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等同原则适用限制——对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的探讨

作者:常春


引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判定是最疑难复杂、最有争议、最有弹性且又最常见、不可回避的问题。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正式提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其字面表述范围外的适当范围,从而给与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然而,等同的扩展范围的界限的确定一直是难点问题,也是侵权判定原则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等同适用限制包括:

1) 现有技术抗辩所用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等同范围。

2) 禁止反悔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已经明示放弃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3) 捐献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仅写在说明书(附图)中而不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4) 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即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预见并应当将其涵盖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案例详述:

上述前三点在实务中已经有过充分讨论,本文旨在通过以下案例对于上述第4) 点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1)

案号: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610201500.0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地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保护特定技术方案,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电动绿篱机”、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的介绍以及发明目的部分关于“环保无污染”效果的强调等,完全可以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明确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在此情况下,若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燃油发动机驱动与电机驱动认定构成技术特征等同,则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

 

 

案例2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820444083.7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相对于螺纹孔螺栓连接,卡扣连接并非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的连接方式,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仍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应当理解为排除了卡扣连接方式,缺乏通常适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展解释的正当性。因此,本案中,在权利要求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情形下,卡扣连接方式不等同于螺纹孔螺栓连接。

 

案例3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9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610262130.1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确定是否构成等同时,应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内容属于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应视为权利人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申请时不存在认知障碍,在后技术发展又未产生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宜以其文字记载为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应当得到尊重。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就传感器而言,除霍尔传感器以外,还存在红外对管、激光、干簧管等多种传感器实现相同的功能,均为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手段,在进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霍尔传感器,就是将其他传感器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进行侵权判定时,不能将“霍尔传感器”扩张到红外对管等其他传感器予以保护,否则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

 

本文例举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案例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述第4)点尽心了引用和阐述:

1) 可以预见其他技术手段,但仍以特定技术手段作为限定,且发明目的也不支持该其他技术手段;(案例1)

2) 卡扣连接并非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的连接方式,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仍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应当理解为排除了卡扣连接方式,缺乏通常适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展解释的正当性。(案例2)

3)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内容属于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应视为权利人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案例3

 

案例指导意义:

以上裁判观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对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做了背书,需要引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重视。专利申请人在准备专利申请时,需要将可预见的方案均写入专利申请文件内,并且在权利要求中进行合理概括才能避免对等同原则的限制适用,以最大程度地争取到权利的合理保护范围。权利人在行驶权利之前要对权利要求的可依据等同原则进行解释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评估,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应当注意到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这一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要求的范围的解释,其适用应当非常慎重,因为其一方面限制了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这种适用限制可能使得仿造者轻易的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无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

例如,在案例2)、案例3)中,法院在没有发明目的、发明效果等方面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特定的技术方案就认为排除了对其他传统技术方案的保护可能就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也无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从而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6 - 04 - 10
    作者:金涟伊一、官网的定义与功能定位“官网”是“官方网站”的简称,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通常指由特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正式设立和运营的网站,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域名(如.cn、.com.cn等)。官网应当完成ICP备案(非经营性)或取得ICP许可证(经营性),代表该主体的正式立场,具有公示和公信力。在实践中,政府官网使用.gov.cn域名,需经严格审批,且仅限政府机构注册。企业自称“官网”则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约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本文主要聚焦于企业官网,即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创建、注册和运营,代表企业意志、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信息的网站。企业官网通常包含首页、关于我们、产品(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新闻中心、联系我们等板块。它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商业基础设施,承载着多维度的功能。有些官网构成运营场所,用于展示产品/服务信息、技术参数、应用场景,发布促销活动、案例故事,有些官网还具有交易功能,如在线支付、订单管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官网更重要的功能是输出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品牌故事、企业价值观,进而为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二、官网展示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前所述,官网承载着对外展示企业形象、品牌美誉的功能,因此大部分官网都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那么,企业在官网上发布自家产品及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所能控制的互联网空间中向不特定的人群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广告法的定义,属于应当被广告法所规制的行为,即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未介绍产品或服务,仅是单纯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6 - 04 - 03
    作者:张嘉畅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出歌手单依纯在其演唱会“纯妹妹2.0”上演唱了《李白》一作,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3月30日凌晨,单依纯长文回复致歉,并承诺不再演唱《李白》。此争议引发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网友支持原创者维权,也有小部分网友支持新版本翻唱,也有一些过往的类似案件被再度提及。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不同的观点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一、争议观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3项权利。在本次争议当中,网友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1)该行为侵犯了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受到授权的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网络上有部分观点认为对歌曲进行再加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然而在本案中,因为《李白》一作已经发表,且翻唱并未对《李白》作品本身进行修改,不影响原作的呈现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不涉及到侵犯修改权。 (2)改编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 其实,单依纯并非首次演唱《李白》。早在去年的《歌手2025》节目上,单依纯团队就已对《李白》一歌进行了改编和翻唱。有小部分网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提出观点,认为单依纯团队对改编后的《李白》享有著作权,因此其演唱行为并无不当。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议。首先,对于公众而言,目前并不清楚《歌手 2025》节目录制时,双方就《李白》一歌的改编权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权利基础尚不明确。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观点:改编后的作品能否产生独立的著作权,核心取决于改编过程中新增的创作部分是否具备独创性。具体到本案,新增的念白与编曲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能否构成新的作品,仍需要结合行业标...
  • 点击次数: 10000002
    2026 - 03 - 13
    作者:杨秀芸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之一,赋予了其和“商品商标”同等的受保护地位。这一立法完善,为规制新型服务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本文评析的黃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正是这一立法背景下,司法实践打击“傍名牌”式服务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案件背景与事实2020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用。 2、涉案金额与权利基础经审计查明:1、被告人黄某:共组织7场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2、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其中4场时装表演活动,个人违法所得50余万元。3、权利基础:“DIOR”商标在我国被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注册号为G1102827,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11月18日。 3、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115刑初857号):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3刑终5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厘清了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边界、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三个核心问题。 (一)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被告人黄某辩称,其使用“DIOR”标识,系为了指示服务中使用的“DIOR”服装,属合理...
  • 点击次数: 1000020
    2026 - 01 - 23
    作者:张琳公司在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能会选择停工停产一段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还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些规定对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员工工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但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公司却随意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以期达到给员工少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目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最终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本文将通过二个案例就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给员工少发工资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汤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书)  汤某于2004年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汤某发放《待岗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业务量急剧下降,公司从2023年6月30日起安排汤某停工待岗直至公司通知返岗之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待岗工资。汤某回函表示不接受待岗安排,并坚持到岗打卡上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