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炒菜界的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赵丹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蔬菜界的爱马仕”、“月饼界的迈巴赫”这样的宣传语。仅仅是这样简短的一句话,商家的产品就被蒙上了“劳斯莱斯”、“爱马仕”、“迈巴赫”这些顶级品牌的滤镜,给消费者传递出高贵奢华、顶级品质的信息,从而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但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这样的行为似乎有搭便车、蹭名牌之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呢?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诉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海底捞公司始创于1994年,历经二十多年的经营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餐饮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球开设935家直营餐厅,其中868家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164个城市,67家位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经过市场和顾客的检验,“海底捞”成功打造成为信誉度和市场知名度极高的优质火锅品牌。

 

1997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餐室;自助餐馆;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后正常续展。

 

2018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19179791号“HI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小放牛公司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其餐馆内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内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其中“海底捞”三字还通过颜色、打引号等方式被突出使用。

 

海底捞公司认为小放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小放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且赔偿海底捞公司95万元损失。

 

案例分析

 

1、火锅和炒菜是否构成相同/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小放牛公司辩称其经营的是炒菜,与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但法院认为菜品的类别不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商品服务的类别,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餐馆、餐厅等服务,海底捞公司在此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炒菜或火锅显然均属此列,也即海底捞公司虽然目前主要在火锅菜品经营中使用权利商标,但其依法亦有权在炒菜等其他菜品经营中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双方的服务构成相同服务。

 

2、“炒菜界的海底捞”是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小放牛公司主张,其在使用被诉标识时特意强调被告小放牛公司经营的是炒菜,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产生识别来源的功能,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其行为构成对海底捞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二是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三是使用应出于善意。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海底捞”三字被突出使用,由于“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就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没有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因“海底捞”字样的吸引而选择相关门店,该字样能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

 

其次,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借用其他行业常见品牌来类比形容本行业商品的表达方式,表述为“某某界的某某”,但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的表达方式不意味着亦可以随意用于商业活动,尤其是同业竞争者之间更应谨慎从事。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时下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方式,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确定的含义;另一方面,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与“海底捞”商标权人存在许可、合作、加盟等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小放牛公司完全知晓海底捞公司“海底捞”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而在海底捞公司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大量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难谓善意;同时小放牛公司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致使消费者难于辨识,引起市场秩序混乱,亦将妨碍海底捞公司在炒菜等餐饮服务上正常使用。

 

综上,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权利商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所标识的餐饮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且损害了原告继续加强其与权利商标对应关系的权利,故小放牛公司对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本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海底捞公司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案例总结

 

商标最核心的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消费者自然清楚劳斯莱斯不卖甜品、爱马仕不卖蔬菜、迈巴赫不卖月饼。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这种表述并不是向消费者传达其产品或服务是源自劳斯莱斯,因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但本案中小放牛公司将“炒菜界的海底捞”使用在与海底捞公司同样的餐馆服务上,就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消费者可能以为其是海底捞公司在火锅之外开辟的炒菜业务,或者以为其跟海底捞公司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小放牛公司侵犯了海底捞公司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商标注册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则应该尤为注意,必须限于合理的范围。使用“某某界的劳斯莱斯”比喻自己的产品品质,如果只是单纯起到对产品质量的描述作用,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若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