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同一性鉴定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中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认定往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而因该类案件的技术属性,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又是同一性认定的关键依据。基于田间观察检测的鉴定,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检测方法。



对于玉米种子侵权案件而言,由于两种检测方法在检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如何对鉴定方式的选择以及对检测结果的认定将决定案件的审查周期和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本文旨在对涉及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的鉴定方式的选择和鉴定程序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玉米种子侵权行为


《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玉米作为一种被广泛种植的作物品种,存在很多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例如大家熟知的先玉335,德美亚等品种,如果某实体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销售这些玉米种子的,则应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行为,新品种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举证:
新品种权利人起诉到法院后,权利人的一个举证责任就是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即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同一性是指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新品种权利人往往会向法院提交其自行送检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被诉侵权人侵权的初步证据,并可能请求法院对其固定的侵权产品进行检测以进一步证明两者具有同一性。

检测


检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第四条规定检测可以为基于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针对玉米作物,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指行业标准《NYT1432-2014 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该行业标准用于通过基因指为图谱技术对玉米样本进行检测以区分不同的品种。根据该标准第11条的规定,利用40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进行品种间比较,如果品种间差异位点数=0,可判定二者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1,则二者属于近似品种,≥2,则二者属于不同品种。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通常几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检测报告。
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规范基础是行业标准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测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通过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对照的标准样品为栽培品种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现实描述,标准样品应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以鉴定品种真实性。为使品种特征特性充分表现,试验的设计和布局上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的、土壤均匀、肥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行间及株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大株作物可适当增加行株距。虽然许多种在幼苗期就有可能鉴别出品种真实性和纯度,但成熟期(常规种)、花期(杂交种)和食用器官成熟期(蔬菜种)是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时期,必须进行鉴定。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鉴定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跨年度才能完成,如果因自然条件的影响,可能一年都不会得到有意义的检测结果。因此,这种检测的周期一般为几个月甚至几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GB/T3543.5-1995号标准的2015年1号修改单中,将“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这一表述修改为了“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从而使得田间小区种植检测与其它检测手段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同一性鉴定

检测内容:
玉米种子的生产、繁育和销售需要有种子生产进行许可证,通常的侵权行为是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印刷自己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有时该品种是被诉侵权人的具有审定授权的品种。例如“品种X”,而包装的内容物为品种权人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例如“品种A”。





鉴定检测的内容因此通常包括:
1)检测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品种权人的“品种A“的同一性;以及
2)检测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被诉侵权人产品包装的“品种X“的同一性。

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同一性鉴定

被诉侵权产品与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同一性比对

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必须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具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进行同一性比对。该同一性比对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如果检测结果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具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不具有同一性,例如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结果为两个或以上的的差异位点,则可以认定无侵权行为;如果差异位点为0个或1个,则可以判断存在侵权行为,除非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检测结果不能反应被诉侵权产品与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差异。

被诉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包装注明的审定授权品种的同一性比对
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有必要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包装注明的审定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进行比对,通过该比对可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包装上注明的审定授权品种,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经过检测后与包装上标注的审定授权品种是不同品种,则排除了被诉侵权人通过将审定授权材料作为反驳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新品种权品种的同一性比对的鉴定意见的可能性。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经过检测后与包装上标注的审定授权品种相同或相似,例如具有0个或1个位点差异,则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提交审定授权中的相关材料来反驳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新品种权品种的同一性比对的鉴定意见。
在登海先锋与大丰种业有关玉米品种的侵权民事案件中,有两个有关鉴定和举证的细节值得注意:首先,在鉴定阶段,品种权人明确表示不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大丰30品种进行鉴定;其次,由于在一审的鉴定中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完全消耗,因而没有其它样品可供作后续鉴定。在这两个因素的制约下,品种权人在二审以及后续的再审中已经没有机会再就被诉侵权产品上是否为大丰30进行举证,而只能接受自己已经举证证明的包装袋上标注的审定授权品种“大丰30”即为被诉侵权产品这一结论。
由此可见,如果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在一审时提出了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尚标注的审定授权品种的同一性鉴定申请,例如进行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鉴定,则会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被诉侵权人关于同一性的反证:
在玉米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交的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往往是其品种合法繁育、生产、销售的审定授权材料。
品种审定授权材料中可能记载了该品种与最接近的品种通过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和/或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得到的有关被诉侵权人的审定品种的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性。例如,在大丰30案件中3,被诉侵权人提交了其品种“大丰30”在审定授权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该案中,被诉侵权人大丰种业的审定授权品种曾在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中与品种权人登海先锋的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没有位点差异,而在日后申请的田间小区种植检测后农业机关判定大丰30相对先玉335具有特异性。此证据作为了反驳侵权诉讼中的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的鉴定意见的证据被二审法院采纳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从而否定了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的同一性鉴定意见。
可见如果其在品种审定授权过程中进行过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以及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则被诉侵权人可能会将品种的审定材料作为证据反驳诉讼中的同一性鉴定。

