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竞业限制一问一答

作者:王辉


近年来,随着竞业限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竞业限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而实务中又颇多争议。下文就对竞业限制领域常见问题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归纳、提炼,望能对无论是企业还是打工人有所助益。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业限制有明确定义。但具体来说,基本可以归纳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与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行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


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劳动者任职情况与那些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应盲目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徒增用工成本。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随意约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出两年的期限部分无效。


四、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有约定从约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标准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具体法律依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


五、用人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解除?

实践中,如果竞业限制所保护的信息已经失去保护的意义或价值,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此时无需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无论是何时解除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均需明确告知劳动者。

  

   六、劳动者可否解除竞业限制?如何解除?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只是需要注意,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必须依法履行解除程序才能生效,即必须明确通知到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有判例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能否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对于该问题,主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有约定,则法院基本支持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违反该义务的劳动者未因此受到损失,理应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补偿金于法无据,况违反相关义务的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也已涵盖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无需返还。有鉴于上,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九、用人单位一直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是否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如劳动者未遵守,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违约金?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当然豁免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法律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三个月内尚未支付补偿金,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仍然有效;当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以前,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当然免除。

另外,如果劳动者于离职后三个月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即使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若三个月之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则用人单位无权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十、规章制度中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义务,鉴于竞业限制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择业权,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合意,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单方制定的、约束全体员工的内部管理规则,而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该义务的适用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而不同。因此,将竞业限制条款统一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对全体员工适用,不当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因此,对劳动者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有例外,若规章制度被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司法实践中,法院则认为如规章制度经过合法合理的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又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其应当具备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属于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因此规章制度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6 - 01 - 23
    作者:张琳公司在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能会选择停工停产一段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还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些规定对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员工工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但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公司却随意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以期达到给员工少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目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最终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本文将通过二个案例就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给员工少发工资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汤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书)  汤某于2004年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汤某发放《待岗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业务量急剧下降,公司从2023年6月30日起安排汤某停工待岗直至公司通知返岗之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待岗工资。汤某回函表示不接受待岗安排,并坚持到岗打卡上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6 - 01 - 16
    作者:金涟伊美丽熊有限公司(BeautyBears GmbH)是一家源自德国的保健品及功能性食品品牌企业,以“小熊软糖”剂型风靡全球市场。公司专注将维生素、矿物质、胶原蛋白等营养成分融入美味软糖,让健康补充告别传统药片与胶囊。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美丽熊有限公司(下称“美丽熊公司”)将自己的多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然而申请并不顺利,全部商标都遭遇了驳回的决定。 在错综复杂的驳回乱局中,铭盾所悉心梳理了所有商标驳回决定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获得第72235131号“”商标的注册是解决所有商标问题的关键。理由有三:从市场角度来说,它已经被实际印刷在美丽熊的畅销维生素软糖外包装上,消费者在线下货架和跨境电商品详情页第一眼就能看到;从品牌识别角度来说,商标中的熊图形是公司全球统一使用的吉祥物,文字部分同时承载了商号中的“Bears”和“benefits”这一美好寓意,是美丽熊公司重要的品牌口号;从商品角度来看,该商标指定的维生素补剂类型商品是公司拳头品类,一旦失守将直接动摇公司几乎全部商业布局。 为了攻克这个难题,铭盾同美丽熊奋战两年,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走遍了非诉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成功获得了该商标的注册。下文将复盘这场第72235131号“”商标的全流程“攻坚战”。 一、商标申请流程 (一)商标申请阶段第72235131号“”商标是美丽熊公司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核心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了该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9日下达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该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所罗列的引证商标多达6件,分别是:1、第49622403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维生素制剂;护肤药剂;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制剂;含药...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12 - 26
    作者:王辉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调配、业务交叉协作比较常见,这也导致“混同用工”现象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能否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混同用工。本文就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混同用工及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认定及法律应对。一、 混同用工的界定什么是混同用工?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中并无明确的立法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对同一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用工现象。混同用工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而非仅凭单一要素判断。若仅存在工资代发或社保代缴等单一交叉行为,而无实际工作指派、考勤管理等支配性关联,一般不构成混同用工。二、典型案例  参见(2024)京02民终14800号民事判决书(一)基本案情霍某于2017年4月19日入职某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经理。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劳动合同约定霍某工资为年薪制,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2017年5月至2022年11月,某有限公司为霍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8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霍某主张工资为年薪210000元,某有限公司认可霍某工资为年薪制,具体数额记不住了。某馆及某公司均表示不清楚霍某的工作情况。霍某以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馆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某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工资91466.09元;2.某馆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1月2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0656号裁决书,裁决:一、某有限公司向霍某支付2020...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12 - 12
    作者:杨秀芸近日,一个名为“人民咖啡馆”的品牌引发市场关注,其在营造亲切感的同时,也埋下了重大的法律隐患。该案例恰好成为我们剖析《商标法》第十条的典型样本。实践中,许多企业像“人民咖啡馆”一样,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认识不足,尤其在商标本身可能触犯禁用条款时仍坚持使用,这种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文将以“人民咖啡馆”为切入点,分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合规参考。 一、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性质:不可逾越的“禁用”红线 在深入分析案例前,必须首先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的根本性质。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通常被称为商标的“禁用条款”。这与仅禁止注册但允许在先使用的第十一条“禁注条款”有着本质区别。  “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关键在于,它所禁止的标志不仅无法获得注册,其商业使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提交注册申请,只要一个标志落入第十条的规制范围,其在市场上的任何商业使用均处于违法状态,随时面临监管部门的查处。 二、“人民咖啡馆”触及的具体风险条款 “人民咖啡馆”是一家名为要潮(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市场化企业在运营。其名称看似巧妙,实则精准地触及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红线。以下将逐一剖析其与具体款项的关联风险。 (一)主要风险:易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一词在我国语境中具有崇高的政治与公共属性,将其用于咖啡馆等纯商业服务,极易被认定为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 1、贬损与商业化...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