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作者:常春


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的启示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其中强调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侵权判断方面值得深入讨论分析,对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上也提供了启示。

涉案专利:

为了避免人们把U盘遗忘在插入电子设备上,盈和公司提出了一种新的记事本产品,他用带磁片的U盘作为记事本的鼻带的磁性锁扣,通过U盘与封面上的磁片或金属片的磁性连接实现只有U盘存在时才能将记事本的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封面上,从而避免了遗忘U盘。盈和公司对该产品获得了第20142062680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图1)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图1                                                                 2

被诉产品:

市场上有这样一款记事本,它的鼻带端部有一个金属连接器,金属连接器上带有磁片,金属连接器通过该磁片与记事本的封面上的磁片磁性连接实现鼻带的磁性锁止。在金属连接器上提供有U盘的插槽,U盘可以插入该插槽中,U盘可以带有磁片,从而通过磁片实现与金属连接器的进一步的锁止。在使用时,无需插入U盘,可通过金属连接器将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的封面上。(图2)

盈和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上述专利权,遂提起诉讼。

特征对比:

特征类别

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

被诉产品

关系

部件特征

记事本,封面带磁片

记事本,封面带磁片

相同

部件特征

鼻带

鼻带

相同

部件特征

U盘,带磁片

U盘,带磁片

相同

部件特征


金属连接器,带磁片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鼻带一端连记事本,另一端通过鼻带连接器连U盘

鼻带一端连记事本,另一端连接金属连接器;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U盘与记事本封面磁性连接

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直接磁性连接;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U盘插入金属连接器,与金属连接器磁性连接

不相同

通过以上特征对比表可以看出,被诉产品由于增设了金属连接器,使得其无论从结构还是从连接关系与专利方案有多个区别。由此可以判断被诉产品与专利方案字面表述并不相同。

权利要求的解释:

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产品的字面表述并不相同,有必要继续判断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判断其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了被诉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成方面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将U盘作为扣合装置的一部分使用,由U盘与鼻带和记事本封面上的磁片构成口和装置扣合记事本;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由金属连接器与鼻带和记事本封面上的磁片构成口和装置扣合记事本,U盘仅作为附加的装置插在金属链接器内。

从面对的技术问题方面对比,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U盘使用后被遗忘在计算机上。而被诉产品的技术问题也可以包括避免U盘被遗忘。

从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对比,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技术效果部分记载了通过将U盘作为扣合装置的一部分,使用者在扣合记事本时必然会用到U盘,因此U盘不会被遗忘在计算机上。而被诉产品使用时通过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的连接实现了扣合,无法实现避免U盘遗忘的效果。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无论从技术方案、技术问题还是技术效果去对比,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有本质区别,因此两者不相同的也不等同,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被诉产品在一审阶段被认定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金属连接器属于额外附加的部件,如果将被诉产品的金属连接器中的磁片去除,并利用插在金属连接器中的U盘的磁片与记事本的封面吸合即形成专利技术方案,并由此认为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的原理,一方面,增加的部件及其与原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可能属于附加的技术特征。这意味着如果具有该增加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的新技术方案没有改变原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及技术效果,而仅是提供了额外的效果,则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的新技术方案仍落在原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另一发面,如果原技术方案在增加了该部件和连接关系后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的作用方式发生改变,不能解决原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则增加的部件和连接关系属于替换性新技术特征,包括该特征的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不属于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产品实际上并非在U盘磁性连接的基础上增加了金属连接器,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即在新技术方案中是用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的磁性连接关系替代了原技术方案中U盘与记事本封面的连接关系,从而使得新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原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将U盘作为锁定机构的部件从而避免U盘被遗忘。

扩展讨论:

何种产品可能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呢?

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一,假想产品一同样具有磁性的金属连接器和U盘,且其金属连接器与U盘是可拆卸且可互换的,从而使该假想产品具有两种使用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由金属连接器实现鼻带与记事本封面的配合,U盘插接于金属连接器中,并不起连接鼻带和记事本封面的作用;而在第二种模式中,金属连接器可以从鼻带上拆下,并将U盘连接到鼻带上,由U盘实现鼻带与记事本封面的磁性锁止。那么这个假想产品一就落入了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又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二,其与假想产品一结构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金属连接器被牢固固定在鼻带上,使用者需要耗费非常规的努力才能将其拆下,而且其制造或销售者也没有任何关于可以用U盘替代金属连接器的宣传或者替代方法,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假想产品二侵犯上述专利权,