法院鉴定程序的现状


鉴定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是法院认为必要时启4。对品种同一性的鉴定往往是案件的焦点,目前阶段尚无案例作证可不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做出是否侵权的裁判。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启动,为了查明案件,法院均会启动鉴定。
鉴定中检测方法的选择有可能发生争议。一方面,植物新品种权人希望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损失赔偿,为此其往往愿意选择准确且高效的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方法,而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人的对于鉴定检测的可能的态度有多种,包括




1)拒绝任何形式的鉴定检测,即不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2)提出与品种权人不同的检测方法,即提出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以及
3)同意品种权人提出的鉴定检测方法

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同一性鉴定

当品种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对鉴定检测的方法有争议时,法院会自行决定鉴定方法的适用。通常,因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方法具有高效、经济的优点,且其在同一性的判定上与田间小区种植处于同一效力等级,因此法院无其它特殊原因都会优先适用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
在检测机构的选择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如品种权人和被诉侵权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应当由法院指定一家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5。而实际审理案件时,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可能还包括组织在抽签等方式。
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结果做出后,其将作为鉴定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会组织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以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6。如果品种权人或被诉侵权人没有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反驳的,鉴定意见中的认定结果的证明力应得到认可。如果被诉侵权人有足矣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则该鉴定意见不会被认可,法院会自行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现有的鉴定程序有待细化

当前的鉴定程序对鉴定方式的选定、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以及再次鉴定的启动程序规定较少,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细化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的与鉴定有关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预判案件走向,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例如,在鉴定方式的选定方面,当事人无法预见案件是否以较为经济的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作为初次鉴定的方法,从而可能因担心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高昂成本而放弃维权。
再例如,即便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标注的品种无位点差异,法院可能仍没有明确的依据做出侵权判决。从而使得案件不得不进入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再次鉴定程序中。因案件可能不可避免的进入冗长的田间小区种植检测,权利人可能因担心过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放弃维权。
又例如,即便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标注的品种无位点差异,且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无位点差异,法院可能会同意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基于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的复检请求而启动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
铭盾建议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复杂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明确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在鉴定程序中适用的优先级。
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的鉴定分别具有各自的优势。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优势在于检测速度快,几个工作日即可出结果,准确率高。建议明确在鉴定程序中如无例外,应优先适用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检测,以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减轻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

2、建议明确如果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的结果无反驳证据的,则应该根据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认定侵权是否成立;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的鉴定仅在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结果的证明力无法认定时经由当事人提出后才能启动。
如上所述基于《NYT1432-2014 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标准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分为三种:
1)差异为0个位点,根据标准认定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
2)差异为1个位点,根据标准认定为相似品种;
3)差异为2个位点及以上,根据标准认定为不同品种。
如果检测结果为0或1个位点差异的,则认定为相同或相似品种,如果被诉侵权人无相反证据反驳该检测的证明力的,则应认定侵权成立;如果检测结果为0或1个位点差异的,则认定为不同品种,如果品种权人无相反证据反驳该检测的证明力的,则不应认定侵权成立。

3.建议明确如果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的结果的证明力无法确定时,当事人有权提出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准许进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的检测的鉴定。

被诉侵权产品与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检测的比对结果如果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审定授权的结论相矛盾,例如,如上述大丰30案中的情况,则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在被诉侵权人提出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鉴定请求时,法院应当允许该鉴定请求,并根据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鉴定意见判断侵权是否成立。
进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的鉴定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已经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记的审定授权品种。这通常需要如上所述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注明的品种进行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并按照标准,当差异点位为“0”时,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注明的品种相同。如果差异点位为“1”,则应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与新品种权品种得检测结果确定,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新品种权品种的检测结果为“0”个差异点位,则不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新品种权品种的检测结果为“1”个差异点位,则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包装上标注的品种。
示例:
被诉侵权产品VS包装标注的审定授权品种
被诉侵权产品VS植物新品种权品种
如果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同时提出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同一性检测,以及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审定授权品种的检测,则可能得到以下鉴定结果:

