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关于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点建议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国内外市场主体在我国寻求商标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中的漏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挤占日益紧张的商标资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国家先后修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期遏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修订了《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配合新《商标法》实施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出台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商标局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这些新法新规的实施对恶意抢注商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并未有效改变商标恶意抢注频发的现象。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被抢注了上千件。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汪顺等多位奥运冠军的姓名被抢注商标。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与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员姓名等有关的商标也被抢注了上千件。

 

这么严重的商标恶意抢注说明我们在制止商标恶意抢注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从已有的规定来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着重在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忽视了商标注册后的监管和执法。我们仍可以从多方面来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商标法律环境。


 一、 加大商标恶意抢注人的法律责任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认定后,通常会驳回该商标申请或无效该注册商标,商标恶意抢注人仅仅会损失几百元的商标申请费。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对商标恶意抢注人规定了一些惩戒措施,但力度仍远远不够。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加大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

(一)限制商标恶意抢注人一定时间,如三年内,不得办理商标业务,至少不得申请与被抢注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依权利人的申请,将恶意抢注商标无偿转让给权利人。

(三)要求商标恶意抢注人承担权利人的维权费用。

 

现行商标注册收费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订的文件,仅仅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然而,商标注册收费除了涉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可以涉及费用的负担、费用的减免等等。比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减免商标注册费用;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可以让恶意注册人负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即异议/无效/撤销的官费、代理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


 二、限制未使用商标的权利

 

虽然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使在先的商标申请获准注册。但是,注册商标并不当然、永远享有商标权。商标权最终还是来源于对商标的使用。对于注册后未投入使用的商标,要限制其行使商标权利,甚至取消。

 

(一)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需要继续使用,说明已经使用了,可以在商标续展环节,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使用,否则不予续展。未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转让

 

对于注册商标转让,我们实行的是核准制。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对于注册满三年的商标,申请转让的,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避免其仅仅转让注册证书,谋取利益。未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商标局可以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三)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对抗他人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

 

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近4000万件。这中间应包含了大量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些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已严重阻碍了真正有使用商标需求的商标申请人获取注册商标,甚至妨碍已在市场中使用的商标。当注册商标成为驳回、无效他人商标的依据时,应给予拟被驳回商标、被无效商标所有人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权利,用来检验这些注册商标是否成为真正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那么这些注册商标就不能成为驳回、无效他人商标的权利基础,商标局同时还将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这些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四)对已认定的恶意注册商标,应依职权主动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有权将恶意抢注商标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时,就依据该规定,将已注册的第 41126916 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事实上,权利人已通过认定商标恶意抢注,将大量侵犯其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在这些案件中,认定一件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商标时通常会认定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件商标都是恶意抢注商标,比如迅销中国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公司关于第10619071号U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资生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马某关于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等等。但是这些在案件中大量被认定的其他恶意抢注商标通常被忽视了,仍以注册商标存在,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将这些恶意抢注商标依职权主动予以无效,这将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人的弁利预期,增加其违法成本,相反将增强诚信经营主体对公平市场环境的信心。

 

商标恶意抢注伴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起步、发展、繁荣,相信通过一系列措施,可以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驱逐出商标领域,让商标成为经营者诚信经营、合规发展的有利武器。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