再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三,其与假想产品二结构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金属连接器没有提供磁片而是通过插入U盘后,利用U盘上磁片的磁性使得金属连接器具有磁性再与记事本的封面的磁片吸合。假想产品三采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基本相同的构思,但其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样可以用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单方面的比较分析法进行分析。首先,从技术问题而言,两者都面对如何避免U盘丢失的问题;从技术方案角度两者都采用了磁吸式连接方式,假想产品三采用了间接的磁吸式连接;从技术效果角度分析,两者都实现了使U盘参与构成扣合装置,从而避免U盘丢失。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对金属连接器的是附加技术特征还是替换性新技术特征的判断,在这点上,考虑其他的方面,例如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方面,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面对的技术问题仅为如何防止U盘丢失,考虑到金属连接器合理的作用是保护U盘的接头不受损坏,而并非为了实现磁吸式连接防止U盘丢失,那么,其可以被认为属于附加技术特征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面对的技术问题除了如何防止U盘丢失,还同时在于如何防止U盘因反复插拔而遭受磨损,如背景技术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所描述的那样,那么金属连接器合理的作用是保护U盘的接头不受损坏,但可能因反复插拔而磨损则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全部技术效果,因此可能被认为属于替换性新技术特征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结论及启示:

由以上案例和讨论可见,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以及对申请所面对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描述对判断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有重要影响,申请人、代理人应该格外注意。

在撰写申请时仔细构建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逻辑关系和层级关系,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问题独立化,避免堆积在一起,造成不利的解释。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2 - 28
    作者:金涟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贸易日益频繁,与域外企业签订合同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对合同的签字和盖章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与域外主体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确认相关国家地区法律适用,注意域外主体签章的效力,避免因为签章效力瑕疵而导致损失。一、法律体系差异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各国对公章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德国、日本等普遍重视公章(法人章)的法定效力,通常要求公司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实体公章,同时签字人需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授予的职务权限或持有书面授权文件,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更侧重签字的法律效力,公章并不作为法定必备要素,实践中多用于内部文件管理。其核心在于签署人是否经过公司合法授权,只要个人持有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即使不盖公章,签字本身即可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二、重点国家/地区细则1. 美国在美国,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署人的签字权限。签约时,最好要求域外主体提供公司决议文件(Board Resolution)证明签署权限。此外,部分州还要求对签字进行公证。2. 德国在德国,签字权限通常体现在其主体资格证明上,有些公司有备案的公章,则最好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3. 日本在日本,合同效力的关键是“代表取缔役”签字,在正式场合,也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因此签约时,最好由域外主体在合同上加盖其在法务局登记过的印章,即圆印。4. 香港地区在香港地区,签字优先于公章。签约时,应当注意公司名称印刷章上必须具有董事签字,仅空白的公司名称印章是没有效力的。而我们常见的“小圆章”通常仅用于行政用途,如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或改错。三、通用签约核查清单总结来说,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域外主体签约时应进行以下核查:...
  • 点击次数: 100004
    2025 - 02 - 21
    作者:张嘉畅2025年1月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件——宜家公司与佛山某门窗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司法实务上准确适用驰名商标认定规则、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指引。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宜家”“IKEA”商标所有人,同时,该公司也是家居领域知名厂家,拥有大型家具城家居。宜家公司诉称,佛山某门窗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佛山某门窗公司、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家公司请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判决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英特宜家公司于 202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2505530号“”和第 22590941号“”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23年8月22日和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商评字[2023]第 0000250520号、商评字[2023]第0000259299号裁定,认定康派公司注册的第22505530号“”和第 22590941号“”争议商标与英特宜家公司的“IKEA”和“宜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宣告康派公司注册的第 22505530号“”和第22590941号“”争议商标无效。康派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两宗案件正在审理中。由于康派公司已提起起诉,因此上述两商标无效裁定尚未生效。在侵犯商标权纠纷...
  • 点击次数: 1000018
    2024 - 12 - 19
    作者:张琳 近日,张琳律师成功办结了一起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以法院调解书的方式确认了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张琳律师在原告当事人一审败诉后从二审开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先后耗时三十一个月,经过了二审、再审申请、申请检察院抗诉后高院立案再审等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最终争取到了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张琳律师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专业熟练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与肯定。 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XXX)以涉案房屋为XXX的父亲(被继承人,以下简称AAA)与XXX的继母(被告之一,以下简称YYY)夫妻共同财产、AAA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在AAA去世后XXX对涉案房屋的50%产权享有法定继承份额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法定份额。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YYY名下,是YYY通过赠与人(AAA的堂嫂,以下简称BBB)公证赠给BBB的弟妹YYY个人的方式取得的涉案房屋,应属YYY的个人财产,并非YYY与AAA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支持XXX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XXX的诉讼请求。XXX不服一审判决,开始委托张琳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XXX向二审法院补充如下事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余间房屋为包括AAA和BBB的丈夫在内的5个堂兄弟家的祖业产,这5个堂兄弟早已就该祖业产签订了分家协议,在名义上由BBB的丈夫(BBB的丈夫在这5个堂兄弟中年龄最长)代4个堂弟持有祖业产。在BBB的丈夫去世后,BBB继承了祖业产并继续代4个堂弟持有祖业产,后BBB除保留自己家应分得的祖业产内的部分房屋外,分别通过公证赠给3个(堂)弟妹(其中一个是YYY)、公证遗赠给另1个堂弟儿子的方式把该祖业产内的其他房屋分别确权到4个堂弟家(其中一家是AAA家)。因此,涉案房屋应为AAA与YYY的夫妻共同财产,XX...
  • 点击次数: 100036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