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同一性鉴定

△点击可查看大图

如鉴定结果为结果3、4则除非原告有证据反驳鉴定意见,则应认定侵权不成立,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检测。
如鉴定结果为结果1,则会涉及对证据的质证,以及进一步查明事实。但这需要被诉侵权人提供审定授权的材料以证明其审定授权的品种相对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具备特异性。如果被诉侵权人提供该证据,则法院应不认定两份鉴定的证明力,并组织进行田间小区种植检测以进一步查明事实,如果原告不配合或不能配合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诉侵权人无法提供该证据,则法院应认定两份鉴定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侵权成立。
如鉴定结果为结果2,则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提供审定授权品种的审定授权材料,法院均应当认定两份鉴定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侵权成立。
由于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对侵权与否的认定是决定性的,如果基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品种权人又申请进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方法的鉴定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应当同意该申请或自行决定进行基于田间小区种植检测方法的鉴定。
然而,对于很多侵权行为,案情并非如登海先锋与大丰种业的侵权案中的情形。其实,很多时候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非其自己拥有审定授权的品种。这可以通过上述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上宣称的审定授权品种进行比对而得到证明,即通过进行基于基因指纹图谱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宣称的审定授权的品种的同一性检测,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包装宣称的品种是否为同一品种的鉴定意见,如果品种权人或被诉侵权人没有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意见应当被接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7)》
2(2015)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3(2015)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鉴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4 - 09 - 13
    作者:金涟伊为确保药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设立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溯源制度等配套制度,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国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落实药品安全。处罚手段中,“没收违法所得”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 实践中,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该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7年2月8日作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批复称,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应2019年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如参考以上批复,对于药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可以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即以全额计算。此种计算方式可称之为“全额说”,是将违法所得等同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时不扣除合法成本或税收。此种计算方式带有惩罚性,当事人应当承担超过其获利的处罚责任,其投入成本越高,惩罚性越明显。 第二种是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情况,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此种情况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违法恶意,适用惩罚性处罚手段显失公平,因此违法所得以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进行计算。 此外,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违法所得,都应当排除应退赔的部分。行政处罚法第...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4 - 08 - 30
    作者:陈巴特朋友张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一职,因工作需要,常常受公司安排出差,而且通常在周末夜间乘坐夕发朝至的火车卧铺,出差时间也通常连续长达十天半月,期间必然经过双休日,有时甚至经过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其始终认为,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属于自己的时间却不能由自己支配,因此应视为加班。近日,张先生约我“喝茶”,我义务为其解答后,张先生释然,果断放弃了申请仲裁的计划。张先生的疑虑,或许正是很多劳动者困扰的问题。那么,当出差遇到休息日,究竟算不算加班呢?一、加班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的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认定加班需要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加班司空见惯,已然形成“加班文化”。适当的加班,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如果劳动者加班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则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休息日出差在途,算不算加班?加班的本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的工作,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出差在路上的时间,主要是乘坐交通工具,如同正常上下班在路上的耗时,都是为下一步工作而进行准备的时间。期间劳动者如未实际进行工作任务的执行,也没有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有时间的消逝,则并不满足加班的这一认定条件。况且,出差在途期间,劳动者虽然不能自由支配时间,但仍可以照常休息,如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以休息或从事个人活动,...
  • 点击次数: 1000008
    2024 - 08 - 23
    作者:常春引言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不涉及工艺或方法。然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引入了方法特征。这种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是否可以引入方法特征,并对这种引入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立法初衷进行详细探讨。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及方法特征的引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工艺过程。这一限定决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在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不会涉及方法特征。然而,在实际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为了强调产品的创新性,往往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方法特征,试图通过这些特征对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创新性进行补充说明。这种情况尤其在涉及产品制造工艺与产品构造密切相关的领域较为常见。二、引入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分析尽管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在权利要求中引入方法特征并非完全无效。关键在于方法特征是否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如果该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特定的形状、构造,则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这些特征仍然可以对权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例如,(2019)最高法知行终133号案。该案件涉及一种建筑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了生产该建筑构件的方法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指出,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包含方法特征,但这些特征必须对产品的最终形状、构造产生直接影响,才能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予以考虑。如果方法特征只是工艺流程的一部分,而未对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则这些特征应当被排除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之外。再例如,(2017)最高...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4 - 08 - 16
    作者:王辉近年来,随着竞业限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竞业限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而实务中又颇多争议。下文就对竞业限制领域常见问题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归纳、提炼,望能对无论是企业还是打工人有所助益。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业限制有明确定义。但具体来说,基本可以归纳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与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行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劳动者任职情况与那些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应盲目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徒增用工成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随意约定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出两年的期限部分无效。四、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有约定从约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标准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具体法律依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