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作者:李标田

笔者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112月同居,同居期间财产混同,20135月份在北京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资金240万元,贷款260万元,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其余140万元来源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于20151月登记结婚,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有分割财产产生争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我们在分析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前,需要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起算时间,这个非常重要。案涉的当事人于201112月同居,20151月补办结婚证,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一方有家庭,对于这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婚姻是以登记结婚为准,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同居行为,亦变现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矛盾。

对于上述的二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且补办结婚登记,就应该把婚姻关系追索到同居之日,从上述的规定中,清楚的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问题的意见,结合到本案中,当事人于201112月同居,20151月补办结婚证,也就是说,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该追索到201112月份,而本案中的涉诉房屋是20135月份购买,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男方名下或女方名下,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案涉房产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平均分割案涉房,本案中,还存在一个法律争议点,就是购买房产中有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该100万元属于赠予还是借贷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存在非常大的司法实务争议,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引诉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本案中,除非男方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提供的100万是借贷或者明确是赠予给男方个人的,否则就视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予。当然,如果男方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则本案的房产毫无争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无争议。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3
    2023 - 03 - 24
    作者:金涟伊信息时代的来临带来了更多机会与市场,其中意见领袖、平台主播等自媒体是这一浪潮中最突出的弄潮儿。但不论是在什么领域,对其品牌的培养都是自媒体运营的重点。运营自媒体账户培育品牌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 品牌名称选取 对于自媒体相关主体,不论在哪个平台建立账号,一个好的昵称是成功的一半。该昵称也会在未来成为意见领袖、up主或主播的重要品牌,成为吸引用户的最突出的标志之一。因此对昵称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昵称的风格可以千变万化,可以简约,可以标识重点,可以抽象或单纯富有趣味,但不论是何风格都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定。 以某平台为例,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用户所设置的账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的相关规则,用户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用他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姓名、名称、字号、头像等或采取其他足以让人引起混淆的方式)开设账号,不得恶意注册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频繁注册、批量注册账号等行为)。同时,用户在账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国家利益、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平台有权对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这也是平台的义务。 概括而言,注册账户名称应关注: 1、 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2、具有可识别性——昵称及特色3、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二、 重视品牌维护 自媒体运营的领域除了其频道主要内容涉及的方向外,也应当注意广告、娱乐教育服务方面的品牌维护。自媒体账户通常盈利方式包括:1、平台分成或签约;2、广告;3、衍生产品。对以上不同盈利方式应当各有注意要点。 对于通过平台分成或签约形式盈利的自媒体,应当注意签约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约定,...
  • 点击次数: 11
    2023 - 03 - 10
    作者:刘艳玲当专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如果希望专利申请加快审查进程,我们知道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方式。PPH是专利审查机构直接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他国同族专利申请早日获得授权。当申请人在一国审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以此为基础向他国审查局就同族专利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除了可以加快审查以外,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也可能会减少,并且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也能增加。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除了上述应用以外,还有其他的利用方式。在此根据实践经验进行相应介绍。 美国根据美国专利相关法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及密切相关人员在该美国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有义务将对该申请的专利性重要的现有技术文件(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供审查员在审查时考虑。这个程序也称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信息公开声明提交)。申请人如果没履行IDS提交义务会导致授权专利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美国专利实施细则37CFR1.97-1.98以及专利审查指南MPEP609中给出了IDS文件的具体内容提交要求和时限要求,读者可进一步检索查看。这其中包括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外国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审查结果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而且需要在收到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后3个月内提交且该期限不可延长。对于以PCT方式进美国的国家申请,审查员审查时会考虑美国专利商标局IFW系统中的所有美国专利文献;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发的PCT/DO/EO/903表中指出了国际检索报告和相关文件的副本已经在国家阶段文件包中,审查员审查时会考虑这些对比文件。由于存在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形,处理申请时请就提交细节向代理专利申请的合作专利律师/代理师咨询。印度 根...
  • 点击次数: 9
    2023 - 02 - 24
    作者:常春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案件的判决书给出了关于侵犯技术秘密的侵权获利计算的新方式,即可以将侵权人在特定项目上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只要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该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的得失。这一计算方式是对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获利计算方法的一种细化,也为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的计算方法提供了参照和启示。 案情概述:  A公司与Y公司同时参加某项目招投标,Y公司以相对较低价格中标。A公司发现中标的Y公司实际为其前核心员工组建且均与A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对他们知悉的A公司技术秘密保密。A公司起诉Y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法院在审理认为Y公司核心员工李某的电脑中保存的该项目的标书、中期报告等文件中包含A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且因为Y公司使该等技术秘密的行为使得其以低价中标,进而使得A公司错失了在该项目中的交易机会。因此,法院基于Y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判定给与A公司赔偿。 铭盾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技术秘密的赔偿述额需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其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专利侵权的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则包括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服务)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服务)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但其中应当合理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即应当考虑专利在利润中的贡献率。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对于并非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按以下方式计算:侵权获利=侵权产品(服务)量X侵权产品(服务)营业利润X技术秘密对利润的贡献率;其中,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投标项目有其特殊性,...
  • 点击次数: 12
    2023 - 02 - 17
    作者:金涟伊现如今,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经无可非议,大型企业甚至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司以统一管理、运营、保护其知识产权。而对于中小企业,品牌保护对自身发展有着更重要的意义。能否另辟新径,避开企业规模的劣势,令其品牌直面消费者,使自身获得相应市场地位,成为中小企业树立优质品牌的工作重点。然而,中小企业品牌在面对猖獗的恶意抢注行为时显得更为脆弱,由于自身规模及可调用资源的限制,通常难以与怀有恶意的商标抢注人,甚至同行业竞争者相抗争。本文将简要介绍目前常见的打击恶意商标申请的办法,为中小企业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提供思路参考。 一、 何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法律相关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可分为两类:以囤积倒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一)以囤积倒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以囤积倒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规定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是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予以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打击力度较重,一旦发现此种申请,将对该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商标均予以驳回。此种驳回目前公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的商标注册审查决定文书栏目中。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职权主动对此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采取行动,但在审查中仍可能存在漏网之鱼。由于此种恶意注册申请会侵占大量商标资源,可能导致企业在申请自创商标时遭遇...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