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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追加被告的情形探究

作者:常春


导

读

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

2、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

3、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4、如果原告在同一诉中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则制造者和销售者构成必要共同被告;

5、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引言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便利对侵权产品的调查、合理来源抗辩等原因希望将其他相关当事方作为被告引入诉讼中。例如以销售者被诉的被告方往往希望选择将被诉产品的制造者追加为被告,而以制造者被诉的被告方愿意将被诉产品的销售方列为被告以确认产品的来源。


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被告方追加其他被告方的条件苛刻,即需要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才会必然被追加被告,而其他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愿意追加被告。例如:在第(2019)最高法民申407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广通公司,该案外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必要共同被告。





当前司法实践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对被告的追加包括法定追加的情形和裁定追加的情形。其中,法定的可以被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


1)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这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需要有合意,即分工合作分别实施部分侵权行为而最终实现的共同侵权。


2)在同一诉讼中被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被诉产品销售者和制造者:该条件的重要前提是由原告起诉,如果原告仅起诉销售者或制造者中一方,则销售者和使用者并不当然构成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而可能被法院裁定的追加被告的情形通常包括:


1)被告提出追加被告后,原告同意追加的情形。

2)被告提出追加被告后,法院认为应当追加的情形。


对于原告同意被告请求追加的情形,其本质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行使,即原告追加被告,因此只要符合期限要求,应该被准许。而对于法院裁量追加被告的依据,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论述进行判断。


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论述了专利权人将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理由,其理由包括:


1) 在侵权纠纷领域,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2) 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原因在于:


a) 首先,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时,尽管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但是其侵权行为密切关联。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并售出被诉侵权产品后,下游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属于制造商制造、销售行为的自然延伸。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基础,且侵权结果部分重叠,从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b) 其次,防止裁判冲突的政策考虑。由于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诉讼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主要诉讼标的,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予以审理,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裁判冲突的可能性。


c) 再次,经济效果的政策考虑。将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一并予以审理,既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分别起诉制造商和销售商时可能造成的双重得利,又可以适度减轻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审理成本。



   延伸思考

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判例并没有明确被告追加被告可以被法院裁定准许的条件,但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有权追加制造者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作为被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也有权追加例如销售者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如果原告方同意这种追加,则这种追加应该被法院认可,如果原告方不同意该追加,则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同一性、从防止裁判冲突,经济效果等方面考虑是否应该裁定追加被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被诉销售者和被诉制造者在相关被诉产品是否真的来源于被诉销售者或被诉制造者是存在举证困难的。


首先,被诉侵权人往往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接触要等到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开封时才能鉴别出。此外,对于仅简单由包装袋进行包装的产品,因包装技术的发展,以及旧袋的回收等问题,如不对销售者进行调查,在现在印刷工艺以及包装袋制作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则难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被诉制造者生产的产品,即无法判断其是否为套包产品,从而为被诉制造者的抗辩造成困难,使得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公平的位置。


因此,法院有必要对特定类别的产品,例如通过内容物无法分辨其来源的物品,设置比较严格追溯程序,即要求原告必须将销售链条上的销售者均作为被告起诉,或者允许被诉制造者追加销售者作为被告,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平,以及高效经济的审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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