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商标自诞生之日,便是企业对外经营、拓展的排头兵。一枚好商标正如美酒的醇香,既能够为美酒增光添彩,又能吸引人们的目光,助力产品快速打入市场。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供给能力通常大于市场需求总量,商标运营的好坏往往成为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市场的关键因素。企业挑选满意的商标,后续维护自己的品牌,可参考以下内容。



01
什么样的商标是好商标?



生活中随处可见各式商标,种类繁多,以手机品牌为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本身无特定含义的自创词,但具有美好寓意,如“华为”“诺基亚”“酷派”“天语”;

2、本身指代某种特定物品,但与手机关联性不强,如“苹果”“小米”“联想”;

3、本身具有某种含义,且与手机商品有联系,如“美图”“传音”。


此外,还有一种类型的商标与本身商品具有较强联系,如茶叶品牌“小罐茶”。


以上几种都是好商标,且各有各的优势:


如果商标自创程度越高,消费者接受难度越高,比如“路易威登”“范思哲”“华伦天奴”,乍一看完全不能令消费者联想到品牌代表的商品,但随着企业业务发展和多年良好运营,这些没有含义甚至有些拗口的商标如今广为人知,代表着高端奢侈品。


如果商标与商品关联性越强,市场推广难度就越小,例如“小罐茶”,令消费者一眼就知道这是茶叶品牌。但这类商标进行维护的难度也比自创词的维护难度大,如有不少无良店家蹭“小罐茶”的热度,为自家茶叶产品也贴上“小罐茶”的标签,而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为了制止他人蹭热度,向天猫、淘宝店铺进行了大量的投诉。“小罐茶”本身与茶叶商品的关联性极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茶叶的包装称量方式,因此制止侵权也较为困难。


所以通常情况下,企业更多选择那些寓意美好,与商品本身有一定关联度,具有暗示效果的商标,如“可口可乐”“步步高”“奔驰”“宝马”等,这样既能给消费者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又能给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夯实基础。



02
如何选取商标?



取得一枚好商标可谓企业成功的一半。选取商标不仅要考虑商标本身蕴含的美好意愿,更要考虑到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使用该商标会不会遭遇投诉、取得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难度等等问题。


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科技大牌“小米”在诞生之初,曾经历过一番起名波折。雷军及其团队本想为新生科技公司起名为“玄德”,但觉得“玄德”意境不像科技公司的名字,后又想要命名“红星”,意指“红星照耀中国”,但有“红星二锅头”在前,又是驰名商标,有搭“红星”便车之嫌只得作罢。团队商量了很久,才最终选中了“小米”,一方面听着亲民,一方面MI又是“Mobile Internet”的缩写,代表着小米公司的高科技、互联网性质。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选取商标的注意事项:


1、商标本身是否蕴含着美好意愿?

2、商标是否已经有他人在使用?他人使用是否会对企业产生影响?

3、商标是否已经有他人注册?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对企业未来风险障碍?



雷军最终选择了“小米”,从而避免了潜在的红星手机与红星二锅头“PK”的漫长纠纷。而如今,小米也成了千家万户耳熟能详的高科技品牌典范。企业应当在选择商标的时候做好前期调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03
选好商标后应当如何注册?



企业选好商标后,还需确定要将商标注册在哪些商品或服务品类上。如果不能精确定位企业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就好像铠甲没有覆盖士兵的弱点,将埋下极大祸患。


仍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33日。短短1个月后,即2010421日,小米公司便在计算机软件、手提电话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软件更新安装、电话业务等不同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小米”“小米手机”商标。随着2011年底小米手机的大卖,小米公司于201112月份将“小米”商标进行了扩大注册,申请在包括家用电器、首饰、珠宝、文具、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机械修理等常见商品服务类目上。20122月份又注册申请了“MI”小米图形“玉米”“黑米”“米饭”“紫米”“虾米”等等与“小米”近似或相关的系列商标。商标布局一方面为小米公司未来宏大的商业布局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以最小的成本杜绝他人抢注黑米、紫米等商标“搭便车”的可能性。


在企业飞速发展的十年中,小米公司已注册申请商标合计六千多件,涵盖几乎全部商品服务类目。就商标保护方面来说,小米公司可谓做足了充分准备。试想,假如小米公司未自企业初创时起便开始商标布局,如今小米进军家电市场必然遭遇重重障碍。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商标注册应当:


1、首要考虑企业核心经营的业务内容,包括这些业务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2、提前布局未来至少三年内将要涉及的业务范围;

3、注意核心商标的全方位保护,包括对其中文、英文及图形的单独保护、整体保护。





04
注册商标不顺利怎么办?



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职权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被顺利核准自然是皆大欢喜。但是截至20196月,我国商标累积申请量已到达3865万余件,累积注册量为2582万件。寓意美好的词语数量有限,商标实际上属于稀缺的商业资源,商标遭遇驳回已是现实的大概率事件,尤其是在申请前未作可注册性审查的情况下。


商标被驳回后,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分析商标驳回原因,究竟是商标本身先天不足,还是因为已有他人捷足先登,来决定是针对性排除障碍,还是绕路而行。



05
没有注册商标行不行?



商标未能注册的可能性多种多样,亦有企业自创立之时就敢让商标“裸奔”,未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在市场上叱咤风云。企业不注册商标究竟行不行?


