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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庵 近年来,混同用工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同用工呈现普遍化趋势。用人单位或为了规避用人风险,或者出于降低用人成本、实现人才效用最大化的目的,通过注册多个用人主体、相互之间交叉使用同一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内容基本相同的工作职责,却只支付一份劳动报酬,从而构成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在劳动争议产生后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一、什么是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运作模式,特别是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更是错综复杂。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之规定,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之间由于资本关联或基于合同安排,普遍存在管理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反映在劳动用工领域,常常出现多家公司交叉使用同一员工,工作内容相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关系又分别在不同主体的现象,即构成混同用工。实践中混同用工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用人主体人格混同,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从表面看,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注册的法人主体,各自负责一个业务单元,或者一家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另一家公司负责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营,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经营地点具有高度混同性。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经常...
2020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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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药安全是广大群众深切关注的话题之一,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假药泛滥成为国内及全球共同关注的现象。为打击假药销售行为,中央及地方各级部门都在积极作为,但药品领域制假售假问题仍然高发。长久以来,法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以刑事惩罚为主,而在假药领域存在累犯现象特别突出的特点,单一的惩戒措施很难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有必要在刑事惩罚外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检察院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为了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
2020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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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导读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2、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3、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4、如果原告在同一诉中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则制造者和销售者构成必要共同被告;5、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引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便利对侵权产品的调查、合理来源抗辩等原因希望将其他相关当事方作为被告引入诉讼中。例如以销售者被诉的被告方往往希望选择将被诉产品的制造者追加为被告,而以制造者被诉的被告方愿意将被诉产品的销售方列为被告以确认产品的来源。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被告方追加其他被告方的条件苛刻,即需要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才会必然被追加被告,而其他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愿意追加被告。例如:在第(2019)最高法民申407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广通公司,该案外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必要共同被告。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对被告的追加包括法定追加的情形和裁定追加的情形。其中,法定的可以被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1)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这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需要有合意,即分工...
2020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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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罪名之一,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在该罪名的适用,以及其与逃税罪的衔接等方面存在模糊认识,容易产生相应风险。本案中,纳税人于2013年通过虚假申报少交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于2016年将其定性为偷税并给与相应处理处罚,纳税人未履行义务,公诉机关根据纳税人在交易期间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以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纳税人仅构成逃税罪,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4日,黎某某以人民币2325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的位于A市某工业厂房给袁某,并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厂房交易后,被告人黎某某指使袁某将其中购厂房款项1750万元分别汇入A市某针织厂和A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账号及谭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少交税款,于2013年12月2日在A市国土局以虚假的交易价格11478697元签订备案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只申报税款5739.3元,实际少缴税费5825389.61元。2016年8月18日,A市地方税务局向被告人黎某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人民币5825389.61元及罚款人民币2897980.69元,但被告人黎某某拒不缴纳。经多次催告,A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2月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税收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黎某某事先...
2020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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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inese Data Privacy Law with Strong Influences from the EU-China Releases the Draft on Its First Uniform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Authored by Yingying ZhuThe world has witnessed a torrent of lawmaking, regulatory design and enforcement activities regarding data privacy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1]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May 2018. At present, 132 out of 194 countries had put in place legislation to secure the protection of data and privacy. [2] The inadequ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has raised widespr...
2020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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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迄今已有20余年。考虑到海量互联网信息,以及当时的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法案规定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即采取必要措施。避风港条款在当时而言是十分合理的,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针对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电商模式的演变以及在线版权侵权形式的变化,这一制度设计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对避风港条款的约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详细规定了避风港条款:(1)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2)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声明。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4)转送声明并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5)终止措施。电子...
2020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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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把一部分个人信息通过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民法典》没有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规定,这与行业内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普通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做法差别较大,不知道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行业内的做法并不与《民法典》冲突。本文并没有能力给出答案,但是可以把隐私权和个人敏感信息做一点简单的介绍,以作为继续研究该题目的基础。一、隐私权隐私权的基础是隐私,但是二者并不等同。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可以给予法律保护,给予法律保护的隐私部分就是隐私权。i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概念出现的很早,根据隐私权的鼻祖美国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其划时代的文章《隐私权》中考证,在1868年法国就有关于报纸的法律:“II.所有在期刊上刊登有关私人生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五百法郎的罚金。”ii但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提出,仍然是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的《隐私权》一文,该文写就的背景是沃伦对记者大肆报道其女儿的婚礼感到不满,但是又找不到既有的法律进行对抗,愤而创设了隐私权。隐私权此后在美国不断发展其内涵,到今天已经内容极大丰富,远远超过了任何其他国家。本文首先从美国开始介绍隐私权,进而介绍德国的隐私权,最后介绍我国的隐私权。1、美国的隐私权根据美国著名的法学家ErwinChemerinsky在其著名的《重新发现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中介绍iii,...
2020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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