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涟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并据此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认定公开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如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则应当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驳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3、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是长期持续使用、广为人知并被公众普遍认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称谓,如“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同样受到规定与办法的保护。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加以处罚。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还可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叠加获得商标法保护。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用于标示地理标志产品符合保护要求及相关标准的官方标志。如下:

可以看到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方需列明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仍以五常大米为例,淘宝某五常大米包装标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查验是黑龙江省五米常香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9月7日经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核准使用公告第二十八号核准使用该标志,企业类型为生产商。
 
    
  

三、制度演进脉络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经过了不同阶段。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对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该规定实施期间,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后者以公告第44号(2003-05-10)通过了对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对五常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效了,第28条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目的就是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其条款基本延续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精神。此后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由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保护对象与制度精神均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继承,属于制度的自然过渡,五常大米于2003年5月10日公告后获得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在转换后仍然被认可,并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对待和保护。国家质检总局亦未要求原已公告的原产地域产品重新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而是默认其继续有效,以保障已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稳定。
 
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该办法与2005年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内容交叉,对地理标志产品定义等方面保持了一致,对其管理机关流程等做了较大修改(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两部门规章并行,在具体适用时应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
 
四、地理标志产品优势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仅能够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也能够增加出口机会,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如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外交流中亦占据了重要地位。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签订生效,五常大米作为第一批清单100个中国产品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2021年7月五常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获批筹建。这也是国家力推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原因:积极参与推动国际产品交流,通过缔结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议等方式促进与他国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国家亦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且经常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地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项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标志的使用进行检查。
 
五、结语
 
目前,五常大米产业已是黑龙江省五常市发展重点。2024年,五常大米品牌价值攀升至713.41亿元,连续九年蝉联地标产品大米类全国第一。五常大米不仅在全国市场占据重要地位,还多次荣获国际大奖,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核心引擎。
 
从“五常大米”案例可见,地理标志不仅是一张“产地身份证”,更是区域公用品牌、国际贸易筹码和文化传承载体。随着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实施,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进入“强保护、严监管、促运用”的新阶段,未来将为更多“土特产”走向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提供制度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