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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点建议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国内外市场主体在我国寻求商标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中的漏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挤占日益紧张的商标资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国家先后修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期遏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修订了《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配合新《商标法》实施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出台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商标局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这些新法新规的实施对恶意抢注商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并未有效改变商标恶意抢注频发的现象。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被抢注了上千件。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汪顺等多位奥运冠军的姓名被抢注商标。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与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员姓名等有关的商标也被抢注了上千件。

 

这么严重的商标恶意抢注说明我们在制止商标恶意抢注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从已有的规定来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着重在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忽视了商标注册后的监管和执法。我们仍可以从多方面来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商标法律环境。


 一、 加大商标恶意抢注人的法律责任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认定后,通常会驳回该商标申请或无效该注册商标,商标恶意抢注人仅仅会损失几百元的商标申请费。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对商标恶意抢注人规定了一些惩戒措施,但力度仍远远不够。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加大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

(一)限制商标恶意抢注人一定时间,如三年内,不得办理商标业务,至少不得申请与被抢注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依权利人的申请,将恶意抢注商标无偿转让给权利人。

(三)要求商标恶意抢注人承担权利人的维权费用。

 

现行商标注册收费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订的文件,仅仅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然而,商标注册收费除了涉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可以涉及费用的负担、费用的减免等等。比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减免商标注册费用;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可以让恶意注册人负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即异议/无效/撤销的官费、代理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


 二、限制未使用商标的权利

 

虽然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使在先的商标申请获准注册。但是,注册商标并不当然、永远享有商标权。商标权最终还是来源于对商标的使用。对于注册后未投入使用的商标,要限制其行使商标权利,甚至取消。

 

(一)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需要继续使用,说明已经使用了,可以在商标续展环节,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使用,否则不予续展。未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转让

 

对于注册商标转让,我们实行的是核准制。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对于注册满三年的商标,申请转让的,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避免其仅仅转让注册证书,谋取利益。未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商标局可以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三)未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对抗他人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

 

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近4000万件。这中间应包含了大量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些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已严重阻碍了真正有使用商标需求的商标申请人获取注册商标,甚至妨碍已在市场中使用的商标。当注册商标成为驳回、无效他人商标的依据时,应给予拟被驳回商标、被无效商标所有人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权利,用来检验这些注册商标是否成为真正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那么这些注册商标就不能成为驳回、无效他人商标的权利基础,商标局同时还将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主动撤销这些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四)对已认定的恶意注册商标,应依职权主动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有权将恶意抢注商标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时,就依据该规定,将已注册的第 41126916 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事实上,权利人已通过认定商标恶意抢注,将大量侵犯其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在这些案件中,认定一件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商标时通常会认定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件商标都是恶意抢注商标,比如迅销中国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公司关于第10619071号U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资生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马某关于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等等。但是这些在案件中大量被认定的其他恶意抢注商标通常被忽视了,仍以注册商标存在,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将这些恶意抢注商标依职权主动予以无效,这将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人的弁利预期,增加其违法成本,相反将增强诚信经营主体对公平市场环境的信心。

 

商标恶意抢注伴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起步、发展、繁荣,相信通过一系列措施,可以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驱逐出商标领域,让商标成为经营者诚信经营、合规发展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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