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等同原则适用限制——对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的探讨

作者:常春


引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判定是最疑难复杂、最有争议、最有弹性且又最常见、不可回避的问题。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正式提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其字面表述范围外的适当范围,从而给与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然而,等同的扩展范围的界限的确定一直是难点问题,也是侵权判定原则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等同适用限制包括:

1) 现有技术抗辩所用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等同范围。

2) 禁止反悔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已经明示放弃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3) 捐献的技术方案,即权利人仅写在说明书(附图)中而不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4) 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即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预见并应当将其涵盖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内容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

 

案例详述:

上述前三点在实务中已经有过充分讨论,本文旨在通过以下案例对于上述第4) 点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1)

案号: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610201500.0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地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保护特定技术方案,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电动绿篱机”、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的介绍以及发明目的部分关于“环保无污染”效果的强调等,完全可以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明确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在此情况下,若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燃油发动机驱动与电机驱动认定构成技术特征等同,则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

 

 

案例2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820444083.7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相对于螺纹孔螺栓连接,卡扣连接并非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的连接方式,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仍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应当理解为排除了卡扣连接方式,缺乏通常适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展解释的正当性。因此,本案中,在权利要求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情形下,卡扣连接方式不等同于螺纹孔螺栓连接。

 

案例3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9号

类别:第二审案例

涉案专利:CN201610262130.1

 

在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确定是否构成等同时,应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内容属于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应视为权利人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申请时不存在认知障碍,在后技术发展又未产生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宜以其文字记载为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应当得到尊重。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就传感器而言,除霍尔传感器以外,还存在红外对管、激光、干簧管等多种传感器实现相同的功能,均为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手段,在进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霍尔传感器,就是将其他传感器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进行侵权判定时,不能将“霍尔传感器”扩张到红外对管等其他传感器予以保护,否则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

 

本文例举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案例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述第4)点尽心了引用和阐述:

1) 可以预见其他技术手段,但仍以特定技术手段作为限定,且发明目的也不支持该其他技术手段;(案例1)

2) 卡扣连接并非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的连接方式,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仍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应当理解为排除了卡扣连接方式,缺乏通常适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展解释的正当性。(案例2)

3)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内容属于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应视为权利人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案例3

 

案例指导意义:

以上裁判观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对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不应纳入等同原则适用范围做了背书,需要引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重视。专利申请人在准备专利申请时,需要将可预见的方案均写入专利申请文件内,并且在权利要求中进行合理概括才能避免对等同原则的限制适用,以最大程度地争取到权利的合理保护范围。权利人在行驶权利之前要对权利要求的可依据等同原则进行解释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评估,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应当注意到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可预见的方案这一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要求的范围的解释,其适用应当非常慎重,因为其一方面限制了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这种适用限制可能使得仿造者轻易的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无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

例如,在案例2)、案例3)中,法院在没有发明目的、发明效果等方面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特定的技术方案就认为排除了对其他传统技术方案的保护可能就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也无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从而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6 - 01 - 23
    作者:张琳公司在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能会选择停工停产一段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还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些规定对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员工工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但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公司却随意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以期达到给员工少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目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最终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本文将通过二个案例就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给员工少发工资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汤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书)  汤某于2004年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汤某发放《待岗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业务量急剧下降,公司从2023年6月30日起安排汤某停工待岗直至公司通知返岗之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待岗工资。汤某回函表示不接受待岗安排,并坚持到岗打卡上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6 - 01 - 16
    作者:金涟伊美丽熊有限公司(BeautyBears GmbH)是一家源自德国的保健品及功能性食品品牌企业,以“小熊软糖”剂型风靡全球市场。公司专注将维生素、矿物质、胶原蛋白等营养成分融入美味软糖,让健康补充告别传统药片与胶囊。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美丽熊有限公司(下称“美丽熊公司”)将自己的多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然而申请并不顺利,全部商标都遭遇了驳回的决定。 在错综复杂的驳回乱局中,铭盾所悉心梳理了所有商标驳回决定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获得第72235131号“”商标的注册是解决所有商标问题的关键。理由有三:从市场角度来说,它已经被实际印刷在美丽熊的畅销维生素软糖外包装上,消费者在线下货架和跨境电商品详情页第一眼就能看到;从品牌识别角度来说,商标中的熊图形是公司全球统一使用的吉祥物,文字部分同时承载了商号中的“Bears”和“benefits”这一美好寓意,是美丽熊公司重要的品牌口号;从商品角度来看,该商标指定的维生素补剂类型商品是公司拳头品类,一旦失守将直接动摇公司几乎全部商业布局。 为了攻克这个难题,铭盾同美丽熊奋战两年,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走遍了非诉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成功获得了该商标的注册。下文将复盘这场第72235131号“”商标的全流程“攻坚战”。 一、商标申请流程 (一)商标申请阶段第72235131号“”商标是美丽熊公司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核心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了该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9日下达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该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所罗列的引证商标多达6件,分别是:1、第49622403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维生素制剂;护肤药剂;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制剂;含药...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12 - 26
    作者:王辉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调配、业务交叉协作比较常见,这也导致“混同用工”现象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能否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混同用工。本文就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混同用工及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认定及法律应对。一、 混同用工的界定什么是混同用工?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中并无明确的立法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对同一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用工现象。混同用工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而非仅凭单一要素判断。若仅存在工资代发或社保代缴等单一交叉行为,而无实际工作指派、考勤管理等支配性关联,一般不构成混同用工。二、典型案例  参见(2024)京02民终14800号民事判决书(一)基本案情霍某于2017年4月19日入职某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经理。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劳动合同约定霍某工资为年薪制,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2017年5月至2022年11月,某有限公司为霍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8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霍某主张工资为年薪210000元,某有限公司认可霍某工资为年薪制,具体数额记不住了。某馆及某公司均表示不清楚霍某的工作情况。霍某以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馆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某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工资91466.09元;2.某馆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1月2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0656号裁决书,裁决:一、某有限公司向霍某支付2020...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12 - 12
    作者:杨秀芸近日,一个名为“人民咖啡馆”的品牌引发市场关注,其在营造亲切感的同时,也埋下了重大的法律隐患。该案例恰好成为我们剖析《商标法》第十条的典型样本。实践中,许多企业像“人民咖啡馆”一样,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认识不足,尤其在商标本身可能触犯禁用条款时仍坚持使用,这种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文将以“人民咖啡馆”为切入点,分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合规参考。 一、商标法第十条的法律性质:不可逾越的“禁用”红线 在深入分析案例前,必须首先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的根本性质。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通常被称为商标的“禁用条款”。这与仅禁止注册但允许在先使用的第十一条“禁注条款”有着本质区别。  “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关键在于,它所禁止的标志不仅无法获得注册,其商业使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提交注册申请,只要一个标志落入第十条的规制范围,其在市场上的任何商业使用均处于违法状态,随时面临监管部门的查处。 二、“人民咖啡馆”触及的具体风险条款 “人民咖啡馆”是一家名为要潮(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市场化企业在运营。其名称看似巧妙,实则精准地触及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红线。以下将逐一剖析其与具体款项的关联风险。 (一)主要风险:易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一词在我国语境中具有崇高的政治与公共属性,将其用于咖啡馆等纯商业服务,极易被认定为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 1、贬损与商业化...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