(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⑥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第946条规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2、法定违约解除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634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67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11条规定: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716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2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52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753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72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6)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78条规定: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特别法定解除



(1)合同陷入僵局时的解除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第580条增加了陷入僵局时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发生三种情形之一时: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另一方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适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729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31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5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5 - 07 - 18
    作者:王辉相信很多劳动法执业律师在执业之初,都纠结过要不要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劳动仲裁请求。 到底列入好,还是不列好呢?笔者认为,具体写不写“确认劳动关系”这项请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一、以下情况可以不列“确认劳动关系”(一)仲裁请求中没有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如仅是单纯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且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明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二)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请求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希望尽快脱离劳动争议困扰,缩短维权周期,尽快拿到经济性利益的,倾向于不列“确认劳动关系”。 这样,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可以大大节约劳动者时间和精力,且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只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才能再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仲裁请求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同时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事项,比如涉及补缴社保公积金等,那么是否列“确认劳动关系”,执业律师即便倾向于暂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代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也应就是否同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言明利弊,予以充分风险提示,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如果劳动者对于尽快拿到经济利益比较急迫,对于其他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并不急迫的,这种情况,可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坚持一并列明的,应尊重劳动者个人选择。二、以下情况建议列“确认劳动关系”(一)缺乏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公司公账户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时,建议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否则,窗口立案时,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有可能会以...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