当然可以,只是一旦“翻车”,学费高昂。不注册商标展开商业活动就好像开着没有安全措施的汽车,即使能够凭借汽车过硬的质量驰骋在发展的高速路上,也很容易被他人抢占车道,甚至被他人恶意挤下道路。就如商务印书馆为保护当年未注册的“新华字典”商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


在中国人心中享有特殊地位的《新华字典》是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 1957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即“商务新1版”)。自此,《新华字典》开始由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至今。几十年的时间里,商务印书馆始终未申请注册“新华字典”商标。2016年,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就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为了证明华语出版社的侵权事实,商务印书馆需要证明自己在先使用“新华字典”商标,且该未注册的“新华字典”商标已经驰名中国。为了证明这一点,商务印书馆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新华字典”商标所获奖项、《新华字典》销售记录、《新华字典》包装装潢、侵权产品情况等。庭审现场,商务印书馆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包括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1版《新华字典》。


如果商务印书馆在第一时间就申请注册“新华字典”商标,那么庭审中只需出示一张薄薄的商标注册证,就能轻松证明其享有的商标权利,而不必搜集整理众多证据。商务印书馆显然也已吸取了这一教训,201653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一口气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电视文娱节目、计算机软件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提交了“新华字典”商标注册申请,并已陆续获得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企业不注册商标的后果:

1、如遭遇侵权,维权困难;

2、如商标被他人抢注,市场发展可能被中断,还容易被恶意投诉;

3、未注册商标难以进行无形资产评估,难以确定企业资产。





06
小心注册商标被他人撤销



商标注册证到手,并不意味着企业从此可高枕无忧。如果疏于管理,已注册的商标也可能会被他人申请撤销,令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又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企业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三个月左右)提供近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否则该商标将被无情地撤销。自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起,一柄名为“撤销不使用三年注册商标申请”(以下简称撤三)的利剑便悬在了企业头上。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这只戴着围巾的小企鹅形象想必大家不会陌生。腾讯QQ小企鹅伴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而进入国人视野,享有极高商誉,代表着多元化、高效、便利。然而就是这样一枚商标,于2018年也惨遭撤三,导致腾讯公司失去了该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为什么被广泛使用、随处可见的小企鹅商标,会因为“未使用”被撤销呢?腾讯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该商标确实在使用,包括民事判决书、关于认定“QQ”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QQ”软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相关网络文章、“QQ”软件在百度百科上的网页检索信息、“QQ”推广的网页截图、以“QQ广告”为关键词的检索页面截图、“QQ”快速登录网页截图……等等。


然而商评委决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理由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得到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换句话说,虽然小企鹅图形确实被广泛使用在腾讯公司旗下的种种商业活动、商品、服务中,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小企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比如,即使腾讯公司能证明其QQ企鹅商标使用的聊天软件被人下载了多少万次,也只是这个图形用在软件上的证据,而不能证明其用于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


即使是腾讯公司这样的互联网庞然大物,如果不细心管理名下商标,不注意定时固定、整理使用证据,也会因为撤三损失惨重。这就要求企业在注册商标后应尽早使用商标,并在平时的生产经营过程注意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显示商标标识;

2、显示形成时间;

3、明确商标使用人;

4、使用在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




以上是铭盾知产整理的“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小技巧,你学会了吗?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4 - 25
    作者:常春摘要:在当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在汽车、鞋服、电子产品等领域频繁发生。本文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第57220号决定)和"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有效案(第563861号决定)两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标准、判断方法及实务应对策略,并给出乐法律适用标准的系统梳理与前瞻思考。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框架与理论基础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却又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交叉与冲突。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法》第八条则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两种权利在保护目的上各有侧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具有美感的创新设计,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设计;商标权保护的则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造成市场混淆。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中可能包含具有识别功能的图案、色彩等元素,而商标也可能具有装饰性美感,二者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保护客体的重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款确立了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对外观...
  • 点击次数: 100007
    2025 - 04 - 18
    作者:王辉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亦没有制度规定,就待岗事宜也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仅凭一纸通知强行安排员工待岗,在该种情况下,员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且看下文案例及本文律师浅见。一、实务案例◆案例1:(2023)京01民终3298号某股份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自2013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18日某股份公司向李某发送内容为《待岗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载明“……一、待岗原因。因公司业务调整,您所在部门整体撤销,而您未服从调岗也未竞聘新的岗位,造成目前无部门和岗位接收,已待岗数月,经数次协商,截至目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稳定员工就业关系及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企业现实困难等因素,公司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即日起通知待岗。二、待岗起始时间:2021年1月18日。三、待岗终止时间:竞聘公司新岗位成功。四、待岗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期间,公司不安排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不需到岗。……待岗期间相关补助不再发放……”2021年1月20日李某回复邮件称“对于公司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待岗通知书,我完全不认可并且不接受。后李某以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9220号裁决书。李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某股份公司应向其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590.53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股份公司通知李某自2021年1月18日起待岗,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待岗,并经常询问工作任务,某股份公司并未安排工作。某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企业停产停业等合法合理安排待岗的情形,亦未就待岗安排及待岗期间的待遇与李某达成协商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被安排待岗期间李某之所以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系因某股份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
  • 点击次数: 100010
    2025 - 04 - 11
    作者:杨秀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深入分析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及具体应用。 一、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一:(2024)最高法民辖52号 案情:原告苏某在转转网购平台(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在苏某(以下简称“被告1”)所开的网店,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被告1宣传此店所售产品为全新原装国行正品,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为二手机。原告认为被告1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已构成欺诈,被告2转转平台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向其收货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购物款,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维修购物款,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被告2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分析: 1、明确诉讼请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被告1支付三倍赔偿金,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诉讼请求判断法律关系。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故本案应当依照产品责任纠纷确定管辖。3、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1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被告2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虽然本案中网络购物收货地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但不能就此认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案涉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该地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2住所地在北京,符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条件,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5 - 03 - 28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