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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案情简介    A公司原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A公司员工,出资20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初始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2016年6月13日,王某提出辞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0万元股份。2016年9月18日,王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领到退出股金20万元。2017年2月1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78%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王某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份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王某以A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一、二审判决均驳回王某要求确认A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人走股留”并非专业法律术语,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通俗说法。“人走股留”条款一般是指当股东从所持有股权的公司离职时,应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退还或转让与特定的主体。目前,司法实践对“人走股留”的条款效力普遍是予以认可的。有限公司初始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
2021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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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行业内,通常将2019年视为云游戏的元年,2020年,云游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离爆发仍然很远。但是作为5G技术最有可能落地的应用场景之一,云游戏显然具有非常巨大的潜力,目前国内外的游戏巨头都在加码云游戏,这其中自然少不了法律问题的研判。 一、云游戏简单介绍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云游戏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所有游戏都在服务器端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在客户端,用户的游戏设备不需要任何高端处理器和显卡,只需要基本的视频解压能力就可以了。这个解释高度专业化和抽象化,为了便于理解云游戏,本文用更加通俗地解释如下。在云游戏中,游戏内容提供商(比如索尼)、云游戏平台(比如网易云游戏平台)、用户(玩家)、流量提供商(比如移动,联通和电信)的角色不同。如果这些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的话,云游戏会是这样的模式:索尼专心提供各种游戏,网易云游戏平台专心搭建平台(简单理解为APP,实际上还可以是网站,电视客户端等),并把索尼的游戏预先安装在平台上,并且通过云平台自己的服务器就可以运行游戏,玩家不需要下载索尼的游戏,只需要在自己的终端上(主要是手机)下载网易云游戏平台的APP,登录APP后,可以从琳琅满目的各种游戏中,选择索尼的某款游戏,直接在玩家自己的手机上就可以操作索尼的游戏。 因此,云游戏平台有两个...
2021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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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引言: 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日提出长期以来一直是申请人获得可衔接的专利保护期的申请策略。这样的申请策略中,快速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为专利产品获得基本保护,如果后续的审查中发明申请能够获得专利权,则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保留发明专利权的方式增加保护期限。即便发明专利最终未获得授权,申请人仍可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对侵权行为的维权基础。此外,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略低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往往更具稳定性。在以往的认识中,同日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除需要注意在发明授权时只有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方能取得最终授权外,两者看似并不相互影响,[1]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也没有把同日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案件的审查档案作为另一案件的解释来源。因此,只要注意答复审查意见时对另一申请的影响并注意保持实用新型有效性,看似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给申请人带来更多的是积极的结果。然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第最高法知民终699号裁判要旨的公布,以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具体案情的公布[2]看似给这种申请策略带来了挑战。 裁判主旨案情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最高法知民终699号的具体案情显示孙某2009年同日提交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首先获得专利权。具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
2021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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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备受吃瓜群众关注的吴亦凡事件,终于在2021年7月22日深夜迎来了权威的官方通报。让吃瓜群众大跌眼镜的是,北京朝阳警方经初步调查,竟然首先锁定并抓获了刘某迢,一个把当事双方吴某凡都某竹耍得团团转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而对于网曝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情况,警方仍在调查中。警方的首次通报,向我们首先传递了这样几个信息:1、都某竹参加聚会是受到了吴某凡一方的邀请,受邀理由是“挑选MV(注:音乐短片)女主角面试”;2、都某竹参加聚会的地点是吴某凡家中;3、聚会人数10余人,活动是“玩桌游并饮酒”;4、聚会时间是2020年12月5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7时许,长达9小时左右。5、都某竹当晚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都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6、都某竹直到2020年12月6日下午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才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此后第三天,即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000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仅仅根据以上信息,显然不能判断吴某凡是否存在“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在此,笔者仅根据上述警方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作如下简短解析。一、吴某凡最初动机就不纯,聚会中,其根据形势变化,很有可能产生强奸犯罪动机。作为娱乐圈的“顶流”及凭其帅气形象,吴某凡在平时就极有可能自负的认为:很多女性粉丝以及将来会进入娱乐圈的年轻女生,...
2021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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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实施检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基于自身诉求常对税务部门的检举查处结论存在异议,他们是否与检举结论存在利害关系,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成为近年来多发的涉税争议事项。从已公开的相关判决来看,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多数认定检举人与检举处理结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是否可以一刀切的理解为检举人与涉税检举结果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呢?其实不然,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利害关系的构成要件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推论判断。基本案情2020年8月17日,某地税务所对张某、黄某等人检举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偷逃房产交易税等行为,作出涉案检举答复,告知未发现检举人举报的问题。张某、黄某等人对检举答复不服,向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地税务局在收到张某、黄某等人的补正申请后,于8月26日作出《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张某、黄某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黄某等人由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某地税务局重新处理。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
2021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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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案件基本事实:柳某富与王某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柳某玲、柳某光、柳某华三个子女。1997年4月16日,王某玉死亡;1998年7月22日,柳某富与刘某莲再婚;2003年3月12日,柳某富作为买方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柳某富购买位于北京某处1402号房屋房屋,2003年9月22日,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登记在柳某富名下。2010年4月8日,柳某富去世,柳某富及王某玉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三子女对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纠纷,柳某光提出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理应归自己所有,柳某玲和柳某华认为案涉房屋为父母遗产。一、涉案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是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案涉房屋不是普通的商品房,其性质属于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也称公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房改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基于职工长期低工资、无住房的社会现状,由单位根据职工工龄、职级进行了相应购房价款折抵与优惠,是对职工一次性的工资补偿,是一种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中认为:“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
2021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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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 案情简介华夏公司就承租通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的部分院落房屋及设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年租金为25万元人民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还就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因政府部门拆迁,双方于2020年4月14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书》又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通产公司应在华夏公司腾退租赁物与设施且与通产公司交接后7日内退还华夏公司剩余租金与押金。2020年6月7日后,通产公司未能按照《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约定向华夏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华夏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通产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并基于张某为通产公司唯一股东请求判令张某对通产公司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华夏公司的全部诉请。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一人股东直接决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因此无法再要求一人公司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
2021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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